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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参保职工伤残解除劳动合同后可申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发布时间:2011-7-18 10:07:00 阅读次数:241次 作者:工伤赔偿法律网 我要评论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开心网 更多 0
珠海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公布,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自2011年1月1日起认定为工伤的参保职工,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有伤残等级的,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即日起可至社保经办窗口办理申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计发标准按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根据伤残等级计发1至15个月不等。
新的《工伤保险条例》于2011年正式实施,其中规定要把参加工伤保险的伤残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此举有利于进一步保障伤残职工离职后的医疗救治,降低劳资双方的矛盾冲突,减轻企业负担。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自2011年1月1日起认定为工伤的参保职工,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有伤残等级的,与发生工伤时所在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可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单位所在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解约通知书,携带本人在本市开户的工行或农行存折(借记卡)到社保经办窗口办理申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手续。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计发标准按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算,一级伤残计发15个月,二级伤残计发14个月,三级伤残计发13个月,四级伤残计发12个月,五级伤残计发10个月,六级伤残计发8个月,七级伤残计发6个月,八级伤残计发4个月,九级伤残计发2个月,十级伤残计发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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