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身武器制作: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调整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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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调整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本站添加时间:{{addtime}}·各地劳动合同书/范本免费下载·各省市最低工资标注新数据·人力资源管理常用标准数据·中国劳动争议网单位法务服务  安徽省劳动厅

    皖劳字[1999]75号

    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调整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有效)

    各市、行署劳动(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了适应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和建立市场就业机制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10号文件及省政府皖政[1999]1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调整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

    1.企业在实施下岗分流过程中,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妥善处理好职工劳动关系,及时依法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

    2.凡有下岗职工的企业必须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下岗职工必须进入中心。企业应当委托中心与下岗职工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期限最长为3年。其中,原固定工进中心协议期限一般为3年,合同制职工进中心协议期限不得长于合同期限。协议期的起始时间,在本企业建中心前下岗的,从建中心之日起计算;建中心后下岗的,从企业安排其下岗之日起计算。

    3.对不愿进中心或进了中心不签协议的下岗职工,不支付其基本生活费。从企业确定其下岗之日起,在3年内劳动合同期满的,期满即行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未履行期限长于3年的,3年期满即行解除劳动合同。

    4.下岗职工在中心期间已实现再就业的以及3年协议期满仍未再就业的,企业应当及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5.下岗职工进中心协议期满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企业应按照其在中心期间最后一年的基本生活费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同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发放基本生活费确实困难的,可比照“三三制”的做法,由各地研究具体解决办法。

    6.今后有条件的企业,在实施减员增效、下岗分流时,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下岗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可实行内部退养办法,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手续。

    二、关于隐性就业人员劳动关系的处理

    7.对已经与新的工作单位有了半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收入较为稳定的企业职工,愿企业应当及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新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8.对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并已从事半以上个体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9.企业停止办理停薪留职手续。已办理的,对符合本意见第7条或第8条规定的,企业应当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本意见第7条或8条规定的,企业应当与其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如本人不愿解除,要求继续履行停薪留职协议的,期满即行终止,不得续签。停留职协议终止时,企业应按有关规定通知其限期回企业,职工未按规定时限返回的,企业应当及时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回企业后,企业有岗位的安排其上岗,不能安排上岗的进入中心,本人不愿进中心的,企业应当及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10.对“两不找”(包括放长假)职工,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好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符合本意见第7条或第8条规定的,企业应当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本意见第7条或第8条规定的,企业有岗位的安排其上岗,不能安排上岗的进入中心,本人不愿进中心的,企业应当及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11.企业应加强对长期病休职工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医疗期的规定。对以病假为由在外就业的职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12.对因私出境未经批准超假不归的职工,企业应当及时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三、关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有关问题的处理

    13.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按照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有关规定支付补偿金,按照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的有关规定支付生活补助费。

    14.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结清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集资款及经济补偿金,补齐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对自愿提前出中心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下岗职工,其在协议期尚未领取的基本生活费,可以作为偿还所欠职工债务的费用,也可以作为鼓励性措施支付给职工。对企业偿还所欠债务及支付经济补偿金有困难的,可通过变卖资产或其它渠道筹集偿还资金。

    15.下岗职工在原企业有住房,已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明确其产权关系,未购买的,可以继续租用,租金标准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

    16.企业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出具有关证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给予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手续。

    17.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可以自费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自谋职业职工的缴费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过去的养老保险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与以后续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合并计算。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省政府皖政[1997]63号文件规定计发其基本养老保险金。对自谋职工的职工,养老保险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16%。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各统筹地区的有关规定办理。

    18.下岗职工出中心后已在国有、集体、外商投资等企业就业的,其档案转入新的工作单位,对自谋职业或到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就业的,其档案由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代为保管;未就业的,其档案的转移按照失业有关规定办理。

    四、其他

    19.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调整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要坚持积极稳妥、依法处理的原则;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宣传教育工作,把工作做深做细;要有针对性开展职业培训和职业指导,引导下岗职工转变择业观念,提高下岗职工的再就业能力,帮助下岗职工尽快实现再就业。

    20.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调整有关问题的处理,由各地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并注意及时发现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

    发布日期:19991116

    执行日期:1999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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