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生伪萝莉全文阅读:冯军于建嵘共提加强打击人口拐卖提案
冯军于建嵘共提加强打击人口拐卖提案
本文来源于《财经网》 2011年03月10日 20:22 共有6条点评-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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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记者 唐喆喆】3月10日,全国政协委员、爱国者总裁冯军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简述了他于此次两会的提案情况,其中包括他与社科院教授于建嵘共同提交的一系列与加强打击人口拐卖、打击组织残疾人和未成年人乞讨罪等有关的提案。
“这次我的提案比往年要多一些,在此我要感谢互联网和微博等互动平台所起到的作用。”据冯军介绍,他此次提案可分为三个类别:第一类提案是关于企业以及他所了解行业发展的,比如“在发达国家和新兴国家建立海外孵化器,帮助更多具备条件的中小创新型企业和品牌企业实现走出去战略的落地”;第二类提案是通过微博博友的建议整理出来的,包括“深化校企合作,解决大学生就业难问题”等;而第三类提案是他帮助非政协委员提交的建议,其中包括他与社科院教授于建嵘共同提交的一系列与加强打击人口拐卖、打击组织残疾人和未成年人乞讨罪等有关的提案。
“我与于建嵘老师也是通过微博认识的”,冯军说,“于老师打拐的事情我想大家也知道,但他不是政协委员,没有提案权,所以我帮助他提出这些提案,也是尽到政协委员的职责。”
冯军非常关注“关于修改《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加大买拐者的法律责任的提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写到:“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而在冯军和于建嵘的提案中,建议将这一款内容删除。
冯军说,“第六款的内容会致使‘买拐者’免于受到法律制裁,因为‘对被买儿童的虐待’等行为并不容易被证明。即使‘买拐者’没有虐待被拐卖的儿童,从良心上讲,因为这种‘购买行为’,已经使被拐儿童及其父母受到极大伤害,这种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另一方面,冯军表示,在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过程中有“拐卖者”和“收买者”两方,而当前刑法对“拐卖儿童行为”的刑罚已经比较完备,但对于“收买拐卖儿童行为”打击不力。正因为有了众多的“收买者”,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才会在利益的诱惑下继续存在。要彻底打击这种犯罪活动,就应当同时打击“拐卖者”和“收买者”。若“收买者”会因“收买行为”而获得严厉的刑事处罚,则很少有人会去收买妇女、儿童。没有了“收买者”,当然也就没有了“拐卖者”的市场,从而最终遏制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
除了该提案,冯军与于建嵘还提出了“关于修改《刑法》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修改组织残疾人、未成年人乞讨罪的犯罪构成条件,对租借儿童乞讨进行刑事打击的提案”,“关于要求公安机关建立拐情通报制度的建议”,“配备统一规格校车,推行免费或低收费校车搭乘制度的提案”等。
关于今年已经是第四次提交的建立海外孵化器提案,冯军说,“温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上,明确指出要鼓励中国中小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积极有序开展跨国经营’。 而我认为建立海外孵化器就是落实这句话的最有效措施。”他还表示,他将坚持为中国中小企业实现积极有序的跨国经营、在海外市场“落地”而努力。如果有需要,在明年的两会上,他将继续提出建立海外孵化器的提案。
【作者:《财经》记者 唐喆喆 】 (责任编辑:刘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