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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会计——增值税会计之一(会计科目的设置)
增值税 2008-09-24 22:43:16 阅读19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订阅
增值税会计科目的设置
1、“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的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购进货物、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的进项税额、实际已交纳的增值税以及月末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账户的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贷方发生额,反映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应交纳的增值税、出口货物退税、转出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月末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账户的当月多交的增值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有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抵扣完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二级账户下,可设以下明细项目:
⑴“进项税额”项目。记录企业购入货物、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并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若发生购货退回或者折让,应以红字记入,以示冲销的进项税额。
⑵“已交税额”项目。记录企业本期应交而实际已交的增值税额。企业已交纳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多交的增值税额用红字登记。
⑶“减免税款”项目。记录企业按规定直接减免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按规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用蓝字登记,应冲销增值税直接减免的用红字登记。
⑷“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项目。记录内资企业及1993年12月3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直接出口或者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
⑸“转出未交增值税”项目。记录企业月终时将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增值税的转账额。作此转账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的期末余额不再包括当期应交未交增值税额。
⑹“销项税额”项目。记录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所收取的增值税额。若发生销货退回或者折让,应以红字记入。
⑺“出口退税”项目。记录企业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单据,根据国家的出退税政策,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而收到退回的税款。若办理退税后,又发生退货或者退关而补交已退税款,则用红字记入。
⑻“进项税额转出“项目。企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在发生损失或改变用途时,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应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⑼“转出多交增值税”项目。记录企业月末将当月多交增值税的转出额。作此转 账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期末余额不会包含多交增值税因素。
2、“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账户
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上交以前月份未交增值税额和月末自“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转入的当月多交的增值税额。
贷方发生额,反映企业月末自“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转入的当月未交的增值税额。
期末余额如在借方表示企业多交的增值税,如在贷方表示企业未交的增值税。
3、“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账户
贷方发生额,反映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者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
借方发生额反映检查后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
贷方余额反映检查确认纳税人应补交的增值税,借方余额反映经检查确认纳税人多交的增值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核算的会计账户
只需在“应交税费”账户下设置“应交增值税”二 级账户,无需再设明细科目。
贷方反映应交的增 值税,借方反映实际上交的增值税,贷方余额表 示欠交的增值税,借方余额表示多交的增值税。
会计账簿的设置
(一)一般纳税人账簿的设置
1 在“应交增值税”二级账户下,按明细项目设置专栏(多栏式明细账);
2 将“进项税额”、“销项税额”等明细项目在“应交税金”账户下分别设置三栏式明细账进行核算。
(二)小规模纳税人账簿的设置 在“应交增值税”下设置三栏式明细账。
税务会计——增值税会计之二(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导读:
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一、一般国内采购货物进项税额会计处理
二、收购免税农业产品、废旧物资及运费进项 税的会计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进口货物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三、接受应税劳务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一般购货业务中重点和难点
个别业务的难点分析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
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在对进项税额做出会计处理之前应就两个问题进行判断:
A 进项税额从性质上能否抵扣?(依据:税法)
B 进项税额从入账时间上是否于当期抵扣?
判断作出后相应的有三种账务处理方法:
A 准予抵扣且可以于当期抵扣的,记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B 准予抵扣但入账时间不成熟的,记在“待抵扣税金-待抵扣增值税”;
C 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合并记入外购货物成本
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一、一般国内采购货物进项税额会计处理
企业国内采购的货物,应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
借:在途物资/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经营费用/其他业务支出
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
贷: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
购入货物发生的退货,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注意
按照规定,企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在会计核算上,其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支付的增值税不能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而要记入购入货物或应税劳务的成本中。
(一)工业企业外购货物用于应税项目且取得了专用发票的——入库抵扣制
1 单、料同时到达
【例3-1】某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日常存货按实际成本核算。某日该企业购入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原材料价款为2000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34000元,发票等结算凭证已收到,货款已通过银行转账支付,材料已验收入库。
根据上述资料,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原材料 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000
贷:银行存款 234000
2 单到料未到
借:在途物资
借:待抵扣税金-待抵扣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沿用【例3-1】的资料,并假设购入材料业务的发票等结算凭证已到,货款已支付,但材料尚未运到。
企业应于收到发票等结算凭证时,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在途物资200000
待抵扣税金-待抵扣增值税 34000
贷:银行存款234000
上述材料到达入库时,再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原材料200000
贷:在途物资 200000
同时待扣进项税额也可以抵扣了,作账: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00
贷:待抵扣税金-待抵扣增值税 34000
3 料到单未到
先估价入账(不估进项税),等“单”到时,先做红字冲销分录,再做蓝字分录
对于材料已到达并已验收入库,但发票账单等结算凭证未到,货款尚未支付的采购业务,月终应暂估入账,此时只应估计材料成本,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
【例3-3】假设【例3-1】中的购进材料业务的材料已经运到,并验收入库,但发票等结算凭证尚未收到,货款尚未支付。月末,按照暂估价入账,假设其暂估价为180000元。
其有关账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 180000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 180000
下月初用红字将上述分录原账冲回
借:原材料 180000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 180000
收到有关结算凭证,并支付货款时
借:原材料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00
贷:银行存款234000
(二)商业企业外购货物——付款抵扣制
商业企业购进用于经营的商品,其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主要涉及“在途物资”、“库存商品”、“商品进销差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账户。
按现行税法规定,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购进商品,进项税额实行付款抵扣制,即只有付款或开出商业承兑汇票后,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因而商业企业购进商品也应根据付款与否,分别处理。
1、购进商品,已付款或开出承兑汇票时,
按购买价格借记“在途物资”,
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按购买价格和增值税之和,贷记“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
2、购进商品,尚未付款或开出承兑汇票
这种情况下的会计处理,现行法规未作出明确规定。
为了正确确认每期应抵扣的进项税额和商品成本,也可增设“待扣税金——待扣进项税额”科目。
取得购买商品的发票时,借记“在途物资”和“待扣税金——待扣进项税额” ,按购买价格和增值税之和,贷记“应付账款”;
付款时,借记“应付账款”,贷记“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同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待扣税金——待扣进项税额”。
某批发企业从服装厂购进衬衣1000件,单价88元/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88000元,税额14960元,*货款已付,货已验收入库。根据以上资料,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付款时:
借:在途物资/商品采购——某服装厂88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4960
贷:银行存款 102960
商品验收入库时:
借:库存商品——衬衣 88000
贷:在途物资——某服装厂88000
(三)外购货物用于应税项目,但未取得专用发票及其他规定扣税凭证的,进项税额记入外购货物成本。
某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某日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材料一批,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金额为20000元,材料已验收入库,货款已支付。
根据以上资料,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原材料2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
在此例中,销货方小规模纳税人也缴纳了增值税,因而其价款20000元是含税的,但作为购货方的该企业并不能对20000元进行价税分离核算,也不能将其包含的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因为此时未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外购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或免税项目的,进项税记入外购货物成本。
此时若准予抵扣的进项税与不予抵扣的进项税是混淆在一起的,则应按相关比例分离。
若外购货物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又用于非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生产的,且其进项税额又不能单独核算的则应按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某公司购进材料一批用于生产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材料价款265000元,税额45050元,其款项已用存款支付.
若该公司购入的同一批材料本月用于生产应税甲产品和免税乙产品,已知本月甲的销售额为526000元且当时可享受免税优惠,全部销售额为806000元,则会计处理如下:
先应计算当月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45050×(52600÷80600)=29400元
当月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45050-29400=15650
再作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 2944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94400
(五)外购固定资产进项税一律不得抵扣,应合并记入固定资产成本
(六)外购货物发生短缺与损耗,对应进项税的处理,
视原因不同其处理也不一样。
1 属正常、合理损耗的,其短缺与损耗的成本并入外购货物成本,对应的进项税准予抵扣
2 属于供应单位造成的:
①对方同意补发货物的,则等到补发货物收到时,再抵扣当期短缺部分对应的进项税;
②对方承诺退款的,则短缺部分对应的进项税不得抵扣。
3 属于购货途中的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不得抵扣,先将它与短缺损耗成本一起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经过审批之后再作转账处理。
4 属于运输单位原因造成的,其进项税也不得抵扣,应向运输单位索赔,记入“其他应收款”。
甲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某月向外地大华厂购进丁材料(材料采用实际成本核算),采取验单付款方式,4日收到大华厂转来的托收承付凭证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数量400公斤,单价60元/公斤,增值税额4080元。
当天甲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在途物资——丁材料 24000
待扣税金——待扣进项税额 4080
贷:银行存款 28080
21日材料运到,验收入库时发现短缺20公斤,原因待查,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原材料——丁材料 22800
贷:在途物资——丁材料 228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876
贷:待扣税金——待扣进项税额3876
经过以上处理后,短缺材料的成本和进项税额分别挂在“在途物资”和“待扣税金”账上,待原因查明后再作处理。
22日查明材料短缺原因,系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将损耗计入入库材料成本,并将进项税额予以抵扣。会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丁材料1200
贷:在途物资——丁材料 12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04
贷:待扣税金——待扣进项税额 204
或发现短缺同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 1200
贷:在途材料 1200
查明材料短缺原因后再
借:原材料1200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1200
(七)外购货物退货、折让时进项税的处理,
此时关键是手续的办理和应该索取什么样的原始凭证。
l 货物购进后仍未入账的,将货物及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交给对方,A全部退货时,不须做账务处理,若是B部分退货或C索取折让的,要求对方按实际采购金额重开发票,再做账务处理;
l 已入账的,到当地税务机关开一份“进货退回索取折让”证明单,销售方凭此证明单,开一份红字专用发票,取回后做红字冲销分录。
1、发生全部退货
A:购货方未付款并未作账务处理情况下,只需将原取得的增值税发票联和抵扣联退还给销货方即可
B:购货方如果已付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且发票联和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货方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下称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
C:销售方在收到证明单以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税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作为冲销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当期进项税额的凭证。
甲企业8月26日收到光明厂转来的托收承付结算凭证(验单时付款)及发票,所列甲材料价款5000元,税额850元,委托银行付款,材料已入库。
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途材料——甲材料 5000
待扣税金——待扣进项税额 850
贷:银行存款 5850
9月10日材料运到,验收后因质量不符而全部退货并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证明单送交销售方,9月20日收到光明厂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
作会计分录如下:
9月10日将证明单转交销货方时:
借:应收账款——光明厂 5850
贷:在途材料——甲材料 5000
待扣税金——待扣进项税额 850
9月20日收到销货方开来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5850
贷:应收账款——光明厂 5850
2、部分退货
A:购进的材料如果发生部分退货,在货款已付,发票无法退还的情况下,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索取证明单转交销货方,并根据销货方转来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
借记“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记账时,用红字记入借方)、“在途材料”。
B:如果部分退货而货款未付且未作账务处理,只要把增值税专用发票退还销货方,由销货方按实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账务处理同前。
3、进货折让
购进的材料,如果由于质量不符,经与销售方协商,给予一部分折让,
A:在采用验货付款的情况下,由于既未付款也未作账务处理,购货方应退回增值税专用发票由销货方按折让后的价款和税额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B:在采用验单付款的情况下,款已付而发票无法退回,购货方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索取证明单,转交销货方,并根据销货方转来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借记“物资采购”、“原材料”、“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经营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
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等
二、收购免税农业产品、废旧物资及运费进项 税的会计处理
此三项目属准予抵扣进项税的特例,它特殊在哪儿?有以下三个方面:
1 抵扣进项税时不需有专用发票;
2 计算进项税的扣除率不等于税率;
3 计算进项税的基数——收购成本或支付金额是 含税的。
企业购进免税农产品、废旧物资,
按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买价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对收购单位在收购价格之外按规定缴纳的农业特产税,也准予计入农业产品的买价,计算进项税额扣除。
买价扣除按规定计算的进项税额后的金额,作为农业产品的购买成本。n
企业购进免税农产品,
按购入农业产品的买价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按买价扣除按规定计算的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借记“在途物资”等科目,
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废旧物资进项税额的处理
某生产企业2002年6月从一废旧物资收购站收购一批废旧物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总价款为100000元,并以银行存款支付,当物资已验收入库时其会计处理如下:先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可抵扣进项税额=含税购价╳法定扣除率10%=100000╳10%=10000元
废旧物资的收购成本采用倒挤法计算:废旧物资的收购成本=100000-10000=90000元n会计分录为:
借:库存商品 90000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
购入货物取得的普通发票的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在购入货物时(不包括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只取得普通发票的,应按发票所列全部价款入账,不得将增值税额分离出来进行抵扣处理。在编制会计分录时,
借记“在途物资”、“原材料”、“制造费用”、“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等科目。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一)小规模纳税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的会计处理
由于小规模纳税企业实行简易办法计算交纳增值税,其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的增值税额应直接计入有关货物及劳务的成本。在编制会计分录时应按支付的全部价款和增值税,
借记“物资采购”、“原材料”、“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经营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
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等
(二)小规模纳税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会计处理
小规模纳税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按实现的销售收入(不含税)与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合计,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发生的销货退回,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注:视同销售行为、价外费用的征税规定对小规模纳税人同样适用。
(三)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的纳税期限上缴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收到退回多缴的增值税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进口货物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企业进口货物,按照海关提供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按照进口货物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原材料”等科目,
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其具体会计处理方法与国内购进货物的处理方法相同,只是扣税依据不同。
三、接受应税劳务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企业接受应税劳务,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按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加工、修理修配等货物成本的金额,借记“其他业务支出”、“制造费用”、“委托加工材料”、“加工商品”、“经营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
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接受应税劳务进项税在入账时间上仍然采用付款抵扣制。
按现行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应税劳务,必须在劳务费用支付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接受应税劳务,但尚未支付款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因而,购进劳务的进项税额,要根据付款与否分别处理。
1.企业接受应税劳务并已支付价款
应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按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加工、修理修配等货物成本的金额,借记“其他业务支出”、“制造费用”、“委托加工物资”、“经营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
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企业接受应税劳务尚未付款时,
只能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借记“待扣税金——待扣进项税额”科目,
按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加工、修理修配等货物成本的金额,
借记“其他业务支出”、“制造费用”、“委托加工物资”、“经营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
按应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
*待劳务费用支付后,再将进项税额从“待扣税金——待扣进项税额”科目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某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4月委托某家俱厂加工包装箱。2日发出原木100立方米,成本42000元,26日包装箱加工完毕,结算加工费8000元,并取得了对方填开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上注明进项税额为1360元。双方商定1个月后付款。当天包装箱运回入库,结算运送原木及包装箱的运费共计400元(取得了承运部门填开的运费发票),以现金支付
1 发出原木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包装箱42000
贷:原材料——原木 42000
2 结算加工费时:借:委托加工物资——包装箱 8000
待扣税金——待扣进项税额 1360
贷:应付账款——家俱厂 9360
3 支付运费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包装箱 372 (400-28=37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8 (400×7%=28)
贷:现金 400
4 包装箱运回入库时: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主要材料成本+加工费+运费=42000+8000+372=50372元
借:包装物 50372
贷:委托加工物资——包装箱:50372
5 若1个月后支付加工费,则此时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9360
贷:应付账款——家俱厂 9360
同时进项税额符合抵扣时间规定: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60
贷:待扣税金——待扣进项税额 1360
讲解:在作出会计处理时应注意以下三 个问题:
1 委托加工业务中谁是增值税纳税人?谁可抵扣 进项税?进项税有几块?
2 委托方收回的包装箱成本由哪几块组成?
委托加工材料成本=主要材料成本+加工费+运费
3 进项税的处理。
加工劳务进项税劳务费当 月未支付,故应记入“待扣税金”,运费的进项税 当月可以抵扣,记入“应交税费”。
税务会计——增值税会计之一(会计科目的设置)
一般购货业务中重点和难点
1、运费的抵扣:抵扣金额应从企业费用中扣除。
举例:
某企业购进货物20000元,运费1000元。这笔业务的可抵扣进项税额为,20000X17%=3400元和1000X7%=70元。会计分录为:
借:原材料(含运费) 2093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70
贷:银行存款 24400
2、生产用水费和电费会计处理入“制造费用”科目。水的税率为6%?
个别业务的难点分析
1、接受投资货物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企业接受投资转入的货物,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按照确认的投资货物价值(已扣增值税,下同),
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按照增值税额与货物价值的合计数,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如果对方是以固定资产(如机器、设备等)进行投资,进项税额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核算,而是直接计入“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接受投资与接受捐赠的区别。
接受投资不做收入,没有所得税的问题。对方视同销售一定要开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企业可抵扣进项税额。如有差额记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2.接受捐赠转入货物进项税的的会计处理
此块内容进项税的处理与上条相同,不同的地方有两个:
1 接受捐赠方由于无代价的取得捐赠收 入,应就此收入纳企业所得税,金额较小的,直 接记入“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于当期缴纳 ,
金额较大的,在不超出5年的时间内递延,记 入“递延税款”;
2 减去应交的企业所得税之后的金额记入“资本公 积”,而非“实收资本”。
企业接受捐赠转入的货物的会计处理是是难点。
注意接受的是非货币资产没花钱但要交税,可以抵扣,但要交所得税。
交纳的所得税入“递延税款”科目。计算为:
(货物款+进项税额)X33%=递延税款
3.购入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由于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的增值税,对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所以,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时,其支付的增值税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即按固定资产的买价和支付的增值税,
借记“固定资产”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购入固定资产支付的运输费,其进项税额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运输费,
借记“固定资产”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
企业购进的货物(包括商品、原材料、包装物、免税农业产品等)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由用于应税项目生产经营改为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由于这些货物的进项税额在其购进时已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应将其从进项税额中转出,作为相关项目的成本、费用或损失处理。账务处理为:
借记“待处财产损溢”、“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
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首先注意进项税为何要转出?
因为购进的货物发生了用途的改变,没有用于应税项目;
其次,将购买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向股东分配利润,无偿赠送给他人时是视同销售,按销售额×税率增记应交增值税。
而当用于非应税项目,在建工程,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时才转出进项税,此时按购买成本×税率增记应交增值税。
增加销项税和减少进项税虽然都使应交增值税增加,但金额不一样。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是重点也是难点。
进项税额转出有三点:
1、购进货物改变用途转出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某商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某日办公室领用原作为库存商品的不需安装的空调器10台,分发给各部门使用。该空调进价3000元/台。
商场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 35100
贷:库存商品——空调器 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5100
购入货物及接受应税劳务用于非应税项目或免税项目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企业购入货物及接受应税劳务直接用于非应税项目,或直接用于免税项目以及直接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其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计入购入货物及接受劳务的成本。
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难点分析:
开始购进货物时是用于生产或销售的。但购进后原进项税额已做抵扣处理,现在被用于免税项目、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是中途改变了用途,所以原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从贷方转出。
2、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需要注意:
事先知道购进的货物是用于免税产品,但是总的一批货原先一起进行了抵扣,现在把用于免税产品的部分拿出来,做进项税额转出。
3、非正常损失货物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
企业购进的货物、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购进货物改变用途等原因,其进项税额,应相应转入有关科目,
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
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属于转作待处理财产损失的部分,应与遭受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成本一并处理。
注意:原先已做进项税额抵扣,现在货物没了,就没有销售业务,也就没有销项税额,所以,以前的抵扣额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举例:
某生产企业月末盘存发现上月购进的原材料被盗,金额50000元(其中含分摊运费4650元)。
进项税额转出数=(50000-4650)X17%+*4650/(1-7%)X7%=8059.5元
税务会计——增值税会计之三(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导读:
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在对销项税额进行处理之前先注意:
一、 商品销售销项税额的处理
二、 销货退回及折让、折扣的销项税处理
(一)退货:
(二)销货折让:
(三)销货折扣
注意折扣与折让间的区别
销售折扣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三、 价外费用销项税的处理
(一)注意:
(二)收取价外费用时的账务处理
包装物缴纳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包装物押金销项税的会计处理
四、视同销售行为销项税的会计处理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与代他人销售
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销售代销货物。
2、内部调拨商品
3、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4、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对外投资
5、将自产、委托加工、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其他投资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无偿赠送他人
总结:
五、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销项税的处理
六、缴纳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增值税减免、缴纳、查补的会计处理
出口货物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在对销项税额进行处理之前先注意:
1销售额与销售收入有别,有计算销项税时,销项税额=应税销售额×税率。
此公式中的销售额是按税法的规定来确定的,它与会计中的销售收入之间有联系也有区别。
区别表现在:
A 销售额包括代收代垫款项,但销售收入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项;
B 企业将自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领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会计上不做收入处理,但在税法中应并入应税销售额,计算销项税。
——总之销售额的确定以税法为依据,销售收入的确定以财会制度为依据,确认收入时必须同 时符合4个条件:
A 所有权及与之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已发生转移
B 销售方既没保留后续管理权,也没对已售出商品实施控制;
C 与交易相关的经 济利益能流入企业;
D 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可靠 计量。
2 销售额的确认时间,因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规定: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者取得索取销售额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在进行销项税额会计处理时必须充分注意上述差异,分别不同情况作出正确处理。
一、商品销售销项税额的处理
(一)即确认销售额又须确认会计收入的
(二)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但须确认销售额,计算销项税的
企业销售商品一方面要按会计准则的规定确认销售收入,另一方面要按税法的规定计算记录销项税额。如果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能同时确认,则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如果虽然办妥了结算手续,但暂不能确认销售收入,则应将已发出商品的成本转入“发出商品”科目,同时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转入“应收账款”等。
二、销货退回及折让、折扣的销项税处理
(一)退货:
1 购买方退回货物并退回发票联、抵扣联的:
①属当月销售,尚未登账的,所有联次盖“作废”章,并作废原做的记账凭证;
②属上月销售已登账的,盖“作废”章,做红字冲销
2 购买方退货及交来“进货退回及索取折让”证明 单的,凭此开红字发票,并做红字冲销分录。退 回货物的销项税做冲销处理。
销货退回时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1、销货全部退回(分A.B两种情况)
A:并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这种情况的处理为:
(1)如果属于当月销售,尚未登账,应在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及本企业保存的存根联和记账联上均注明“作废”字样,并作废原做的记账凭证;
(2)如果属于以前月份的销售,应在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上注明“作废”字样,并根据其冲销当期的主营业务收入和销项税额,做红字冲销凭证。借记“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预收账款”(红字),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营业费用”(红字)。
B:销货全部退回并收到购货方转来的证明单,应根据证明单上所列退货数量、价款和增值税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作为冲销当月主营业务收入和当月销项税额的凭证,会计处理与上述情况类似。
2.销货部分退回(分A.B两种情况)
A:并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一般情况是对方尚未付款。
(1)如果销售方尚未登账,应将退回的该发票联、抵扣联及自己保存的存根联和记账联以及所填的记账凭证予以作废,然后再按购货方实收数量、价款和增值税税额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2)如果属以前月份销售,销售方已填制记账凭证并登账,应将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注明作废字样,然后根据购货方实收数量、价款和增值税税额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作废的发票联、抵扣联与新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账联,作为冲销当月产品销售收入和当月销项税额的凭证,按原发票和新发票所列价款的差额和增值税的差额,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
B:销货部分退回并收到购货方转来的证明单,销货方一般已作账务处理。
应根据证明单上所列退货数量、价款和增值税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冲销当月主营业务收入和当月销项税额的依据,其账务处理基本同上。
(二)销货折让:
销售产品因质量等原因,购销双方协商后不需退货,按折让一定比例后的价款和增值税税额收取。
1、如果购货方尚未进行账务处理,也未付款,销货方应在收到购货方转来的原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上注明“作废”字样。
如属当月销售,销货方尚未进行账务处理,则不需要进行冲销当月主营业务收入和销项税额,只需将双方协商的折让额作以扣除后的价款和增值税税额重新开具专用发票,并进行账务处理。
如属以前月份销售,销货方已进行账务处理,则应根据折让后的价款和增值税税额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原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与新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账联的差额,冲销当月主营业务收入和当月销项税额,借记“应收账款”(红字),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
2、如果购货方已进行账务处理,发票联和抵扣联无法退回。这时,销货方一般也已进行了账务处理,销货方应根据购货方转来的证明单,按折让金额(价款和税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冲销当期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和凭证。
(三)销货折扣
在财务会计中,销售折扣分为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两种形式。
商业折扣也就是税法所称折扣销售,它是在实现销售时确认的,销货方应在同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全额和折扣额,此时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计算销项税额的依据,其会计处理与前述产品正常销售相同。
但若折扣额另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论财务会计如何处理,计算销项税额都要按未折扣的销售额乘以税率,以此货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现金折扣是企业的一项筹资理财行为,如果是现金折扣,应在购货方实际付现时,才能确认折扣额。按税法规定,这种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抵减。
注意折扣与折让间的区别
因给予对方折扣的目的不一样可分为两种:
1 为增加销售数量而打折的——商业折扣:
例:若购0-1000件,没有优惠;若购1000件以上给予九折。此时销项税的处理如下:
①销售全额与折扣额填开在同一张发票,则按实收货款作为销售额计算销项税;
②销售全额与折扣额不开在同一张发票,则按销售全额计算纳税。
2 为及早收回货款而打折——现金折扣
此时一律按销售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折扣额计 入“财务费用”。
销售折扣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1、折扣销售:关键看销售额与折扣额是否在一张发票上。在同一张发票时,折扣额可扣除。仅限于货物价格折扣。
2、销售折扣:发生在销售货物以后,是融资行为,不得扣除。
3、销售折让:因产品质量问题给于对方的补偿,发生在销售货物以后,可以扣 额
举例:甲公司销售给乙公司10000件玩具,每件不含税价格20元,由于购买数量较多,甲公司按原价的8折销售(在一张发票上)。并提供1/10,n/20的销售折扣,乙公司在10日内付款。
销项税=20X80%X10000X17%=27200元
1%的销售折让不得扣除。
总价法:借:应收账款 187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60000
应交税费-增(销) 27200
收到货款时:借:银行存款 185328
财务费用 1872
贷:应收账款 187200
一般企业现销会计处理
注意:企业销售货物时支付的运输费,可做进项税额的抵扣。7%。
另外,含税收入要换算成不含税收入。收到的运输费视同含税,换算为不含税。
混合销售行为销项税的会计处理
三、价外费用销项税的处理
(一)注意:
1 价外费用的定义
2 收取价外费用时一定要将其合并在应税销售额中计算销项税,但不一定要确认会计收入
3 计算销项税时(未明示时)一律将其视为含税收入,先换算,再计算税款
(二)收取价外费用时,其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下面就结合价外费用的不同名目来看以上会计分 录中贷方?对应的另一账户是什么,及是否同时 要确认会计收入,为什么?
1 收取手续费、包装物租金——其他业务收入
2 收取补贴、奖励费、优质费、返还利润——主营业务收入
3 收取违约金——营业外收入
4 收取基金、集资款——其他应付款
5 收取购货方延期付款利息——财务费用
6 收取包装费、运输费、储备费——营业费用
7 收取代垫款项——其他应收款
8 收取代收款项——其他应付款
收取手续费、包装物租金
手续费是企业在提供一定服务的基础上收取的,包装物的租金都是企业转让了资产的使用权才取得的,按会计准则的规定,它们都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收取手续费、包装物租金时,按已收或应收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按全部已收或应收金额扣除销项税额贷记“其他业务收入”,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税法规定,价外费用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计征增值税。
【例】某企业于4月20日向B企业销售商品一批,该批商品成本为6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售价100000元,增值税17000元,另向B企业收取包装物租金2000元。当天就办好了托收承付手续。
假定该销售商品收入符合收入确认条件。
包装物租金应计销项税额=2000÷(1+17%)×17%=290.60(元)
包装物租金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额=2000-290.6=1709.4(元)
则A企业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应收账款——B企业 119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其他业务收入 1709.4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290.6)
(二)、收取补贴、奖励费、优质费、返还利润企业
在销售商品的同时收取的补贴、奖励费、优质费、返还利润,具有价上加价的性质,因而会计上应计入主营业务收入。
【例】某商业企业3月上旬向长虹长销售货物一批,并已做收入入账,月底收到长虹厂支付的该批货物的返还利润45000元。
计算应计销项税额:45000÷(1+17%)×17%=6538.46(元)
应计商品销售收入:45000-6538.46=38461.54(元)
企业应作如下账务处理:借:银行存款 4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8461.54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538.46
(三)、收取违约金根据会计准则分析,违约金应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收违约金时,按已收或应收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按全部已收或应收金额扣除销项税额贷记“营业外收入”,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四)、收取基金、集资费企业按政策规定收取的基金、集资费具有专款专用性质,一般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按已收或应收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按全部已收或应收金额扣除销项税额贷记“其他应付款”,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五)、收取购货方延期付款利息企业收取的利息应冲减财务费用。按已收或应收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按全部已收或应收金额扣除销项税额贷记“财务费用”,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六)、收取包装费、运输装卸费、储备费企业在销售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包装费、运输装卸费、储备费,是作为产品销售费用的,因而企业收取的包装费、运输装卸费、储备费应冲销产品销售费用。按已收或应收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按全部已收或应收金额扣除销项税额贷记“营业费用”,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七)、代垫款项代垫款项是企业已支付但不应由企业承担的费用。收取代垫款项,应按已收或应收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按全部已收或应收金额扣除销项税额贷记“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八)、代收款项代收款项是企业为第三方收取的,并不会导致企业经济利益的增加,因而不能作为收入核算。收取代收款项,应按已收或应收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按全部已收或应收金额扣除销项税额贷记 “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税务会计——增值税会计之一(会计科目的设置)
[包装物缴纳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1.随同产品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规定应交纳的增值税,编制会计分录时,
按价税合计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
按包装物单独计价所得价款,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按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2.企业对逾期未退还包装物而没收的押金,按规定应交纳的增值税,在编制会计分录时,按收取的押金(此时为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按规定的税率,将含增值税的押金收入,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按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增值税,
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3、随同产品销售并单独计价的包装物。
单独计价时应交纳增值税。不单独计价的并入产品销售额中。
4、包装物租金。属于价外费用,交纳增值税。注意,要换算为不含税金额。
包装物押金销项税的会计处理
(一)除黄酒、啤酒以外的酒类包装物押金,收取 时一律计算销项税
(二)除上述货物以外的包装物押金收取时不计征 增值税,但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 按所包装的货物适用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注意:押金期限为一年,过期的押金不退还,做销售收入,交纳增值税。需要注意的是,除啤酒、黄酒外,其他酒类的包装物没有期限,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计税。
举例:某酒厂,为一般纳税人,本月向一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白酒10吨,开具普通发票注明金额93600元,同时收取单独核算的包装物押金2000元,(未逾期)
四、视同销售行为销项税的会计处理
这节是增值税会计处理中最难和最重要的,要特别注意。
下列视同销售货物:应计算应交增值税。
对于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销售代销货物等行为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与代他人销售
注:
1 委托方与受托方都是纳税人
2 委托方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收到代销清单时,委托方填开发票,其销项税=受托方的进项税
3 受托方的应纳税=对外销售时销项税-交付代销清单时从委托方取得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
Why增值税之所以规定代销行为中,委托方与受托方都作销售处理?
是为了保持增值税的征收链条不中断,使各环节的税负更趋合理。对销售的确认,应该先由受托方开始,即当受托方销售代销货物时,要给购买方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自已据以作销售处理;然后再按与委托方签订的协议,定期填制货物代销清单,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及手续费,委托方根据代销清单给受托方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据以作销售处理。
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委托方处理)
代销的人如果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也要缴纳增值税,如果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交增值税,只收取手续费,
提供货物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要缴纳增值税。注意,这类销售是有收入的,按销售额X税率=销项税额。
(1)受托方作为自购自销处理的,不涉及手续费的问题,
企业应在受托方销售货物并交回代销清单时,为受托方开具专用发票,按“价税合计”栏的金额,
借记“银行存款”、“应收帐款”等科目;
按“金额”栏的金额,
贷记“主营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按“税额”栏的金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2)受托方不作为自购自销处理只收取代销手续费的,企业应在受托方交回代销清单时,为受托方开具专门发票,按“价税合计”栏的金额扣除手续费后的余额,
借记“银行存款”、“应收帐款”等科目;
按手续费金额,
借记“销售费用”、“经营费用”等科目;
按“金额”栏的金额,
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按“税额”栏的金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销售代销货物。(受托方处理)
销售代销货物的企业是一般纳税人的要缴纳增值税。注意,这类销售是没有收入的,只有手续费。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是一致的。
(1)企业将销售代销货物作为自购自销处理的,不涉及手续费问题,应在销售货物时,为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编制会计分录时,
按“金额”栏的金额,借记“应付帐款”等科目;
按“税额”栏的金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按“价税合计”栏的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
(2)企业销售代销货物不作为自购自销处理,
货物出售后,扣除手续费,余款如数归还委托方,应在销售货物时,为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编制会计分录时,
按“价税合计”栏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按“金额”栏的金额,贷记“应付帐款”科目;
按“税额”栏的金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例】某企业委托光大商行代销甲产品200件,不含税代销价550元/件,税率17%,单位成本400元。月未收到光大商行转来的代销清单,上列已售甲产品120件的价款66000元,收取增值税11220元,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代销手续费按不含税代销价的5%支付,已通过银行收到扣除代销手续费的全部款项。根据以上资料,企业委托方、受托方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企业委托方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1 发出代销商品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 8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2
收到光大商行转来的代销清单并结转代销手续费时:
借:银行存款 73920
借:营业费用 3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66000×(1-5%)66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2203
结转代销商品成本时:借:主营业务成本 48000
贷:委托代销商品 48000
受托方光大商行的账务处理如下:
1 收到某企业发来的受托代销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110000
贷:代销商品款 1100002
实际对外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77220
贷:应付账款——某企业 66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2203
开出代销清单并收到委托方开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借:代销商品款 66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 66000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1220
贷:应付账款——某企业 11220
4 支付代销款,结算手续费时
借:应付账款——某企业 77220
贷:银行存款 73920
贷:其他业务收入 33005
光大商行取得了手续费收入,属应纳营业税行为,应计提营业税税金
借:其他业务支出 165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165
内部调拨商品
满足两个条件的:
1 .总、分机构统一核算;
2 .不在同一县市)
注L(1)为何要将此行为定为视同销售?
这种情况,只是商品存放地点的改变,没有转移任何与货物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也没有导致经济利益流入企业,属于企业内部商品的调拨。但税收是有地域性的,在哪里实现的收入就应在哪里交税,为了平衡地区间的利益分配,税法作出了这条规定。
(2 )无须确认会计收入
(3 )调出方计销项税,调入方计进项税,“库存商品”账户在不同明细科目间转账
借:库存商品—甲地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库存商品—已地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1)要核定销售额计算销项税,但不须确认收入
2)销售额按以下顺序核定:
①当月同类货物平均售价-
②最近同类货折平均售价-
③组成计税价格
3)注意借方账户名称及记账金额=成本+销项税(销售额×税率)(见例题)
这是一个难点。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自产、委托加工产品没有售价,则需要计算组成计税价格,公式见前面介绍。
另外,用于非应税是没有收入的,直接走成本,但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区别于进项税额转出的业务核算,进项税额转出是指外购商品的进项税可以转出。
再有,这种类型的业务,还要考虑企业所得税的计算。这是难点。
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
按同类货物的成本价和销项税额,
借:在建工程
按货物的成本价,
贷:产成品
按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对外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价+销项税)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分析: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这项业务虽然不是销售业务但“进项税额”已抵扣,所以,要作为销售业务,用销项税额冲抵已抵扣的进项税额。
注:购买的货物用于——
A 对外投资、分配股东利润、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应增计销项税
B 购买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在建工程、个人消费、集体福利、非正常损失等不是视同销售,应转出进项税 。虽然两种情况都增加应纳增值税,但增加的金额不一样且核算时二级明细科目不一样。
5、将自产、委托加工、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其他投资者
借:应付利润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这是实实在在的销售业务,必须计提销项税额。
6、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借:应付福利费(管理费用等)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是不按售价没有出售的行为,但加工的原材料已做进项税额的抵扣,所以,这里要做销售处理,计提增值税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无偿赠送他人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这里的业务并非销售业务,因为企业并没有获得经济利益,但按税法要缴纳增值税,原来购入的材料的进项税额已抵扣,所以,这里要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额。
总结:
1、一般业务的运费及价外费用的换算。
2、混合业务和兼营业务的销项税额的计算。
3、折扣销售、销售折扣、销售折让。
4、包装物单独计价。押金。租金。
5、视同销售业务:
(1)区别进项税额的转出与视同销售的区别
主要区别是外购货物用于非应税福利个人等项目时,进项税额转出是强调中途改变用途和最终消费的概念。原来已做进项税额的抵扣。现在没有售出,进行进项税额的转出。
如果是自产和委托加工没有中途 改变的问题则做视同销售,计算产品的销项税额
视同销售按会计制度这类行为并非销售行为,没有货币增加,但税法要求按销售处理.是否按会计销售处理有3个标准:
A.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所有权发生转移不论有无货币增加都做主营业务收入处理。
B.与外部有无发生关系,有专用发票的做收入处理。
C.无对外关系,无发票,所有权转移的,可直接结转成本,但要调整所得税。
税法明确规定,将自产货物投资做收入处理,购入货物可不做收入处理,但要调整所得税。
思考:?项为做收入处理。?项不做收入处理也不调整所得税。
(2)会计处理上,有的业务走“主营业务收入”有的不走。为什么?
主要区别是有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的一定要计销项税。
上面第4、7没有发票没有收入没有对外关系,所以不走收入账户,直接结转成本,但特别要注意:走成本也要计提年末的企业所得税。
五、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销项税的处理
本条所指的是:
1.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2.属货物类型的固定资产
(一)销售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小汽车、游艇,无论是否为一般纳税人,一律按简易方法征税;
(二)销售其他的属货物类型的固定资产,若售价≥原值的,按简易方法纳税,若售价<原值的,不征税。
根据财税[2002]29号通知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征收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
由于出售固定资产并不是企业的经营目的,出售损益不应列作经营收入及经营利润。按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出售固定资产使用“固定资产清理”账户,发生净损益转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账户。
【例】某企业2003年末出售固定资产目录所列并已使用过的机床一台,原值30000元,已提折旧2000,支付清理费用500元,售价34980元。要求做出相关的会计处理。以上资料表明该企业销售的不是征收消费税的摩托车、游艇、机动车,因此不论售价是否超出原值,均应按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应纳增值税=售价╳4%╳50%=34980╳4%╳50%=699.6元
注销固定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28000
累计折旧 2000
贷:固定资产 30000
支付清理费用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500
贷:银行存款 500
出售成交时:
借:银行存款 34980
贷:固定资产清理 34280.4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99.6
结转固定资产出售的净收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 5780.4
贷:营业外收入 5780.4
六、缴纳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企业上缴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收到退回多缴的增值税,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转出多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为了分别反映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欠交增值税款和待抵扣增值税的情况,避免出现企业在以前月份有欠交增值税,以后月份有未抵扣增值税时,用以前月份欠交增值税抵扣以后月份未抵扣的增值税的现象,确保企业及时足额上交增值税,
企业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企业月份终了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中转入的当月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
同时,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设置“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月份终了,企业计算出当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当月多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经过结转后,月份终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抵扣的增值税。“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多交的增值税;贷方余额,反映未交的增值税。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当月交纳当月的增值税,仍然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核算;当月交纳以前各期未交的增值税,则通过“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核算,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核算。
增值税减免、缴纳、查补的会计处理
一、减免的会计处理
(一)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的
1 、按指定用途退还
①用于新建项目,转作国家资本金-实收资本
②用于改扩建、技术改造,视同专项拨款
收到时:借:银行存款
使用时:
借:在建工程
贷:专项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工程完工经审批后:
借:专项应付款
贷:在建工程(审批后不增加固定资产价值的
贷:资本公积(审批后增加固定资产价值的)
③用于归还长期借款,计入“实收资本”
④用于弥补亏损,计入“补贴收入”
2 、未指定用途,计入“补贴收入”
(二)直接减免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
贷:补贴收入
二、缴纳的会计处理
(一)按月缴纳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出现了贷方余额,一律 转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如果是借方余额则进行分析。
(二)按日缴纳
(三)缴纳以前欠缴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金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三、查补税款的会计处理
调增的在“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的贷方核算,
调减的在“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的借方核算。
四、减免及返还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实行增值税后,国家仍在一定范围内保留了减税、免税,并采取直接减免、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等形式。
对企业减免及返还的增值税,除按照国家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以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应并入企业当年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先征税后返还和先征后退的,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税款年度的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会计处理时,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
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
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对于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增值税,
借记“银行存款”科目,
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出口货物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类型
1 出口免税并退税。 主要适用这一政策规定的有?
2 出口免税但不退税
注意理解,为何只免不退?
①上一环节外购时没有准予抵扣的进项税
②出口的是免税的货物
3 出口货物既不免税也不退税
外贸企业
——应退税额=出口货物的购进成本×退税率
按其金额做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应收出口退税、应收补贴款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不予退税额=购进成本×(税率-退税率) 按其金额做账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
1 实行“免、抵、退”的办法:
“免”是指免交出口环节的销项税;
“抵”是指将出口环节应予退税额与当期应纳税间相互抵销;
“退”是指如当期应纳税为负数分别不同情况处
①留待下期继续抵扣,不予退税
②采用“从低原则”计算应退税款
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计入出口货物成本,
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应予抵扣的税额,
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科目,
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
因应抵扣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全部抵扣,按规定应予退回的税款,
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等科目,
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
收到退回的税款,
借记“银行存款”科目,
贷记“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等科目。
“免、抵、退”计算及账务处理
当期应纳税=内销货物的销项税-(全部进项税-当期出 口货物不予免、抵、退的税额)-上期未抵扣完的税 额
——当期不予免、抵、退的税额=离岸价×(税率-退税率),按其金额做账务处理如下: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应退税额=离岸价×退税率,按其金额做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未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企业,
货物出口销售时,按当期出口货物应收的款项,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按规定计算的应收出口退税,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科目,
按规定计算的不予退回的税金,借记“产品销售成本”等科目,按当期出口货物实现的销售收入,贷记“产品销售收入”等科目,
按规定计算的增值税,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收到退回的税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等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