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冲市张俊荣:泰安袭警歹徒是权力安置的“定时炸弹” - 我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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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春甫至,一起特大的暴力袭警案便在齐鲁大地上演,举国震惊。 1月4日11时20分许,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区分局刑警大队和岱宗坊派出所民警在协助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侦查人员到案件重大嫌疑人之弟家中调查了解情况。在民警亮明身份准备入户时,突然遭到室内2名犯罪嫌疑人员隔着栅栏式防盗门开枪射击,在抓捕的过程中,有四名警员殉职,多人受伤。当人们的悲痛心情还没有散去,又一个“块垒”在国人的心中挥之不去,原来这两个兄弟“魔头”其中之一的刘建军,早在1983年,他就在德州开枪打死一名男青年,被判处无期徒刑,但五年后他却奇迹般地走出监狱。尽管28年来受害者家属一直质疑,但这个“定时炸弹”一直不能清除,而直到“引爆”后才得到了媒体和社会的关注。

  从1983年走过来的人都对当时的“严打”有一个清晰的印象。1983年,8月25日,国家作出《关于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严惩抢劫、强奸、盗窃等犯罪行为,9月2日,全国人大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规定,将部分死刑复核权正式下放至地方各省高院。83年的严打只所以对大多数过来人记忆犹新,就是因为其严厉程度超过了人们对法律的认知。八十岁高龄的法学家陈光中举了一个发生在河南的例子: “严打”中,一对青年恋爱,遭女方家长反对。两人离家同居。女方家长报案说男孩子强奸了自己的女儿。这名男青年因流氓罪被判处了死刑。在“从重从快”取代了程序正义的严打时期,一个杀人犯不仅保住了性命,而且居然能在被判无期的情况下,五年后便洗尽罪名,成为游走在江湖上的“名人”,这不能不让人惊叹其深厚的背景,也让人对司法的黑幕产生怀疑。据当初的受害者亲属说,刘建军当初的杀人手法和今天如出一辙。1984年,刘建军被判处了无期徒刑,据当初受害者的妹妹曹某说, “我们不服判决,我父亲在世的时候,连续几年到省里和中央去上访,都没什么用。”而德州军分区第一干休所一位原负责人称,刘建军枪杀人后,一开始被警方认为“正当防卫”,“听说曹家找了好几个人准备打刘建军,要是‘小三’没开枪,他就是不被打死也差不多”。后来曹家上告,才重新收监。(《华西都市报》)可以见得,在强大的权力护佑下,通过重重的司法黑幕,杀人魔王在严打的浪潮中躲过了一劫,而放虎归山的结果是警察们渫血街头,想必当初办案的警察们已经退休,而当他们听到这一惨案时能否会有良心上的自责呢?我想,他们是不会的,因为枉法者在进行交易时,其心早已经心黑如墨、情冷似铁,他们应该是这次血案的直接责任人和策划者,如果他们已经古,天堂之门也不会向他们开启。

  中国的法律总是不能站直身子,这是法制之殇,国民之痛。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法律都像是玩童手中的橡皮泥,任你揉捏成任意的开关,而这个玩童就是权力的化身。所不同的是,在强权时代,法制更多地是服从于最高权威,程序正义可有可无,法律成为统治者的统治工具;而在市场经济时代,由于体制的原因,在强权力、弱法制的现实下,尽管程序正义履被提及,但在强大的权力主导下,程序正义就自然地被大打折扣,这就会导致正义的丧失、道德的沦丧。因此,司法腐败现象在权力社会是一个不治之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具有口号上的意义。2009年初,身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等19宗罪的吉林市永吉县“黑老大”李海峰,被吉林市中级法院判处死刑。而14年前,曾徇私枉法为他所犯命案做手脚,使其虽犯重罪却被轻判的警察和检察员也受到了审判。李海峰当初自然其罪当诛,但在司法腐败却让他得到轻判并进一步做大,执法部门的枉法和失责是根本的原因。但人们不免会发问,如果他不那么嚣张,当初的司法黑幕能够揭开吗?

  司法不公是最大的不公,也是群众反映最强烈的社会问题之一,它严重地影响了中国司法的形象。有关专家指出,在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背后,隐藏着一些执法人员职务犯罪以及诸多腐败问题。要保证司法公正,首先要打击司法腐败。但在现有的体制下,如果不加强司法部门的独立性,让它具备独立的“人格”,司法公正就无从谈起。因为司法腐败的查处率毕竟是低概率的,同时它也是一种事后的行为,当腐败分子落网之时,公平正义早已经被践踏。当然,制度的变革需要一个过程,在现有条件下,加强制度建设,强化监督制约固然是一个有效的办法,但如果把它当成一劳永逸的事情则是大错特错了。

  刘建军们固然的“邪恶的炸弹”,在司法黑幕下这样的“炸弹”我们难以计数。在我国的政治和司法体制没有变革前,紧要的是及时进行清理,防止其“定时爆炸”;同时,我们要防止新的“炸弹”流入社会,加强对权力和司法的制衡和监督,在现有制度上让司法腐败的发生率降到一个较低的水平,这也许是我们目前唯一的权宜之计了。否则,我们都将生活在恐怖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