醋泡花生减肥吗:范曾胜诉 法律败诉?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10/04 04:23:32

范曾胜诉 法律败诉?

                       2011-06-23

       

                             画家范曾。

    毫无疑问,这个判决结果是极不合理的,受理本身就有问题。郭的文章不点名地对某人作品的创作方式、水平、才华提出自己的意见,这完全是受法律保护的言论自由,其实根本不必拿什么这是属于艺术批评的性质、文艺批评应该有学术自由、文艺界的风气、什么流水线作画的证据等等来说事。
—李公明

                  本报记者 李怀宇

    范曾状告《文汇报》及作者案如同一部电视连续剧,第一集终于演完了。

    日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郭庆祥向原告范曾书面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7万元。而法院则驳回了原告对另一被告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承担侵权责任的请求”。接到判决书后,被告郭庆祥当即表示将进行上诉,另一被告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的代理律师富敏荣则表示:一审法院在此案审判日没有通知当事人,而是直接将判决书寄出了事,这违反了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的规定。

    范曾无声,被告高调

    消息公布后,本报记者试图联系范曾进行采访,但没有得到任何回应。一审胜诉的原告依然无声,而败诉的被告依然高调。

    2010年10月,范曾起诉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称:2010年5月至6月间,郭庆祥、谢春彦先后在媒体发表署名文章,文章主观武断,捕风捉影,随意攀比,不负责任,使用侮辱、诋毁、刻薄的语言,直接攻击原告。文章先后被众多主流媒体转载,导致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已构成了对原告名誉权的严重侵害,并给原告造成极大精神痛苦。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文汇报》登报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20万元,要求被告郭庆祥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500万元;要求被告谢春彦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20万元。此案经过半年多两次延期之后,2011年4月22日在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均由代理律师出庭,当事人皆未出庭。

    2011年4月22日是世界法律日。当天有三个案件备受瞩目,分别是药家鑫案、李庄案、范曾状告《文汇报》及作者案。前两个案子后来得到公众相对认可的判决,而本案的焦点在于正常的舆论监督、文艺批评与侮辱之间的界限,在一审判决之后,许多人似乎还找不到明确的答案。

    在2011年4月22日的庭审中,原告的代理律师举例认为,被告的文章中有“装腔作势”、“自我吹嘘”等语言,不是针对艺术作品,是针对人。“对艺术不真诚、不负责”,这是对人的攻击,后面还说到“虚伪”,范曾是公众人物,这些言论当然会造成对范曾负面的社会评价。而原告所举的精神赔偿索赔的证据是医院的内科诊断。被告代理律师当庭表示:“原告的普通病情经过5天的普通治疗已经基本痊愈,由此更加证明原告的病情和被告没有任何关系。即使原告的病情确定,也和精神损害有本质的不同。何况法律规定名誉权损害的精神赔偿还需要达到‘造成严重后果’的程度,原告的情况离此标准无论性质和程度上都差十万八千里。范曾方面把一般的内科诊断当作‘精神科专家的专业诊断’,索赔500万元精神损失费完全是无中生有。”

    在一审判决后,被告郭庆祥表示:“我认为艺术批评者对艺术作品创作中的乱象和创作态度的浮夸之风作出针砭,本是天经地义之事,是批评者社会责任的担当,应该大力倡导。‘虚伪’、‘才能平平’等等所谓贬损评价,在美术史论的著述中比比皆是,如果这也涉及到人格和名誉的侵权,大概历史上许多名家都会跳出坟墓,为自己留得生前身后的清誉,打上名誉权的官司。”

    在网络上,不少网友贴出范曾当年在美术争论中的一些言论。吴冠中的“笔墨等于零”曾在美术界一石激起千层浪。而范曾在《黄宾虹论》中说:“有以为中国画笔墨等于零者,其用笔之浮而躁,如春蚓之行于草,秋蛇之绾于树。鄙陋浅薄,厚诬国画,无视权威,诅咒徐齐,实可鸣鼓而攻。”范曾与黄永玉的昔日矛盾也成为热议的话题,范曾的文章《外传—为黄永玉画像》中,称黄永玉为“猥琐”、“趋附门庭”、“阴诈”、“寡情薄义”、“欲壑难填”、“忽有一矮矮动物撞我,定睛一看,乃叼着烟斗的黄永玉”。

    对此,郭庆祥在上诉状称:“纵观上述二文,范曾先生用词辛辣,堪称‘匕首与投枪’。《论语》有云:‘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以此反推,可见范曾先生对于负面评价当有相当承受能力。更何况,与上述二文相较,涉案文章真可称得上是和风细雨,被上诉人范曾先生的精神痛苦又从何而来?”郭庆祥进一步公开表示:“范曾对照自己的文章《蝜蝂外传—为黄永玉画像》,文中攻击黄永玉的恶毒语言更是侵犯了黄永玉的名誉权,范曾可以随意侮辱攻击他人,难道别人就不能对他的作品进行正常批评吗?”

    此案另一焦点是“流水线作画”。被告郭庆祥说,他曾花200多万元订购了范曾200张画,拿到第一批画后,发现题材与技法严重雷同,像是一个模子里刻出来的。后来去范曾的画室看,发现范曾把10张宣纸挂在墙上,跟工厂生产线一样。在一审庭审中,被告律师出示了4张范曾流水式作画的照片。而在庭审后,许多记者问到范曾到底是不是“流水线”作画的问题,范曾的代理律师表示:他是外行,对这一问题无法回答。不过,一审判决中似乎回避了这一焦点。

    文艺界的“彭宇案”

    富敏荣律师在得知一审结果后表示“这是文艺界的‘彭宇案’。”据他介绍:这是发生在南京的案件,大学生彭宇在马路上看到一个老人,于是上去扶她,但是后来老人的家属就来告他。当地的法院庭审以后没有证据认定就是彭宇致使老人摔倒的,但是最后法院以所谓的公平原则判令彭宇承担50%的赔偿,这就是“彭宇案”。“‘彭宇案’是近年来司法判决不当造成非常恶劣社会影响的一个典型例子,因为‘彭宇案’宣判以后,在全国各地老人摔倒在地出现意外情况,没有人敢上去帮助,就怕到时候惹上麻烦。这个案件对全国造成的影响很大原因就是我们的司法机关在判案的过程当中对社会影响考虑不周,对法律适用把握不当。”富敏荣律师说,“我把范曾的案子作为文艺界的‘彭宇案’。一审判词讲到:郭庆祥的文章通篇对范曾的诗、画、书法、作画方法、以及人格分别作出了贬损的评价,比如说‘才能平平’等,按照法院的一审判决,对范曾的作品、才能、创作态度、创作方法这些东西都不能做贬损的评价,这将对我们的文艺批评带来非常恶劣的影响。”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在富敏荣看来:“这个判决混淆了艺术批评、学术争鸣和名誉侵权的界限。从本案来看,郭庆祥在《文汇报》发表艺术批评的文章,是他批评权利的体现,也是他言论表达自由的体现,是不违法的。这个案件的庭审中,郭庆祥举证了范曾的流水线作画的证据,主要有四幅照片,这四幅照片的来源是范曾的学生崔自默拍摄的,而且是挂在网上的。可见所谓的流水线作画,是有事实依据的。郭庆祥从收藏家角度提出流水线作画损害收藏界利益的问题,这很正常,也是他行使权利的体现;第二,他的文章讲到现在的一些艺术大师的画价格越来越高,但是精品越来越少,主要原因是在于他们整天热衷于讲学、出书、接受采访、炒作,所以郭庆祥认为艺术家还是要拿作品说话的。热衷于炒作,把自己的名声炒上去,把画价炒上去,这样的结果对整个社会艺术创作是不利的,出不了大师,出不了精品,据此郭庆祥的观点也是没有错的。他在国家正式出版物上的艺术‘争鸣’专栏发表艺术批评文章不能认定为违法行为。一审法院这样判,实际上是法律不恰当地干涉了艺术批评、学术争鸣的范畴,将会造成今后没有了艺术批评,实际上不利于百家争鸣、百花齐放。”

    原告范曾作为公众人物,对于批评的容忍程度也被媒体一再提起。此前有两个案例。在2002年,范志毅诉《东方体育日报》名誉侵权一案中,法院认为“公众人物对正当舆论监督可能造成的轻微损害应当予以容忍与理解”。2011年,《新快报》诉《新闻记者》名誉侵权一案中,法院认为,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被监督方应接受、宽容和忍耐来自媒体乃至整个社会的质疑和舆论监督,尤其是负面评价,对可能带来的轻微损害亦应理解和宽容。

    富敏荣律师认为:“范曾作为艺术大师,作为公众人物,在获得社会各界给予更多关注的同时,也应当具有容忍批评哪怕是尖锐批评的义务。同时,社会公众都有对作品及其作者的艺术批评和学术争鸣的权利,因为这种权利是宪法所赋予的,我们法院不能通过个案,有意无意地剥夺或者限制社会公众的这项权利。我觉得只有这样才能促使艺术家创作出更好的作品。在古今中外历史上,艺术大师都是能容忍批评的,哪怕批评很尖锐,也都把这种批评作为提高艺术水准的一个动力,最终才成为大师的。那些不能容忍批评,一批评就诉至法院的人都不可能成为真正的艺术大师。”

    谁还敢去做批评?

    广州美术学院教授李公明在得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后表示:“毫无疑问,这个判决结果是极不合理的,受理本身就有问题。郭的文章不点名地对某人作品的创作方式、水平、才华提出自己的意见,这完全是受法律保护的言论自由,其实根本不必拿什么这是属于艺术批评的性质、文艺批评应该有学术自由、文艺界的风气、什么流水线作画的证据等等来说事。”

    美术评论家、中山大学教授杨小彦则认为:“我一直诧异的是,郭指责范的作品是一种流水线生产的结果,缺乏艺术的独创性,即使言辞激烈,都似乎属于一种批评,而且主要针对作品,却居然成了‘诽谤’,居然被法院接受,现在居然还胜诉了!我怀疑我们的法律系统对‘诽谤’一词的理解是否有偏差?而且,以后谁还敢去做严肃的批评?哪怕批评有所偏差,甚至偏激,但仍然属于批评,不服的话,讲道理呀,干吗要变成一场官司?这事对艺术批评有负面影响,使真实的批评更加艰难。”

    有意思的是,李公明和杨小彦不约而同地举了世界美术史上一个著名的官司。在19世纪,著名画家惠斯勒状告著名艺术批评家拉斯金。拉斯金和作家王尔德参观惠斯勒画展,对其中一幅作品《泰晤士河上散落的烟火,黑与金的小夜曲》发表议论,说此幅作品是“把颜料罐打翻在画布上还要观众付钱,实在是一种欺骗”。惠斯勒以侮辱名誉的罪名向伦敦白区法院控告了拉斯金,法庭判处拉斯金有罪,但只须支付十便士的罚款。杨小彦说:“这个幽默的玩笑,调解了两位著名文人的争吵,但惠斯勒却为支付一半的诉讼费而囊空如洗。”而李公明则说:“普遍认为惠斯勒是虽胜犹败,在今天看来这种起诉是根本不可能被受理的。虽胜犹败,这是两案唯一相似的地方。”

    杨小彦担忧中国美术界的景况:现在不少画家有钱了,财大也就气粗,此例一开,万一有画家对批评不满,就可以照此办理,打官司,谁还敢去做批评?“本来大家就对艺术批评不满,认为现在没有批评,只有表扬。现在可能更加没有批评了,因为一旦批评,画家就可以打官司,而且,富裕的画家一定可以打败不那么富裕的批评家。此案对中国文艺批评最大的影响是,有钱的一定可以打败没有钱的。文艺批评家不如画家有钱,于是也就没有谁会去认真地批评了,因为吃不起官司呀!”

     李公明则认为批评家与文艺家的关系是相互依存的,但是这种依存的实质是相互的影响和批评,而不是相互讨好和包庇。他说:“真正的批评家不会因此而不敢批评。”


    专访法学家段匡:艺术家别忙去封别人的嘴

    范曾失掉大画家的风度

    时代周报:从法学家的角度,你怎么看范曾告郭庆祥这个案子的一审判决结果?

    段匡:法院一审判决中有一句比较注目,就是不认为这是文艺批评,认为他们是买卖关系。但是我认为,即便说是买卖关系,消费者如果对范曾先生提供的商品不满意的话,能不能提出相应的批评?对于发表的文艺作品评头论足,我们通常叫文艺批评,现在法院不认可这是文艺批评,换句话来说,法院认为他们当初是一个购买商品关系,那郭庆祥先生能不能够批评?我觉得郭庆祥先生的文章中当然有个别语言还是可以斟酌考虑的,但是还没有到社会上不能容忍的语言,可能是激烈了一点,但是不能说已经过分了。同样,我们也可以看到范曾先生评判别人的话用词也是比较严厉的。

    在我们国家,每一个人都有名誉权的问题,但是画家把作品拿到社会上去,就是要供人家批评,公开发表了以后,当然有表扬的,肯定也会有人批评了。范曾先生这位画家,我对他的画不了解,我觉得他这样告的话,本身就失掉一个所谓大画家的风度了。越出名的画,如果是真金不怕火炼的话,让别人烧两句,而且还没有烧到极端,就想去封住别人的嘴,似乎就有点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了。现在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没有做出判断,换言之可以认为没有认定出现捏造事实,也就是不存在捏造事实进行人身攻击的情况。假如把不存在的事实用来攻击别人,那就是恶意攻击;而把存在的某些事实拿来进行批评,即使有点过分,这种过分是不是也应该在社会的容忍之中?同样表扬也会过分,自诩是五百年才出的天才,那我觉得好像也太过分了吧。

    时代周报:文艺批评与名誉侵权之间的界限在这个案子里面有没有明确区分出来?

    段匡:没有明确。首先法院认为这是一个商业关系的评判,显然回避了正面回答这一问题。其次,即使是买卖关系,也是文艺作品的交易,存在着双重意义。画家的作品由于其存在社会形成公认的文艺价值,才形成其商品的价格。为此,收藏家或者鉴赏家对某一艺术作品的评判,简单地认为是商业利益的关系,显然过于武断,难以让当事人信服,我觉得对于范曾先生而言也可能会难于容忍。法院也不能把我们国家允许批评的自由垄断掉、扼杀掉。法院说不是文艺批评,就是一个商家的批评,那么是否允许我们对购得的商品品头论足呢?再者,艺术作品,不是简单的材料加上加工而形成的。所谓的艺术家在作品中体现出来的期待人们给予认可的美感必定包含其人格、感情等因素,而评判者必定会对其表现在作品中的人格有所涉及,或褒或贬。其中如何把握尺度,也就是人们所关心的了。

    法官判决的任意性非常大

    时代周报:在中国的文艺界,文艺批评家与艺术家之间的矛盾上升到打起官司来,两者的关系怎么处理?

    段匡:作为原告,他也有可能把这个东西恶炒,也是一种炒作吧,可能也有这样的意义在里头。这个范先生也是比较有争议的人,因为我们大家知道这些名人,在某种意义上也喜欢有点官司出来,炒一炒,也热一热。而且,郭先生也做过调查,文章登载后,并没有因此造成范曾先生画价在市场上有所降低。还有一个问题,认定什么是文艺关系,什么是商业关系?因为本身是买卖艺术作品的话,那么我们就不能纯粹从消费者与商家关系来考虑,应该还是要考虑到文艺批评的角度。我觉得从判决书看,这个法官的任意性还是非常大的。

    时代周报:你认为本案对中国以后的文艺批评有什么样的影响?

    段匡:产生的影响,实际上造成我们今后无所适从了。我这样说一声,任何一个儿子都可以随意告父母吗?假如我们把他作为商家的话,商家通常把消费者看做什么?衣食父母!现在等于儿子告父母,当然父母有可能爱子心切了。很明显的一点,我们法院判的时候,如果是被告捏造事实,把不存在的东西捏造出来,来批评或者来抹黑的话,那可以说是侮辱原告的名誉权了。

    另外,作为一个文艺家或者学者,如果我写了一篇论文的话,登到公开刊物上去,我就是拿出去供人批评的。实际上我拿出去是和人交流的,让人家去鉴赏,希望博得人们的认可,供大家欣赏。至于赢得表扬还是批评,这本身就是你需要虚心接受的。假如仅仅是为了自娱自乐的,那你就别拿去公开发表或者提供给市场,但一旦你拿出去以后,你就要准备接受大众的批评。

    时代周报:此案一审判决以后,估计接下来还有一些变化,你的预测是怎么样的?

    段匡:我希望法院能够改判,起码明确表个态,文艺批评的限度在哪里。文艺作品问世后会产生各种评价,即使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可,但并非那些个别意见就不能表达了。社会形成的自由表达规则应该得到司法的认可,不然的话我们就不可能有真正的进步。本案中的画家也应是如此,人们或者说是艺术消费者对特定的作品有批评,也可以看做读者是对艺术家学术的批判,用的语言尖刻一点,就无法接受?艺术家要有大度,应该允许人家有这一点批评的自由,不然的话,我们文艺怎么发展,大家都说好话,那我们就没发展了。当然,也期待法院能够给这种正常批评予以认可,不要轻易将艺术批评等同于人格侮辱。

    段匡系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实习生张金刚对本文亦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