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用柴油暖风5千瓦:杭州公租房相关政策问答
答:本次公共租赁住房受理对象为“两个夹心层”,即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但暂无能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但暂无能力购买商品房的在杭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才。
2. 受理公告所指的“市区”是否包括萧山区、余杭区?
答:不包括萧山区、余杭区。
3.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体需符合2010年经济适用住房的哪些申请条件?
答:(1)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5年以上(含符合杭州市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2)已婚[含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
(3)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1491.2元。
4.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房产建筑面积核定范围是什么?
答:申请家庭现有和已有过的下列房产都要纳入核定范围:
(1)承租的公有住房;
(2)已购买的房改房;
(3)按政府优惠政策购买的解困房、安居房、集资合作建房、拆迁安置住房(如属货币安置未购买住房,以拆迁安置协议注明的安置面积为准)等;
(4)申请建造的批地建房,含“撤村建居”住房;
(5)通过购买、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的各类房产(包括住宅与非住宅);
(6)军产房;
(7)已转让、赠与的所有房产(包括住宅与非住宅)。
5.大学毕业生、创业人才的房产建筑面积核定范围是什么?
答:申请家庭在杭州市区(不含余杭、萧山区)范围内现有的下列房产应纳入申请家庭房产建筑面积核定范围:
(1)承租的公有住房;
(2)已购买的房改房;
(3)按政府优惠政策购买的解困房、安居房、集资合作建房、拆迁安置住房(如属货币安置未购买住房,以拆迁安置协议注明的安置面积为准)等;
(4)申请建造的批地建房,含“撤村建居”住房;
(5)通过购买、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的各类房产(包括住宅与非住宅);
(6)军产房。
6.原有房产已转让的能否提出申请?
答:大学毕业生、创业人才原有房产已转让,且在杭州市区无房,可以提出申请。
7. 如何认定一户申请家庭?
答:(1)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认定一户申请家庭;
(2)大学毕业生、创业人才申请家庭,以单身申请人或一对夫妻(带未成年子女)为一户申请家庭,在杭州市区工作,签订一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金的成年子女可作为申请家庭成员。
8.申请家庭已递交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材料,或已正式受理的,能否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答:申请家庭不可同时参加廉租住房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或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申请家庭中任何一人此前曾作为申请人、配偶或家庭成员已列入经济适用住房或廉租住房申请公示,或已递交了经济适用住房或廉租住房公示登记申请的,均不可参加本次公共租赁住房申请。
选择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但最终未列入选房家庭范围的,可以参加今年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
9.为什么2010年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要采取先申请再确定受理对象的方法?
答:今年采取先申请再确定受理对象的方法,有利于管理部门准确掌握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情况,合理安排今年及今后几年的受理计划,也有利于梯度推进住房保障,减少管理资源的浪费,避免给申请家庭带来麻烦。
10.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大学毕业生、创业人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程序有何不同?
答: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采取“先申请、后公示”的程序,符合申请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将申请材料交至户籍所在区建设(房管)局,由区建设(房管)局组织公示。
大学毕业生、创业人才采取“先公示、后申请”的程序,符合申请条件的大学毕业生、创业人才填写申请表后,先由单位组织内部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单位统一将申请材料交至单位所在区建设(房管)局。
11.单位不如实出具证明,或未按规定组织内部公示的,承担何种责任?
答:单位不如实出具各类证明,或未按规定组织内部公示的,一经查实,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向上一级监察机构通报,并由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还可通报有关媒体向社会公众进行曝光。情节严重的,可暂停该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
12.选房家庭及其受理顺序号是如何产生的?
答: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不同受理对象、不同人口数与配租房源的对应关系进行分类摇号并产生受理顺序号,按照与房源1:1的比例确定选房家庭名单。
13.申请家庭人口数与配租房源户型按什么原则进行对应?
答:根据本次房源的具体情况,1人户配租非成套住房,2人及以上家庭配租成套住房。
14.如何核定配租时的家庭人口?
答:申请人本人、在杭州市区工作的配偶和成年子女可以核定为家庭人口。
15.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限是多久?
答:公共租赁住房合同每次签订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3年。
16.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因房产、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如何办理退房手续?
答:租赁期限内,承租人因房产、收入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应主动向市租赁房经租管理单位申报,经审核确认后,应及时退出。承租人员因房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应自条件变化之日起30日内终止租赁合同,结清相关费用后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员收入条件变化的,应重新核定其应享受的租金标准,并自核定次月起按新标准缴纳租金。
17.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已不符合承租条件但拒不腾空退还房屋的,如何处罚?
答:对于已不符合承租条件但拒不腾空退还房屋的家庭,市租赁房经租管理单位有权取消其租赁资格,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回公共租赁住房,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且对上述家庭按以下方式处理:自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之日至实际退房之日,应按租金标准的两倍缴纳租金;自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资格之日起一定期限内,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再批准其住房保障资格。
18.今年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如何确定?
答:目前,市物价部门会同房管、财政等部门已基本拟定了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定价办法,将根据不同土地等级实施不同租金标准。在该办法正式发布前,今年公共租赁住房的标准租金暂按杭房局〔2009〕258号文件精神执行,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但暂无力购买,且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16118.4元)的困难家庭按标准租金核减50%缴交。上述租金标准含物业管理费,今后根据公共租赁住房标准租金的变化进行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