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712研究所:新个人所得税法的实施对从事货运业的个体工商户有何影响?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10/06 17:21:18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31日 信息来源: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字 体:【大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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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1年第44号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对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征率,按开票金额的2.5%降低为1.5%预征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后,查账征税的代开货运发票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可以在汇算清缴时扣除被预征的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不得从已核定税额中扣除被预征的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