腰鼓红色娘子军一等奖:建议《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应考虑几人机关的优秀人次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10/06 17:23:18

建议《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应考虑几人机关的优秀人次


    根据《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中的第十一条规定: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以内,最多不超过百分之二十。 在各地执行中,一般都严格控制在15%以内,对于20%的比例,提出了“本年度受到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与组织、人事部门联合开展综合性表彰的先进单位,在事先报经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优秀等次人数的比例可提高到20%。”的规定。这种评比制度有他一定的科学性,在实际操作中对于一般机关来说也确实调动广大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但这项考核对于几人机关来说缺乏一定的公平性。

    现今在市、县有部分机关的人员编制少,只有5-6人,甚至还有1到2个编制的机关,例如党派、县统战部、区政协、台办、侨联等好多单位,按15%的优秀比例都不满1人,所以在公务员考核中单位就产生不了优秀,而这些单位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表彰也很难能和组织、人事部门联合开展综合性表彰,所以也享受不了20%的标准。这些几人机关在现今的工作中,承担了越来越多的职能,对社会的和谐和稳定也起到了关键的作用,他们中不少人都具备优秀等次的条件,但是受限于15%有比例,而多年不能产生一个优秀公务员。这少数的情况折射了公务员考核规定的不全面性,为此建议《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应考虑几人机关的优秀人次,对此进行补充说明。

    一是可以采取几人机关优秀申报制度。对于具备优秀等次条件的人员实行凭材料申报、考核小组评定、主管部门审批的方式确定优秀。

    二是对于几人单位采取集中评比的方式,按15%——20%的比例评选优秀等次。

    公务员优秀考核评定是对公务员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的肯定,也是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的必要手段,所以规范和完善公务员考核细节,不把优秀的公务员排斥在优秀之外就显得尤为重要。(民进连云港市委 滕翠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