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信鸽信息网首页:老人卖场购物摔伤致残 超市经法院调解赔偿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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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卖场购物摔伤致残 超市经法院调解赔偿7万
2011年06月24日 17:19 来源:扬子晚报 手机看新闻
今年4月份某一天,年近七旬的刘老汉像往常一样,一大早便和老伴一起来到住所附近的一所大型超市卖场购买日常生活用品。在刘老汉走到该超市的海鲜区的斜坡时,不留神踩到斜坡上散落的大米,整个人摔倒在地,疼痛欲裂站不起身。刘老汉当即被送往附近医院救治,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后通过手术治疗未能痊愈,鉴定为九级伤残。
刘老汉起诉到法院,要求超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0万余元。超市认为,斜坡上大米是其他顾客洒落,应由洒落大米的顾客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超市作为营利性单位,理应为顾客提供安全的购物环境,超市未及时清扫散落在店内斜坡上的大米,致原告摔倒受伤,理应在安全保障义务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刘老汉在购物时疏于观察,自身也有一定过错,故对原告的受伤后果,认定超市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负30%的责任。超市认为原告摔伤是因为其他顾客洒落大米所致,但未能举证证明具体的侵权人,如超市今后能举证散落大米的顾客,则可向具体侵权人另行追偿。最后,通过承办法官的释法析理,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该超市同意一次性赔偿刘老汉各项损失7万余元。
承办法官解释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未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张文娟 彭 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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