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步站桩功教学视频:省08年社会保险基数 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淮政发[2000]31号)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
关于发布2008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
苏劳社险[2008]12号 发布时间: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就发布2008年度社会保险基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7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7374元。
二、
(一)参保人员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下限,按不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1369元)确定。参保人员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上限为: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地区,按不超过所在地省辖市或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确定;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地区,按不超过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6843元)确定。
(二)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地区,用人单位实际人均工资水平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人均不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1369元)确定缴费工资总额基数;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地区,用人单位实际人均工资低于所在地省辖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人均不低于省辖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工资总额基数。
三、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和待遇标准是否参照上述规定办理,由省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二OO八年六月十日
医疗保险缴纳比例(2007.7.1-2008.6.30)
发布时间:
缴纳基数 比例 (单位 个人)
1、按平均工资标准:23782元/年 9% 7% 2%
2、按实发工资标准: 工资额 9% 7% 2%
①工资低于最低标准(1189元/月)的,按1189元/月计算 7% 2%
②工资高于最高限(5946元/月)的,按5946元/月计算 7% 2%
市政府关于印发淮阴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淮政发[2000]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级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部省属驻淮单位:
《淮阴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
二000年一月二十日
淮阴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实施方案
为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省政府批转省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江苏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发[1999]8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进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如下:
一、改革的任务和原则
改革的任务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并逐步覆盖城镇全体劳动者。
改革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我市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二、政策规定
(一)覆盖范围。全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乡镇企业、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暂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待条件成熟时,再逐步纳入。
(二)统筹层次。基本医疗保险全市实行统一政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市、县(市)分别筹集、使用和管理。市区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清河、清浦区和淮阴经济开发区设立办事机构,驻淮阴县的省、市属事业单位和华能淮阴电厂参加市区统筹。
(三)缴费率。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为其工资总额的7%,职工个人缴费率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随着我市经济的不断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比例经省政府批准后可作相应的调整。
(四)基金列支渠道及缴费办法。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行政机关和由财政全部拨款的事业单位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定额或定项管理的全民所有制医疗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事业单位从事业收入或经营收入中提取的医疗基金中列支,企业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用人单位及职工应每月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统一缴纳,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代扣代缴。
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并由劳动部门依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责令其限期缴纳或依法强制征缴。
用人单位必须把医疗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定期向职工公布,接受职工监督。
用人单位依法转让、分立、合并、破产时,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优先清偿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及利息。
(五)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的建立和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执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划定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分别管理,不得互相挤占。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另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为:
35周岁及其以下职工按个人月工资收入的1.2%计入个人帐户;
36-50周岁职工按个人月工资收入的1.6%计入个人帐户;
51-60周岁职工按个人月工资的2.2%计入个人帐户;
退休人员按其养老金的4.5%计入个人帐户。
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跨年度结转使用和继承,只能用于医疗和购药,不得另作他用。
个人帐户资金的支付范围:1、支付门诊医疗费用;2、住院治疗中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3、住院治疗统筹基金支付段中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个人帐户资金不足支付时,由个人自付。
统筹基金主要支付基本医疗范围以内的、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住院医疗费,门诊特定项目的医疗费等。
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上年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10%左右。2000年市区首次住院定为750元,再次住院依次递减150元,最低减止150元。
统筹基金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上年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2000年市区定为30000元。
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在职人员个人负担比例为:
5000元及其以下的,个人自付20%;
5000-10000元的,个人自付15%;
10000-20000元的,个人自付10%;
20000元以上的,个人自付5%。
退休人员个人自付比例为:
工龄在20年及其以下的,自付以上各分段比例的70%;
工龄满20年至30年的,自付以上各分段比例的60%;
工龄满30年的,自付以上各分段比例的50%。
个人帐户划入比例、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个人支付比例,由各级劳动部门根据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及医疗水平发展变化情况进行调整、公布。
(六)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支付,由劳动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事业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解决,不得从基金中提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存款利率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利息收入并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各级劳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成立由政府有关单位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医疗机构代表、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
(七)妥善解决有关人员的医疗待遇。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按原国家和省规定的资金渠道解决,资金支付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机关的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由卫生部门管理。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上年人均水平在年初时按原渠道由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筹集,单独列帐管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制定有效管理办法,控制医疗费的不合理使用和增长。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除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外,用人单位可按照原有的医疗水平给予适当照顾。
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男缴费已满30年,女缴费已满25年的,退休后单位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未满上述年限的,可在退休时一次性补足到上述年限或补足到当地居民平均生存年限。
符合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职人员和按省政府139号令规定按月领取生活费的人员参照退休人员管理办法执行。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个人和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用人单位无力按期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经当地劳动部门审批同意后,可缓交1-3个月,缓交期间由单位按医改政策核报医疗费,补缴后单位再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用人单位申请缓交基本医疗保险费须经职代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讨论通过。
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
职工现有医疗消费水平较高的特定行业,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参保人员因个人自付医疗费开支较大而影响其基本生活时,职工所在单位可从福利费中给予适当补助,职工特殊疾病互济会也可给予一定补助。
职工因工伤、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已经实行工伤、生育社会保险的,由工伤、生育保险基金列支。尚未实行工伤、生育保险的,仍按原规定由原资金渠道解决。
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的医疗费用,仍按原办法执行,资金从原渠道解决。
现享受公费医疗的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学生的医疗费用,仍按原办法执行,资金从原渠道解决。
因地震、水灾等自然灾害和大面积传染病所需医疗费,由当地政府统一安排专项医疗经费。
(八)建立大病医疗救助基金。为了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发挥社会保障互助共济的作用,决定在我市建立大病医疗救助基金,适当解决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大病医疗问题,逐步形成“个人帐户管门诊,统筹基金管住院,特殊大病靠救助”的职工医疗保障格局。大病医疗救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在银行设立专户,由市、县(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单独管理,单独核算。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均可参加大病医疗统筹,暂按每人每月8元缴纳大病医疗救助基金,主要用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医疗费总额15万元(含基本医疗支出)以下的医疗费支出。大病医疗救助基金一般由单位缴纳,单位有困难时也可由参保人员缴纳部分或全部,个人缴纳须经职代会(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大病医疗救助必须是用人单位全员参加,不接纳个人单独缴费。
三、加强医疗服务管理
认真执行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基本医疗服务范围、服务标准、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及相应的管理办法。市劳动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淮阴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标准和办法。
认真执行国家劳动保障部和省劳动厅等部门制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资格审定办法;根据淮阴的实际情况,劳动部门要会同卫生、财政、物价、医药等有关部门,制定有关的实施办法。在各医疗机构和药店申请的基础上,市、县(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中西医并举,基层、专科和综合医疗机构兼顾,体现参保人选择意向,方便职工就医的原则,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报市医改办批准后,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签定协议,明确各自责任、权利和义务。在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时,要引入竞争机制,职工可选择若干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也可持处方在若干定点药店购药。市药品监督部门对购药药事事故提出处理办法。
各地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精神,积极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较少的经费投入,使人民群众得到良好的医疗服务,促进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要建立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的制度,形成医疗服务和药品流通的竞争机制,合理控制医药费用水平;要加强医疗机构和药店的内部管理,规范医药服务行为,减员增效,降低医药成本;要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在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降低药品收入占医疗总收入比重的基础上,合理提高医疗技术劳务价格;要加强业务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医药人员的素质和服务质量;要合理调整医疗机构布局,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将社区卫生服务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四、组织领导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广大职工的切生利益,关系到我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各级党委、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做好宣传和政治思想工作,使广大职工和社会各方面都积极支持和参与这项改革。
各级劳动部门是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要主动积极的抓好这项工作,按照本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2000年底正式运行。市、县(市)必须抓紧成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使用和管理;市、县(市)劳动部门必须成立相应科室,所配备的工作人员必须具有劳动保障、医药、计算机和财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各县(市)要根据各地情况制定实施方案,并于六月底前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各级财政、卫生、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要积极参与,密切配合,共同努力,确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本实施方案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