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硕:雇员遗属不是雇主损害赔偿法定义务人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10/06 18:33:59

魏忠文诉史成珍等雇主损害赔偿纠纷案

雇员遗属不是雇主损害赔偿法定义务人

白联洲  王兴兵 

(一)首部

1、裁判文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2009)龙马民初字第1145号。

2、案由:雇主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魏忠文,男,1967年3月21日生,汉族,住泸州市龙马潭区胡市镇金山村七社15号。

委托代理人:徐朝霞,女,1977年5月15日生,汉族,住泸县福集镇玉龙路20号1幢楼4单元1室。

被告:史成珍,女,1968年5月17日生,汉族,住泸县兆雅镇安贤西路150号1幢楼2单元5号。

被告:彭茂林,男,1983年6月2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先家鸿,男,2003年9月2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史成珍,系其母亲。

被告:杨文清,女,1930年2月22日生,汉族,住泸州市龙马潭区特兴镇街村174号。

委托代理人(四被告):钟诚,女,1970年8月21日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铅店街7号楼1单元10号。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独任审判员:王兴兵。

6、审结时间:2009年2月10日。

(二)诉辩主张

1、原告诉称:2007年1月23日,被告史成珍之夫、被告彭茂林、先家鸿之父、被告杨文清之子彭锦海为原告所雇开客车时,违反操作规范,导致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彭锦海的重大过错给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应当承担雇主损害赔偿责任。彭锦海因交通事故死亡后,应由其遗属史成珍、彭茂林、先家鸿、杨文清承担雇主损害赔偿责任。

2、被告辩称:交通事故导致原告遭受财产损失,更使被告遭受老年丧子、中年丧偶、幼年丧父之不幸,其损失难以计价!原告的雇主损害赔偿义务人彭锦海已经为原告的利益而献生,且原告在承担雇员受害赔偿责任诉讼案中已经依法减轻了20%的责任。被告因彭锦海死亡所得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不是彭锦海的遗产,不应作为原告追偿雇主损害赔偿责任的财产。被告不是原告主张的雇主损害赔偿的法定赔偿义务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原告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应当依法驳回起诉或驳回诉讼请求。原告坚持无理要求被告承担雇主损害赔偿责任,被告就要求原告承担雇员受损害赔偿责任,还被告鲜活、健康的彭锦海!

(三)事实和证据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认定:彭锦海是被告史成珍之夫、被告彭茂林和先家鸿之父、被告杨文清之子,为原告魏忠文所雇佣,从事泸州至广州的客运驾驶。2007年1月23日21时,彭锦海驾驶原告魏忠文挂靠于泸州川泸运业有限公司的川E09799号客车,从泸州驶往广州方向,行使至贵毕公路581㏎+552M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彭锦海死亡、乘客受伤、车辆受损。交警认定彭锦海驾驶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是造成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四被告诉请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判决原告魏忠文和挂靠单位泸州川泸运业有限公司承担雇员受损害赔偿责任,获得死亡赔偿金等共计310837元的80%。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死亡证明;

3、劳动仲裁裁决书;

4、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2008)龙马民初字第1525号民事判决。

(四)判案理由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其重大过错给雇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义务人死亡后,继承了赔偿义务人遗产的,应在其继承遗产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彭锦海受雇从事驾驶活动中因其重大过错给雇主魏忠文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责任已经在原告承担雇员受害赔偿责任诉讼案中得以实现,即依法减轻原告20%的雇员受害赔偿责任。四被告因彭锦海死亡所获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更不是遗产。四被告不是原告的雇主损害赔偿的法定赔偿义务人,原告也没有提供证明四被告已经继承了彭锦海的遗产、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证据,原告要求四被告为雇主损害赔偿各种损失222077元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本院不予支持。四被告所持不是雇主损害赔偿法定义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根据,本院予以支持。

(五)定案结论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魏忠文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630元,由原告负担。

宣判后,双方服判息讼。

(六)解说

为公正处理雇佣纠纷,平衡雇主与雇员的权利义务,立法和司法赋予雇员较多权利、较少义务或责任,赋予雇主较少权利、较多义务或责任。因此,雇佣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原告多为雇员,雇主诉求司法裁决雇主损害赔偿的,少见。本案即为一例。本案主要涉及如下法律问题:

1、雇主损害赔偿权利主体

雇主损害赔偿,也称雇主追偿权,是指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向雇员进行追偿的权利。雇主损害赔偿权利成立要件为:具有雇佣法律关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包括雇主在内的雇员以外一切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雇员致人损害有过错(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雇主已经替雇员承担了赔偿责任。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侵权责任法草案》第七十八条[追偿权]规定:法人、其他组织或者雇主在承担了侵权责任之后,对在执行职务活动或者雇用活动中有过错的工作人员或者雇工有权进行追偿。赔偿权利主体即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雇主损害赔偿权利主体包括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原始主体是雇主。享有雇主损害赔偿权利的雇主死亡的,其遗属继受取得雇主追偿权,成为雇主损害赔偿权利继受主体。本案雇员彭锦海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重大过失致人损害、致己死亡,雇主魏忠文承担雇主替代赔偿责任后,享有雇主损害赔偿权利,即雇主追偿权。法院裁判肯定原告魏忠文享有雇主追偿权,即雇主损害赔偿权利,没有驳回原告魏忠文的起诉是正确的。

2、雇主损害赔偿义务主体

赔偿义务主体即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雇主损害赔偿义务主体包括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原始主体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雇员。负有雇主损害赔偿义务的雇员死亡的,其遗产继承人在继受取得遗产的同时,继受被继承人依法应当承担的债务(包括赔偿义务),成为雇主损害赔偿义务继受主体。

雇员遗产继承人包括:法定继承人——遗属,受遗赠人,受赠与人。

雇员遗属,无论从法律还是合同关系来看,对雇主的损失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没有直接赔偿义务,不是雇主损害赔偿法定义务人,即不是原始赔偿主体,雇主无权向雇员遗属提出索赔请求。雇员遗属如果继承了雇员遗产(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雇主对雇员遗属赔偿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误工费、交通费等,不是雇员的遗产),则应当继受雇员应当承担的雇主损害赔偿义务,成为雇主损害赔偿义务继受主体,在其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雇主损害赔偿责任,雇主有权向雇员遗属提出索赔请求。本案雇主损害赔偿的原始义务人是雇员彭锦海。原告魏忠文没有证据证明被告继承了雇员彭锦海的遗产,主张被告继受雇主损害赔偿义务,承担雇主损害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裁判驳回其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作者单位: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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