肖龙旭 少将:允炆的削蕃之道与西周的德和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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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炆,是明朝的第二代皇帝,他是朱元章的孙子。一次太祖朱元章对允炆说:“我把御外的责任交给诸王,边尘不动,让你做太平天子。”

允炆答道:“敌国入侵,由诸王对付;诸王有异心,谁来对付?”

太祖默然,好久才问了句:“你的意思怎么样呢?”

允炆经过考虑后答道:“以德争取其心,以礼约制其行。如果无效,削他的属地;再无效,改封到别处。这样,再不知改悔,那就只好举兵讨伐了!”

允炆的这一思想,充分反映了中国古代对德与礼的重要作用。早在西周为谋求长治久安,周初统治者继承了夏商以来的神权政治学说。同时,为了修补神权政治学说中的缺漏,并确定周王朝新的统治策略,进一步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天”仍是夏商以来一直尊奉的”上天”,但周初统治者认为,“上天”只把统治人间的“天命”交给那些有“德”者;一旦统治者“失德”,也就会失去上天的庇护,新的有德者即可以应运而生,取而代之。因此,作为君临天下的统治者应该“以德配天”。“德”的要求,主要包括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祖、保民,也就是要求统治者恭行天命,尊崇天帝与祖宗的教诲,爱护天下的百姓,做有德有道之君。在“以德配天”基本政治观之下,周初统治者具体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法律主张。“明德慎罚”的主张要求统治者首先要用“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也就是通过道德教化的办法使天下的人臣服,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做到宽缓、谨慎,而不应一味用严刑峻罚来迫使臣民服从。“明德慎罚”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其中“实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的。“德教”的具体内容,周初统治者逐渐归纳成内容广博的“礼治”,即要求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都要按既有的“礼”的秩序去生活,从而达到一种和谐安定的境界,使天下长治久安。“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代表了西周初期统治者的基本政治观和基本的治国方针。这种主张的提出,不仅解决了为什么“商汤可以伐桀、武王可以伐纣”的重大理论问题,而且也为西周社会的发展确定了基本的方向。这种法律思想的形成,说明当时的统治者在政治上已趋成熟。在这种观念指导下,西周统治者把道德教化即“礼治”与刑罚镇压结合起来,形成了西周时期各种具体法律制度和“礼”、“刑”结合的宏观法制特色,使这一思想深深扎根于中国的政治理论中,被后世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理想的原则与标本。汉代中期以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从而为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礼起源于原始社会祭祀鬼神时所举行的仪式。商、周两朝在前代礼制的基础上,都有所补充和发展。到了周朝,礼制的内容和规模有了空前的发展,调整社会、生活方面的作用越来越大。那时的礼有两层含义: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归纳为“亲亲”与“尊尊”两个方面。“亲亲”,即要求在家族范围内,按自己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压亲,而且“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成员都应以父家长为中心。“尊尊”,即要在社会范围内,尊敬一切应该尊敬的人,君臣、上下、贵贱都应恪守名分,而且“尊尊君为首”,一切臣民都应以君主为中心。在“亲亲”、“尊尊”两大原则下,又形成了”忠”、“孝”、“义”等具体精神规范。具体的礼仪形式。西周时期主要有五个方面,通称“五礼”:一是吉礼(祭祀之礼);二是凶礼(丧葬之礼);三是军礼(行兵仗之礼);四是宾礼(迎宾待客之礼);五是嘉礼(冠婚之礼)。西周时期的礼已具备法的性质:即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周礼在当时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有着实际的调整作用。而西周时期“刑”指的是刑法和刑罚。“礼”从正面、积极规范人们的言行,而“刑”则从反面对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正如《汉书·陈宠传》所说的“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两者共同构成西周法律的完整体系。但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这是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它强调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礼不下庶人”强调礼有等级差别,禁止任何越礼的行为;“刑不上大夫”强调贵族官僚在适用刑罚上的特权。

可见,允炆此处所说的德与礼无不深深地打上了中国西周时期德与礼的烙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