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洋移民:[文明冲突]主权和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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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与主权的真实关系

李云龙

《 人民日报海外版 》( 2010年10月30日   第 04 版)

  诺贝尔和平奖评选委员会主席托尔比约恩·亚格兰(THORBJORN JAGLAND)最近发表文章,重复人权高于主权的论调,以此论证该奖干涉中国内政的合理性。他在文章中说:“由于世界从民族主义发展到了国际主义,主权观念在上个世纪发生了变化……《世界人权宣言》说,民族国家不再拥有最高的、不受限制的权力”,“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权标准凌驾于民族国家之上,世界共同体有责任确保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权标准得到尊重”。这些似是而非的言论既没有逻辑上的一贯性,又不符合当代国际关系的现实,实际上仅仅反映了西方国家想要以人权为借口,继续支配和控制世界的欲望。

  一、国家主权原则没有过时

  主权指的是在一定领土和居民范围内的最高权威,也就是指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和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欧洲国家在“三十年战争”之后,于1648年缔结了《威斯特伐里亚和约》,首次引入了国家主权原则。法国大革命以后,人民主权原则成为国家主权的基础和后盾,成为国家主权合法性的来源。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亚洲和非洲民族解放运动的发展,亚非殖民地半殖民地纷纷取得独立,获得了主权国家的地位,从而使主权国家体系扩展到全世界。

  当代国际体系是近代世界各国长期互动的结果,它充分吸取了两次世界大战的教训,确立了以民族国家为基本单位的国际行为体之间的相处规则。以《联合国宪章》为基础的当代国际法体系,其前提是主权国家的存在。《联合国宪章》规定,联合国“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进一步明确规定:“各国一律享有主权平等。各国不问经济、社会、政治或其他性质有何不同,均有平等权利与责任,并为国际社会之平等会员国。”

  在当代国际关系实践中,大多数国家事实上遵守着国家主权原则。主权国家是国际政治的基本单位,是国际政治的主要行为体。每个国家都小心地捍卫自己的国家主权,竭力防止本国主权受到侵犯。欧洲联盟是世界上公认的整合程度最高的国际组织。即使在欧盟范围内,各成员国也不愿意轻易出让本国主权。这一点正是欧盟共同安全与外交政策难以取得很大进展的原因,也是《欧盟宪法条约》被否决的原因。托尔比约恩·亚格兰所在的国家挪威,也并不接受“主权过时”的说法。在大量涉及主权的问题上,挪威实行的不是“国际主义”,而是“民族主义”。挪威是北极领土的积极抢夺者之一。在北极争夺战中,我们看到的是一群“民族主义”国家对国家利益的赤裸裸的争夺。美国虽然经常倚仗自己的强大力量侵犯其他国家的主权,但是,遇到涉及美国主权的问题,美国就毫不让步了。美国至今拒不加入联合国通过的几个主要人权公约,理由就是这些公约不符合美国宪法,如果加入,就会损害美国宪法的最高权威。在维护国家主权的名义下,美国拒绝加入全面禁止地雷生产和使用的《罗马公约》,拒绝签署控制全球变暖的《京都议定书》。尽管美国经常干涉其他国家的国内政治,但它无法容忍对美国主权的任何限制和干涉。

  无论从法律层面看,还是从事实层面看,国家主权原则都没有过时。仔细核对《世界人权宣言》文本,我们找不到亚格兰所说的“民族国家不再拥有最高的、不受限制的权力”这样的字眼,也看不出任何否定国家主权的意思。相反,我们发现,《世界人权宣言》在列举了28项人权之后说:“这些权利和自由的行使,无论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得违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联合国宪章的第一个原则就是各国主权平等原则。所有国际法文件,包括国际人权法在内,都附丽于联合国宪章确立的国家主权原则之上。尽管世界正变得越来越开放,各国之间的联系越来越多,相互影响越来越大,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家主权消失了。随着世界的变化,国家主权必然要改变自己的形式。但是,迄今为止,没有任何东西能够取代以民族共同体为基础的主权国家。在目前情况下,国家主权原则仍然是最为有效的国际关系基本原则。如果否定国家主权原则,就会摧毁现有的国际社会秩序,导致天下大乱。世界大多数国家和人民都不愿意看到这样的结果。他们相信,只有坚持国家主权原则,世界各国才能有效地维护和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建立国际正义。

  二、人权不能凌驾于国家主权之上

  把人权与主权对立起来,用人权否定主权,是一些西方国家常用的手段。事实上,人权与主权之间不存在谁高谁低的问题。《联合国宪章》特别强调国家主权,但它同时也提出了人权问题,“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并把“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列为联合国的宗旨之一。《联合国宪章》同时强调主权与人权,目的是要在主权国家和平相处的国际体系中发展人权,同时又通过促进人权来维护世界和平、防止像第二次世界大战那样的历史悲剧重演。

  国际人权法不是超越主权国家、命令主权国家的东西。世界上各种全球性和地区性的国际人权法种类繁多,但有一个共同特点,即这些法律的主体都是主权国家。一个国家参加了国际人权公约,不等于放弃了国家主权。参加国际人权公约,主动承担起维护人权的国际义务,正是主权的表现。在国际人权公约中,主权国家被看作是保护人权的主要力量,主权国家对本国人权负有最重要的责任。国际机构的职责在于协助、促进主权国家保护人权。人权问题涉及国内政治制度、经济结构和司法体制等诸多方面,这些方面恰恰是《联合国宪章》中所谓“本质上”属于“国内管辖的事项”。国际组织或其他国家无法越过主权国家直接干预一国人权问题。国际人权法首先把保护国内人权的责任交给各国政府,要求各国政府根据国内法程序保护本国人权。

  从人权保护的实践看,人权主要属于一个国家内部管辖的问题。改善一个国家的人权状况,归根结底要靠该国政府和人民的努力。首先,各国必须维护本国的独立,实现国家强盛,不受外部势力侵犯。其次,各国政府必须努力发展民主与法制,使人民的人身权利和政治权利得到充分实现。再次,各国必须大力发展经济,为本国人民创造良好的物质和精神生活条件。这些都只能在主权国家的范围内实现,其他国家无法越俎代庖。试想,富裕如挪威那样的发达国家,会拿出很多钱来帮助其他国家10亿饥饿人口免除饥饿吗?国际社会所能发挥的作用主要是道义作用。国际社会主要依靠鼓励、规劝、监督、批评等措施,推动主权国家政府改善国内人权状况。国际人权法像任何其他国际法一样,只有在主权国家自觉遵守的情况下,才能发挥效力。正因为如此,国际人权法规定,国际人权保护首先要用尽国内救济程序,优先依据国内法律保障人权。即使是经过国际程序的人权案件,最后的落实和补救也仍然要依靠主权国家政府。国际人权法实施机构可以对有关案件提出意见,但具体怎么执行、怎么补救,还是要根据当事国的国内程序来解决。如果没有国家主权,或者国家主权遭到削弱,国家实施国际人权的能力必然降低。事实上,在大同世界尚未实现的情况下,亚格兰所谓的“世界共同体”不可能存在。托尔比约恩·亚格兰设想的实施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权标准的“世界共同体”,实际上是他所属的西方国家和西方势力。说到底,托尔比约恩·亚格兰就是要让西方国家垄断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权标准的解释权和实施权,进而实现对世界的控制和支配。

  那些大规模侵犯人权的行为,包括种族歧视、种族灭绝、种族隔离、贩卖奴隶以及由殖民主义和外国侵略、占领造成的粗暴侵犯人权的行为等,这些行为本身已经构成了国际罪行,从而超出了一个国家国内管辖的范围,理应成为国际社会关注并应解决的事项。但是,国际社会对人权的正当关心和合法干预要有充足的法律依据,符合《联合国宪章》和其他国际法规定;要有合法程序,得到联合国的批准和授权;要尽量排除政治干扰,防止某些国家利用人权问题追求其他政治目标。

  三、不能借口人权干涉别国内政

  长期以来,西方国家一直在人权与主权关系问题上作文章,利用人权干预其他国家的内部事务。从19世纪的“人道主义干涉”论到20世纪末、21世纪初的“主权过时”论、“人权高于主权”论,西方国家提出了一个又一个说辞,万变不离其宗,全都是要证明西方国家有理由在人权的名义下干涉别国内政。冷战结束以后,西方国家提出了新干涉主义理论,认为如果一个国家内部发生了侵犯人权的现象,即使它丝毫没有破坏国际和平,西方国家也可以动用武力进行干涉。在西方国家拥有经济、政治和军事等方面绝对优势的条件下,人权成为它们控制国际事务、干预其他国家内部事务的方便借口。西方国家把人权作为重要的政治手段加以运用,向社会主义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发动了频繁的进攻。它们以人权为武器,在发展中国家培植反政府势力,胁迫这些国家接受西方的政治制度、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从而达到控制和支配这些国家的目的。对于中国这个社会主义大国,西方国家以及西方某些势力更是不遗余力开展人权攻势。他们全然不顾中国人权迅速进步的事实,利用夸大、歪曲和捏造等手段,编造中国人权恶化的谎言,挑拨中国民众与政府的关系,挑动中国国内的各种矛盾,以便达到西化和分化中国、破坏中国社会稳定的目标。

  借口人权干涉别国内政,严重损害了人权的国际信誉,玷污了人权理想的纯洁性。干涉内政是一种国际不法行为,受到国际法的禁止。国际法规定,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不得以专横方式干预一国内部事务,不得迫使被干涉国违背自己的意志改变政策或做它不愿意做的事情,如改变本国宪法和法律、牺牲本国利益等等。《联合国宪章》明确规定:“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进一步规定:“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均无权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间接干涉任何其他国家之内政或外交事务”,“任何国家均不得使用或鼓励使用经济、政治或任何其他措施强迫另一国家,以取得该国主权权利行使上之屈从,并自该国获取任何种类之利益。”不干涉内政原则已经是一项普遍承认的国际法原则。

  托尔比约恩·亚格兰领导的诺贝尔和平奖评选委员会的行为是借口人权干涉别国内政的最新表现。他鼓吹人权高于主权,目的是要为他们干涉中国内政的行径辩护。他虽然打着人权的旗号,实际上同人权没有多少关系,是一种纯粹的政治行为。西方某些势力长期持有的政治和文化上的优越感,一直居高临下地对待中国和其他非西方国家。鸦片战争以后,在大约100年的时间内,西方国家肆意践踏中国主权,侵略中国领土,掠夺中国财富,使中国沦为半殖民地社会。在那个时代,西方国家相互承认主权,但不承认中国的主权。今天,中国人民好不容易取得独立和主权以后,西方一些人却告诉我们说,主权过时了,不重要了,没有意义了,中国应该放弃主权国家的权力,接受西方的人权教诲,让西方的势力随意干涉中国内部事务。这些人不敢正视中国崛起的现实,不愿平等地对待中国,不断丑化中国,把中国视为另类,打入另册。他们抱着冷战思维,时刻准备对中国进行遏制。人权只是他们敲打中国的一个现成工具。他们的目的不是促进和改善中国人权,而是利用人权问题遏制中国,取得对中国的战略优势,阻止中国的发展。

  (作者系中央党校国际战略所研究员)

      一个国家的主*权是针对国与国之间而言;如果地球上只有一个国家,那这个所谓的主*权会存在么?!不会,所以,主*权是针对国与国之间而言的!

  人*权是针对人而言!顾名思义就是人的权利!人有什么权利?除了吃饱穿暖等还有更多更高层次的需求,比如自*由,民*主,追求品位等等... 总而言之,人*权就是统*治阶级要把人民当人看,给予人民做“人”的权利而不是做牛做马做奴隶的待遇!这个要求过分么?
  
  这是2个不甚关联的词语,某些人动总要把主*权跟人*权放在一块对比,居心叵*测啊!
  
  那么,主*权跟人*权有核心的冲突么?
  回答是,没有!
  举个例子,朝*鲜有主*权么?当然有,可是他们有人*权么?是人都说没有!所以,有没有主*权跟有没有人*权是不能划等号的!她们没有必然的关联性!
  
  所以粪青们可以休矣!
  
  有主*权不一定有人*权,那些言比及主*权的,而不顾民众人*权的人可以歇声了!
  
  主*权和人*权没有所谓的哪个大,记住一句话:主*权是针对国与国之间而言;人*权是针对一个人的个体或人类这个整体而言。
  
  人*道主义精神就是人*权的一部分!把民众当牛马当作奴隶都是反人*道的行为,甚至可以说是反人类的!
  
  地球上人类的终极结果就是形成一个统一的充满人*权的实体,欧盟就是这个实体的雏形。    主权的对内最高性和对外的独立自主和平等性从其产生之日起始终是主权的根本属性,只要这两种性质没有改变或丧失,则此国家就享有主权。主权是绝对的、最高的,但主权的行使方式却是相对的,并处处受到制约。治权的变化(增大或缩小)只要不对主权造成根本性的威胁,则主权就不会丧失。
    
    主权是不可分割、不可转让的,可分割、可转让的只有治权。在某些条件下尤其在全球化时代,可以说某些国家的治权受到冲击或影响。
    
     主权与主权的归属
    
    主权的归属即主权者,也就是说国家的最高权力属于一个人、少数几个人还是所有的人。所谓的君主主权、贵族主权和人民主权是对主权归属即主权者的划分而不是对主权本身的划分。我们只有从主权的归属角度才能更准确的去看主权是什么。当我们把主权理解为一种静态的、本质性的权力时,就可以通过具体的表象如谁拥有它以及如何去使用它去来看出它的本质。因此,不能把主权本身混淆成主权的归属。
    
    作为静态的主权是国家的本质特征,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主权=国家。现实中,主权作为一种静态的存在并不对公民造成什么负面影响,相反,在享有一国主权状态之下的公民会受到特殊的保护,并享有一系列的权利。但作为权力存在的主权,其动态的体现即治权则往往侵害公民甚至其他国家。它表现在国家处理内部事务和国际交往方面时使用的武力和非武力的方式。
    
    因此,如何保护公民的利益,如何使公民不受主权行使方式的侵害,即如何限制主权行使的方式成为历代思想家所深思的一个问题。这又可以分为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即从权力的归属方式上去限制主权的行使,如君主专制统治到贵族统治到多数人统治;从集权制度到分权制度;从一权专政到三权分立等,这些限制权力的方法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一种试错的过程,是权力的所有者与权力的对象之间的一种相互妥协的过程。与第一个方面密切相关,第二个方面,一国与他国的关系方面。特别是一些弱小国家,在主权方面则是一种逐渐认识到主权的重要性并加以利用的过程。其实就是打着主权的幌子更好地利用治权以追求本国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但是在行使这种权力的过程中,因为要遵守一定的游戏规则但又要维护自己的国家利益,因此,对这些国家而言,在必须改变国内的权力行使方式的同时又不甘心失去它。这其实也是一种妥协的过程。这种国家的主要任务之一便是如何在改变国内行使权力的游戏规则的同时尽量不突破上述那个致命的底线,这是一个很矛盾甚至是很无奈的过程,尽管并不排除自愿的可能性。这一点在全球化时期特别明显。同时,第三个方面,通过宪政的制度建构使上述的成果制度化、法律化。如何把握主权的概念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我们为了把握主权的概念,可以把与主权有关的因素进行剥离,即当我们不考虑主权者(主权的归属)、主权的行使(治权)、主权的行使对象之时,我们可以把主权看作一种静态的、固定的、本质的东西。它本身的体现和实现不能通过它本身,只能通过具体的行为者(主权者)和行为者的行为(治权)并运用于一定的对象(治权的对象或卢梭所谓的主权的内容)。
    
    而一旦我们把主权等同于主权者、等同于治权或等同于主权的对象之时,我们就会产生概念上的混乱,就会产生在使用“主权”一词时,不同的人可能会有不同的所指。在具体的实践中始终会出现混乱的现象,这种混乱大多数时候就是对主权者、主权的行使和主权的行使对象所产生的争议引起的。
    
    在这一意义上,我们可以说,自从民族国家产生则主权就已存在,主权概念本身没有变化,变化的只是主权者 、治权和主权的行使对象。而否认主权的理论实际上是对主权者行使治权不当所造成的结果不满转而否定了主权本身。同时,全球化也在改变着主权者行使主权的方式,在挑战着主权者行使主权的权威。大多数国家在全球化时代丧失或改变的只是治权,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哪个国家丧失了主权,而沦为别国的“殖民地”。当然,这样说并不是给那些想“抢占”别国治权领域的“强国”行为作辩护。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