魔兽世界克里希托:征地拆迁领域职务犯罪特点及预防对策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10/05 23:18:23
日期:2010.6.28   作者:刘建   编辑:唐林娟 阅读: 1084
长沙作为湖南的省会城市,经济迅速发展,GDP总量已由1998年的542.85亿元上升到2008年的3001亿元。城市建设的发展也促进经济的发展,特别是经国务院批准建设长株潭“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后,带动城区大河西先导区的开拓,未来10年之内,长沙城市规划区将达到2893平方公里,建设用地范围300平方公里,都市区范围将达到1750平方公里。经济的发展、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必然涉及土地征收拆迁等一系列社会管理问题。而目前征地拆迁工作又存在拆迁项目多、涉及面广、公开性不强、缺乏监督等特点和问题,往往滋生着各种犯罪尤其是职务犯罪。
长沙地区检察机关从服务经济发展大局出发,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集中查处征地拆迁领域的职务犯罪。自2008年10月至今,全市已立案侦查38件40人,包括处级以上要案2件2人,人大代表案件6件6人。涉及贪贿金额1500万余元,涉及渎职犯罪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3000余万元。案件的查处为我们敲响警钟,对于征地拆迁领域的职务犯罪应当给予高度重视,应当从发现问题、分析原因入手,对征地拆迁领域的职务犯罪进行有效的预防犯罪对策调研,切实杜绝这一领域职务犯罪的发生,服务保发展、保民生、保稳定。
一、征地拆迁领域职务犯罪特点及作案手段
从调查了解的情况来看,在征地拆迁领域滋生的犯罪主要体现为职务犯罪,而职务犯罪又集中体现在滥用职权、行受贿、贪污等犯罪上。
从征地拆迁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来看,征地拆迁领域的职务犯罪具有以下三性:一是犯罪人员的广泛性。涉案人员包括国土部门的相关行政负责人、下属拆迁事务所拆迁人员,村、乡负责人和干部,相关拆迁项目负责人等等。二是犯罪罪名的多样性,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滥用职权犯罪、受贿犯罪,有国家工作人员伙同他人的共同贪污犯罪,有行贿犯罪等多种犯罪。三是犯罪情节的严重性。其突出的表现在涉案金额巨大和引发新的社会矛盾。往往由于滥用职权或其它职务犯罪造成国家或者企业损失几千万元,个人从中收受贿赂百万余元。
从发案的环节来看,主要发生在征地拆迁补偿项目、标准适用、补偿金额核算等环节,或者是在拆迁户地基分配上为优先购买而产生行受贿的犯罪行为。
从作案的方式或手段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国土部门拆迁人员在拆迁工作中,利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现场调查核实、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等职务之便,收受被拆迁村民、村集体、企业贿赂,并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涉嫌滥用职权、受贿犯罪。2、国土部门拆迁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变更补偿项目及标准获取非法补偿款,但未从中收受贿赂,涉嫌滥用职权犯罪。3、国土部门拆迁人员与村基层组织成员、基层政府征地负责人员等相互勾结,以虚增、虚列的方式套取补偿款后私分。4、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本身经手管理本村范围内补偿款的职务之便,贪污村集体补偿款。5、政府拆迁指挥部相关负责人或拆迁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直接套取补偿款后侵吞。6、乡镇一级组织在负责拆迁过程中,违反国土资源部关于征地拆迁工作经费为4%的规定,任意扩大比例,滥用职权将拆迁款一部分贪污或挪作他用。
套取补偿款的具体做法有以下几种:1、将违章建筑按照合法建筑计算补偿金额;2、搭建临时建筑(俗称“跑得快”),并以合法建筑予以补偿;3、改变房屋性状,砖木结构按砖混结构计算;4、将未装修的房屋按已装修计算;5、将杂屋(平房)按二层楼房标准补偿;6、将非农户按农户补偿;7、采取一户分成两户的分户法;8、虚增户外设施和青苗;9、虚增房屋面积;10、虚列拆迁户等等。
二、征地拆迁领域职务犯罪的危害性
征地拆迁工作中的职务犯罪直接产生一系列社会问题,给党和国家、整个社会和人民群众带来的后果和严重性已经触目惊心。其主要体现在:
(一)严重破坏经济投资环境。贪贿渎职犯罪直接造成投资成本增长,投资环境恶化。如位于雨花区的某投资公司征地拆迁项目,由于存在一系列滥用职权、贪污贿赂等违法犯罪行为,导致投资商在支付根据评估预测的费用7000万元后,又超额近一倍进行补偿款支付,达到1.3亿元,仍无法完成拆迁补偿工作,工程迟迟不能上马,开发商与有关政府机关之间纠纷连连。这些情况,势必极大程度挫伤外商的投资积极性,破坏本地区对外区域的投资环境印象,给长沙经济发展带来极大负面影响,阻碍经济发展。
(二)直接或间接损害人民群众利益。一是在征地拆迁中因为不公正导致群众利益受损;二是拆迁成本增长,使得投资商开发的土地成本增长,最终转嫁到获得使用权的群众的身上。
(三)引发和激化社会矛盾。由于征地拆迁工作中的不公开、不公正,群众利益受损,使得村民与开发商、政府机关之间产生重重矛盾,进一步激化社会矛盾,引起突发事件。
(四)直接导致党和政府的公信力下降。征地拆迁工作中的贪污受贿等违纪、违法、犯罪行为,使得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的廉洁性、公正性有所质疑,从而对党和政府管理国家和社会的信任度下降,由此产生抵触或反对情绪。
三、征地拆迁补偿过程中产生职务犯罪的原因
从查处的案件分析,产生职务犯罪有以下原因。
(一)相关工作制度规定存在漏洞,工作公开性、透明性不强,监督机制欠缺
1、工作制度规定不细,审核把关的内部监督形同虚设。如通过查处水利投资项目征地拆迁补偿中的问题发现,在拆迁事务所内部,按照制度规定由拆迁人员进行实地丈量、计算面积和金额,同时必须制作相关资料报事务所审核人员审核,再报国土局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最后报主管副局长审核。对于审查的具体内容、审查的方式,制度规定模糊、不具体。而在一系列的内部审核把关中,审核人员仅仅以签字了事,内部监督几乎形同虚设。如查处的拆迁事务所临聘人员吴某,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和审核形同虚设的制度漏洞,在参加工作不到两年的时间内通过滥用职权行为为自己谋取非法利益170余万元。
2、拆迁内容对外公开性不强,外部监督欠缺。其一,拆迁补偿工作往往由政府组织成立的指挥部负责或国土部门下属机构负责,出资方往往无法介入征地拆迁工作中,对补偿工作无法从外部进行监督。其二,关于征地拆迁补偿三次公示的原有规定存在漏洞,目前长沙市政府对此作了进一步规定,较之以往更加科学合理。但对整个项目的补偿款额、所有实际补偿费用情况、尤其是集体补偿情况,仍然存在制度规定上的漏洞,没有完全做到公之于众、告之于民,事后监督机制仍然有欠缺之处。
3、政府财政体制不健全产生“不进腰包”的渎职犯罪。乡、镇一级政府组织在计划实施如盖养老院等一些民生工程、政绩工程过程中,由于财政未予资金保障,而从所负责开发项目中任意套取开发商支付的补偿款,用以解决费用。这样,势必扰乱正常的征地补偿工作秩序,同时也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
(二)政策性规定不够细化,导致工作人员可操作的空间过大,权力空间过大
政策对于征地补偿中的一些情况如合法面积的补偿标准等等规定得很明确,但对于某些情况的补偿规定则没有明确和细化,如房屋装修的补偿问题。政策规定的不足给了决策人操作的空间,导致拆迁人员现场自由裁量的权力过大,给相关工作人员徇私情、徇私利进行犯罪以可乘之机。
(三)对现有的政策规定执行不严,给职务犯罪以滋生空间
国土资源部对于土地的开发使用包括流转都作了明确规定。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往往由于客观或主观因素影响导致对政策性规定执行不严。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的相关规定,生地必须变为熟地后方能进行使用权流转。实践中,由于政府资金压力过大,往往是由开发商与政府签订项目投资协议后,由开发商负责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的支付。在这种方式下,必然存在政府监管力度不够、各种犯罪滋生,直接导致开发单位所付款超出预算数千万元仍无法完成拆迁补偿工作。而开发商对于超额部分,理所当然转入土地开发使用的成本计算当中,而这一部分成本,最终转嫁到社会和老百姓身上。又如违反国土资源部关于保障4%的工作经费的规定,将工作经费以各种名目虚列任意扩大,有的甚至达到近30%。这些违反政策规定的做法势必给职务犯罪以滋生的空间。
(四)拆迁工作的组织机构不统一,管理欠规范和科学
在征地拆迁补偿的实际工作中,有的项目几乎由国土部门单独负责,而国土部门又无精力过多关注,具体的工作任务就由几名下属事务所拆迁人员担负。有的项目由县一级政府成立的征地拆迁指挥部负责,或者由乡、镇一级政府的土地拆迁指挥中心负责,缺乏国土部门的专业介入与管理。机构不统一,管理不统一,政府管理与专业职能部门管理的衔接不够甚至脱节,导致管理不科学、不规范,直接影响政策标准的实际执行。
(五)拆迁人员、乡村干部素质偏低,政治、法制观念不强
从查处的情况了解,负责拆迁的工作人员大多是临时聘用人员,文化程度低,无正式职业多,缺乏应有的政治和法制教育。而相关部门在聘用拆迁人员时没有经过正规筛选录用程序,基于人情关系的原因,有征地拆迁方面的工作经验一般要求即录用。如对雨花区拆迁事务所7名人员进行调查,其中6名均涉嫌职务犯罪被立案侦查,其中5名为临聘人员。而在乡村干部中,政治法律观念不强的大有人在。如有的村干部在犯罪后供述称:自己是“举手”干部,也就是说,群众举手自己就是干部,群众不举手就下台,遇上征地拆迁的机会,不捞白不捞。
四、预防征地拆迁中职务犯罪的对策研究
分析犯罪产生的原因,笔者认为,要有效遏制征地拆迁领域中的职务犯罪,应当考虑从以下三个方面进一步完善机制、加强监督,切实做好征地拆迁中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
(一)统一机构、细化职责、统一标准,堵住拆迁人员自由调控的空间
1、建议由县一级政府牵头成立拆迁指挥部后,根据工作需要从不同职能部门抽调多方力量开展拆迁工作,做到细化职责、责任到人,而不是均由临聘人员一统其责。如派出所与社区或村组织负责住户及人口把关,临时聘用人员具体负责丈量,财政专人负责审计等。2、对于补偿标准,严格执行政府令,一视同仁,不可随意大开口子,给工作人员徇私情、徇私利以权力空间。
(二)建立、健全制度,强化内外监督机制
1、严格内部审查审核制度,对抽样检查,应当由审核人员、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负责人等组成专门小组,会同基层代表进行实地抽样检查审核。对检查出现问题的,应当及时调查,如有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2、组成村民居民代表、拆迁人员、出资方代表的现场实地勘测小组进行实地勘测,加强对现场实地勘察的监督力度。3、加强拆迁补偿审计工作的透明度。征地拆迁指挥部应当以多种形式将审计的具体情况公布于众,以确保拆迁工作的公正、公平、合法。4、进一步完善增设事后公示程序。笔者认为,对于事后监督,应当细化到不仅仅是公示村民居民的补偿情况,要对项目拆迁资金的整体情况、补偿对象、补偿具体事项、补偿标准、补偿金额等进行明细公示,并将公示内容分户制成项目补偿手册分发到户,加强群众对补偿工作的监督,杜绝国土部门人员及村委干部从中滥用职权、贪污、行受贿犯罪的空间。
(三)加强人员素质教育,规范管理
1、严格拆迁工作人员选用制度。这些人员不仅包括具备一定征地拆迁工作经验的无固定职业人员,还应当包括政府一些职能部门抽调开展工作的专业人员,如财务审计人员、纪检监察人员等,保证被选用人员具备较高政治素质。2、组织拆迁工作人员集中开展学习培训,培养正确的时事观、大局观和法制观念。3、对工作人员明确纪律和奖惩制度。坚决执行劳动合同条款,发现违纪违法问题不论大小,一律依合同予以坚决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