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雄三国马超打野印记:最高检上提诽谤案件批捕权 网友齐赞“进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10/06 04:12:57

最高检上提诽谤案件批捕权 网友齐赞“进步”

http://www.dayoo.com/http://www.dayoo.com/ 2010-08-09 19:55来源: 正义网 网友评论 (0)

  最高检近日上提诽谤案件批捕权,并指出“不能把对个别领导干部的批评、指责乃至过激的言语当做诽谤犯罪来办”,此举在网上引起一片叫好。有评论说,最高检的新规是在有意识地限制政府部门干预司法的隐性权力,它通过制度设计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此方向令人赞赏,其实效值得期待。

新闻背景:

  最高检上提批捕权

  新华网北京8月7日电(记者隋笑飞)“今后一段时间内,对于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诽谤案件,受理的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属于公诉情形并有逮捕必要的,在作出批捕决定之前应报上一级院审批。”这一规定是记者7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的。

  “办案质量是侦查监督特别是审查逮捕工作的生命线。批捕案件质量不高甚至错捕,不仅严重侵犯当事人的权利,而且严重损害检察机关公信力,严重影响党和政府形象。”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强调。

  据了解,有些地方办理的诽谤案件出现的一些问题,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此,该负责人强调,办理诽谤案件要严格审查把关。一要准确把握诽谤罪与非罪的界限,不能把对个别领导干部的批评、指责乃至过激的言语当做诽谤犯罪来办。二要严格把握诽谤案件自诉与公诉的界限。属于自诉的,应当建议侦查机关撤回或者作出不予批捕决定。三要建立批捕诽谤案件报上一级院审批的制度。今后一段时间内,对于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诽谤案件,受理的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属于公诉情形并有逮捕必要的,在作出批捕决定之前应报上一级院审批,以便帮助基层院排除干扰,确保办案质量。

  网言网语:

  网民的眼睛雪亮 苦口良言不是诽谤

  搜狐网友:无论如何这都是一个进步!

  zzyzhy:又是一点进步,我感到欣慰。

  许八多:最高检这次的表态,让我们的言论自由得到更好的发挥,监督权力得到进一步的加强,为“依法行政,行政为民”排除了一个障碍,我们应该掌声鼓励!

  媒体论道:

  不能把批评官员视为诽谤犯罪 最高检新规实效值得期待

  据《检察日报》报道,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强调,今后一段时间内,对于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诽谤案件,受理的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属于公诉情形并有逮捕必要的,在作出批捕决定之前应报上一级院审批。

  近年来,各地发生过一些动用公权打压民众批评意见的典型案例,重庆有“彭水诗案”,山西有“稷山文案”,河南有“孟州书案”,陕西有“志丹短信案”,海南有“儋州歌案”,山东有“高唐网案”,辽宁有“西丰短信诽谤案”。在这些案件中,公检法部门不同程度地非法办案,以诽谤之名迫害无罪公民。这些错案侵犯了当事人的权利,也损害了公检法机关公信力,更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形象。

  最高检为什么强调“案件属于公诉情形”?因为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侮辱或者诽谤他人“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官员认为自己被“诽谤”,要主动提起诉讼才能进入司法程序。在上述案件中,被批评官员都没有走自诉程序,而是向公检法施加压力,由公检法以“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之名对批评者提起公诉或进行处理。事实证明,上述案件中的批评并不构成对官员的诽谤,更谈不上“危害社会秩序”。最高检要求对案件是否“属于公诉情形”进行审查,有助于维护公民正当批评的权利,也能防范公检法违法办案,用法律的名义轻薄法律。

  最高检强调审查诽谤案件是否“有逮捕必要”也有深意。公众的民主法治意识比之过去是越来越强了,而公众对政府部门批评监督的有效通道却并不太多,因而有些批评就利用新颖的形式比如诗句、歌曲,利用新兴的传播方式比如网络和短信,利用带有文字魅力、讽刺意味甚至过激言辞的辞章,以求达到一定的传播效果,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面对这些像长了翅膀的文字,被批评的地方官员往往勃然大怒,令公检法一律视之为诽谤犯罪来办。实际上,在上述那些典型案例中,民众是在行使批评、监督官员的权利,即使言辞上略有偏激,也绝对不到“逮捕法办”的程度。因而,“逮捕必要”的审查既是一道法律程序,也是对那些滥施淫威的被批评官员的警告。

  而最高检就诽谤案件所做的最有力的规定是“在作出批捕决定之前应报上一级院审批”。如果说前两条重在强调正确的司法理念,而这一条则从办案程序上设立了一道防止错谬的堤坝。我们知道,很多地方存在“权大于法”的现象,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基层公检法的人、财、物权大都掌握在地方政府手中,尤其是掌握在党政主要领导手中,因而公检法办案时不免受到地方政府的诸多掣肘,而在直接关系到主要领导的案件中,就更难做到完全依法办事。这就损害了国家法律适用的统一性,造成了司法的不公,催生了一些冤假错案。现在的规定是,检察院作出批捕决定之前报上一级院审批,那么上一级检察院在人、财、物诸方面并不为基层政府所辖制,处理基层院报来的诽谤案件时相对超脱,不会轻易接受一个有悖于法律精神的“批捕决定”,因而某些领导利用法律打击批评者、压制舆论的目的就难以实现。

  权力能透过法律戕害公民,除了一些官员特权思想严重外,也缘于民权在公权面前的渺小。政府在管理公共事务时,考虑治理和惩处“违法行为”多,考虑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少;强化政府部门管理权的条文多,限制违法行政的条文少。这造成了权力之手有意无意就过界伸向了法律。最高检的新规定是对这一现象的有力反拨,它是在有意识地限制政府部门干预司法的隐性权力,它通过制度设计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此方向令人赞赏,其实效值得期待。(北京青年报/李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