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典纯牛奶怎么看真假:关于蚌埠市集体土地上违法建筑的处理意见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10/06 16:18:44

关于蚌埠市集体土地上违法建筑的处理意见

(代拟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辖区集体土地管理,规范依法管地和用地行为,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蚌埠市市辖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蚌政[200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市辖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违法建筑的处理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部门负责集体土地上违法建筑处理的政策指导,以及完善用地和建设手续的办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违法建筑调查认定、登记造册、建立档案、汇总上报以及组织拆除与补办审批手续的申报工作;对于历史遗留、情况复杂、区政府(管委会)难以认定的,报市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认定后,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依据认定结果,予以处理。

第四条   下列情形之外的认定为违法建筑:

1、持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建房执照)的建筑;

2、1982年以前(含1982年)地形图有标示且未发生变化的建筑;

3、经认定符合“一户一宅”规定且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60平方米的农民住宅;

4、持有城市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农民住宅;

5、持有合法用地审批手续的建筑。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建筑应予以拆除:

1. 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违法建筑;

2. 城镇居民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无证违法建筑;

3.农村居民在其它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的无证违法建筑;

4.不符合分户条件和“一户一宅”政策规定的无证农民住宅。

5、违反基本农田“五不准”规定的情况。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建筑,经依法查处到位后,可补办用地和建设审批手续:

1.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

2. 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符合城乡建设规划且不占用基本农田的;

3. 经市农业部门和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且不占用基本农田的养殖及其他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

4. 符合法律规定的临时用地。

第七条   应拆除的违法建筑,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拆除,拆除的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对在规定时间内主动自拆的,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给予适当的自拆劳务费。

第八条  符合补办用地和建设审批手续规定的违法建筑,经市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执行到位后,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限期组织申报,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当事人不接受处罚、不愿意补办手续的,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拆除。

第九条  在违法建筑处理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等行为的,由市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依据党纪政纪从严处理。

第十条   市政府对各区政府(管委会)的违法建筑处理工作进行考核。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对于阻碍违法建筑处理工作的,由公安机关视其情节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意见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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