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骨刺图 ppt:腐败分子忏悔录(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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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分子忏悔录(之二)

湖南省统计局         2007-05-21 08:52:47   

 

腐败分子忏悔录(六) 
----铁道部一处级干部的忏悔  

   背景:杨建华,曾任铁道部第十八工程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主任,因犯贪污罪被天津市高级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现在天津河西监狱服刑。 
    我曾经有过21年的党龄,1976年入伍,开过汽车,干过电焊工、修理工、材料管理员、战术参谋。1984年1月1日我随铁道兵集体转业后,由于工作积极努力,认真负责,很快就被聘为干部,在局劳资处担任劳资员。后来,局里成立职工养老保险科,我当上了科长。保险科改为管理中心后,我又被提升为管理中心主任。 
    正当我的人生充满希望之时,却由于一念之差,走上了邪路。当时干保险这行效益非常好,管理中心为了鼓励员工,设有奖励基金,年终还有分红。那时我们收缴的职工养老保险金非常多,融资达到一个多亿,但没有太细的账目,而我又是管理中心主任,自然“近水楼台先得月”。当时的金融秩序比较混乱,银行对于大笔存款非常重视,纷纷向我抛来“绣球”,答应给我高额利息。 
    1994年,银行第一次给了我11.4万元的高额利息。这么一大笔钱,我没敢装入个人腰包,而是存入了管理中心的账上。过后,我发现并没有人注意到这笔钱,即使当时自己拿了也不会被人发现。要知道,这可是11.4万元,稍微从中做点手脚,就顶我干大半辈子了。我越想越后悔,觉得自己太傻,暗暗决定下次有机会一定要捞上一笔。因此第二年再续存时,我要求银行提高存款利息,否则就转存其他银行。银行为了留住我们这个大客户,只好答应了我的要求。而我回去在向局里汇报的时候,隐瞒了其中0.05%的利息。一年后,我悄悄来到这家银行,提走了8.4万元的巨额利息。拿到钱后,我既兴奋,又紧张,但更多的是忐忑不安。过了一段时间,我发现局里根本没人知道这件事,才渐渐放下心来,胆子也更大起来。第三年,我又以同样的手法取走了10.04万元的利息。 
    人对金钱的占有欲是无止境的。看到钻体制漏洞的空子捞钱如此轻而易举,我的胆子越来越大,不义之财也越捞越多。除了银行的利息之外,我还隐瞒了在某保险公司存职工养老保险金时另外给的1%手续费,加起来也有十几万元。 
    对于一直靠工资生活的我来说,有钱后的第一件事就是放开手脚花钱。我讲吃讲喝讲穿,别人有的自己要有,别人没有的我也要有。当时如果谁穿了一件非常时尚的衣服,不出一个星期,我准会穿上类似的衣服。看到谁有什么高档消费品,我马上就跑去买。反正当时社会上流行什么,我都不会落后。因为钱来得太容易了,我挥霍起来丝毫不觉得可惜。也许正是因为钱来得太容易了,也就太容易失去了,可是在失去钱的同时,我也失去了自由。
 

腐败分子忏悔录(七) 
----一法院执行庭庭长的忏悔  


    背景:王启善,现年50岁,原任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法院执行庭庭长(副处级),因犯贪污、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现在哈尔滨监狱服刑。 
    从法官到囚犯,在这人生的巨大落差面前,我曾悲怨、悔恨过,也曾不止一次的扪心自问:我为何走到今天这一步?回首曾有过的辉煌,我更加痛恨自己,是我亲手毁了自己的前程。 
    1982年我从部队转业,被分配到牡丹江市中级法院工作,先后担任审判员、办公室主任、区法院执行庭庭长等职务,曾被院里评为先进工作者、得过重奖。然而,随着手中权力的增大,尤其从1991年任院公司经理、区法院执行庭庭长后,有求于我的人多了,社会交往也多了,我对享乐的向往、对金钱的追求开始增长和膨胀起来,刚参加工作时给自己定的奋斗目标,也随着那种欲望而逐渐沉沦和消失。 
    我的堕落是从恋赌开始的,玩牌输了钱,开始还用自己的钱,后来越玩越甚,就动用庭里的公款。当朋友求助时,我毫无顾忌地一次挪用公款13余万元借给他们。钱还不上时,为了堵窟窿我就卖掉了妻子的摩托车、手表。岂不知,赌瘾已使我陷入了无底洞,以致后来越赌越输,不但公款还不上,还欠下了不少债。为了能搞到钱,我想到了手中的权力。一次,在为当事人执行60万元财物时,我将其中17万余元据为己有,并将赃款全部挥霍在赌桌上。 
    我如此贪玩奢赌,不务正业,不但害了自己,也给单位的工作带来了无法弥补的损失。我所在的执行庭过去工作成绩斐然,每年案件的执行标的额都名列全市前茅,收到当事人不少表扬信和锦旗,还作为典型在全系统介绍过经验。而我误入歧途后,工作效率和成绩急剧下降,所执行的案件不是有头无尾,就是有尾无头,账目不清,混乱无章。依法执行的回款近百万元不能按规定如期返还,造成了受害单位和当事人一系列经济损失。 
    案发后,我的犯罪行为和判决结果,也不可避免地严重伤害和影响了我的亲朋好友,所带来的灾难和耻辱,更如大山般沉重地压在他们身上。为了给我退赃赎罪,他们四处奔走,八方集资。而昔日曾受我多次资助数十万元的“铁哥们儿”却躲的躲,藏的藏。 
    入狱初期,我曾怨天尤人,不愿面对事实,更没有彻底醒悟。在监狱领导和干警的帮助、教育下,我认识到了自己犯罪的危害和影响。当初如果能将领导的教诲、亲人的叮嘱牢记在心,哪能落得如此下场。 
    自省我的犯罪根源,首先,经不住金钱的诱惑,忘记了党性宗旨教育,背离了党员的标准和要求,在是非曲直、道德取向上缺乏冷静的思考和判断力,以致将国家财产据为己有,肆意挥霍,来满足自己的私欲和虚荣。所谓“苍蝇不叮无缝的蛋”,思想意识上的松懈,行为作风上的放纵,造成了我今日的结局。 
    其次,我身为法官,实质上却是不懂法、不守法的法盲。这是造成自己违法犯罪的又一重要原因。对自己的放纵,使自己根本看不清是非的界限,而扭曲的心态误导了我的人生目标,直到后来越走越远。 
    三是玩物丧志,将权力当做谋取私利的资本。随着职务的提升,我本应将其看做是组织对我的信任,但我却当成了索取私欲的资本,为恋赌、享乐,整天沉湎在灯红酒绿、推杯换盏的酒席里,置身于吆五喝六、不亦乐乎的麻将声中。人生理想、事业前途乃至党纪国法,全都被我抛到九霄云外,赌资耗尽,竟将手伸向了公款。 
    人生的辉煌与沉沦,在于你的抉择,更在于你随时矫正。如今,我深深地领悟到:一人的犯罪,决不是你一人所能承受得了的。那危害和影响所带来的灾难和痛苦,是与你的亲朋好友紧密相连的。守法即是平安,平安就是福!

腐败分子忏悔录(八)--我没有冲过美色关 
----旅游局长“现身说法”作忏悔  

    背景:吴天明,先后担任过湖北省原咸宁市(县级)副市长、咸宁市(地级)旅游局局长。在咸宁市政府分管城建期间,因利用职务之便违规收取工程施工单位管理费16.8万元,并从中收受贿赂3万余元,贪污公款4万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这是吴天明在湖北省纪委、省监察厅、省司法厅、省监狱管理局联合组织的“现身说纪说法”活动中所作的忏悔。 
    今天,我作为现身说法的反面典型,真有说不出的痛苦、惭愧。我之所以痛苦,是因为自己的贪婪,想得到更多的东西,结果却把自己奋斗了半生所得到的全部毁掉了。如今的我,除了拥有一个罪犯的身份,什么都没有了。我之所以惭愧,是因为受党教育几十年,却因为自己的胡作非为而成为群众深恶痛绝的腐败分子。 
    1976年,我从学校进入社会时,随身携带的物品仅有一只旧木箱和两床厚重的旧棉被。在此后20多年的人生经历中,党组织为我提供了一个又一个再学习、再锻炼的机会,使我刚过而立之年就走上了副县级领导岗位。1990年,我调任原咸宁市县级副市长时,是咸宁地区的县市长中最年轻的一个。39岁时,我担任了地区旅游局党组书记、局长。 
    如果我能在政治上的不断进步、事业的不断发展中,老实一点,谦虚一点,自律一点,廉洁一点,那该有多好啊!令人十分痛心的是,我没能做到这一点。面对成绩我沾沾自喜,目空一切;工作上主观武断,惟我独尊;党务、政务大权独揽,使我利令智昏,为所欲为,漠视党纪国法的约束。利己主义倾向使我在灯红酒绿、迎来送往中迷失了自己。 
    导致我堕入犯罪深渊的最直接原因是没有冲过美色关。改革开放以后,面对个别社交场合令人眼花缭乱的纸醉金迷的生活,我没能把持住一个共产党员应有的道德操守,心安理得地接受宴请、桑拿等特别服务。尤其是在认识了后来成为我妻子的那个年轻女人之后,在她的甜言蜜语中,我以为找到了真爱,便不顾一切地要求离婚。为了挽救我们的婚姻和我的政治生命,当时的地委主要领导亲自找我谈话,语重心长地劝说;许多老前辈、老同事、老同学多次登门规劝。对于他们的苦口婆心,我充耳不闻,一意孤行。这种依附于权力和金钱的婚姻,以及充满低级趣味的个人享乐,给我的事业和家庭造成的危害是灾难性的,也是刻骨铭心的。 
    大千世界,什么都有,就是没有后悔药。如果有,我愿用20年的生命去换取。 
    如果允许我重来,我会珍惜党和人民赋予我的每一份权力,恪尽职守,当好公仆。面对日益富裕起来的人们,我也决不会因心理失衡而以权谋私。因为我已懂得,在市场经济大潮中,作为一名国家公务人员,惟一可以用来换取个人利益的就是你手中的权力,而当你一旦接受这种交换,出卖的往往就不单是你手中的权力,还有你的灵魂、尊严和美好的前程。它在带给你一时的满足与快慰的同时,也将带给你无穷无尽的隐忧与懊悔。 
    “实迷途其未远,觉今是而昨非。”过去的一切,从我走进高墙电网间的那一天就已经无情地画上了冰冷而凄凉的句号。在无穷的悔恨中,现在我惟一能做、而且也决心去做的就是认真接受教育改造,与旧我彻底决裂,力争早日回归社会,重塑新生。

 

腐败分子忏悔录(九)--我花了几百万元买官 
----一副县长痛说自己犯罪经过  

  
     背景:吴耿岳,1960年2月10日出生于广西随川县,原系广西陆川县副县长,曾任县人民银行行长。因犯受贿罪、行贿罪、贪污罪,被广西自治区高级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我27岁就担任了县人民银行副行长,30岁担任行长,34岁担任副县长。在工作期间,我两次获得自治区先进工作者称号,一次获得全国先进工作者称号。就是因为贪心,我蜕变成了一名腐败分子。 
    记得当我被“双规”审查时,全县的老百姓奔走相告,拍手称快。案发至今,我一直在反省自己:为什么像我这样一个在别人眼中的“政坛新星”也会走上犯罪道路,成为一个“腐败明星”? 
    一心只想出人头地的我在入党当官之后,开始贪图享乐,天天沉湎于灯红酒绿之中。别人送的礼也敢于“笑纳”,到了1993年,甚至还“赶时髦”,在县里找了一个情妇。在和她交往的过程中,我先后将300多万元交给她保管,借给她大姐、大哥、丈夫90万元买房做生意,并且还送了30万元给她乡亲买地皮建房。我认为这种吃喝玩乐找情妇只是生活小节,根本够不上违纪犯法,没有什么要紧。 
    为了保官和升官,我开始用金钱去买官。我第一次买官是在1993年6月,当时听说有个姓李的陆川老乡跟成克杰的儿子很熟,可以帮我找到“位子”,我就交给他30万元帮忙活动。后来地委在讨论干部时,时任地委副书记、行署专员的俞芳林(因受贿被判处无期徒刑)得知我跟成克杰的儿子很熟,当即表示同意,并于1994年3月任命我为陆川县副县长。 
    为了表示感谢和进一步得到提升,我又以不同的名目亲自送了90万元给俞芳林。同时,我还全线出击:1996年8月给了老乡40万元,1996年给了陆川老板朱某60万元,1997年1月又给了老乡罗茂巧92万元,让他们帮忙去买“位子”。但是,在花了几百万元后,结果仍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我用钱去买官,送钱给情妇保管和借钱给她亲属,都是需要花费大量金钱的。但我每个月的工资收入只有一两千元。在这个收支矛盾面前,我把目光转向了自己手中的权力。我用手中的权力去换大钱,从买官又发展为受贿。 
    在这一犯罪过程中,我与老板丘卓林结成了铁杆兄弟,先后利用银行副行长、行长、副县长的职务之便,为丘卓林谋取承包陆川县人民银行办公楼的基建工程、购买银行下属金星劳动服务公司的40亩土地和向他及其利益相关人员提供陆川县金融社的巨额贷款4230多万元,使他从中获利2000多万元,我也从他那里得到回报570万元,我还利用职权同其他老板换取金钱36.2万元。不仅如此,我还直接利用职权去贪污,采取收支不入账和虚开发票的手段,侵吞公款37万多元。而这些公款被我侵吞和借贷出去之后,有许多都未能归还,有的甚至已经挥霍一空,最后引发了成千上万储户上街讨说法的风波,终于使我的罪行东窗事发。 
    噩梦醒来是悔恨,真是应了一句古话:早知今日,何必当初啊!

腐败分子忏悔录(十)--我走上了让权力变资本的道路 
----一市委书记的忏悔  

  
    背景:俞芳林,1952年7月6日出生,广西北流市人,广西钦州市原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曾任中共北流市委书记、玉林地区行署专员、中共玉林地委书记。2002年10月3日,被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现在英山监狱服刑改造。 
    我出生在一个农民家庭,从小失去父爱,是母亲含辛茹苦地把我和弟弟拉扯大,节衣缩食地供我上学,期盼我长大后能出人头地,光宗耀祖。因此,我勤奋读书,高中毕业后便参加工作,成为村里第一个国家干部,22岁时被提拔为公社主要领导之一。从上个世纪80年代初起担任县委、县政府的主要领导,成为当时广西最年轻的县长和县委书记。90年代初担任玉林地委副书记、行署专员、地委书记,后来又调任钦州市委书记,曾受过政府的多次奖励。1993年被选为第八届全国人大代表,1997年被选为党的十五大代表,当时可谓是春风得意。 
    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所有制经济成分的日趋多样化,居民的收入也逐步拉开档次。看着先富裕起来的那些人,我开始琢磨没有资本积累怎么办?我的后路在哪里?我想,只要不偷不抢,只有天知地知他知我知,他不说我不讲,又有谁会知道呢?从此,我开始走上了让权力变资本的道路。我一次又一次把权力变成投资,先后29次共受贿203万元。 
    因为我拥有一个地方的最高领导权,而成为社会上某些人实施“买官”的对象。他们不择手段地对我展开糖弹攻势,在我身上搞感情投资,利用我出差、治病之机,或在逢年过节时“进贡”。 
    卖官的犯罪事实:在1994年9月至1996年2月间,陆川县人民银行原行长吴耿岳被任命为副县长后,为感谢俞芳林对提拔其为副县长职务的支持和为日后得到俞芳林的关照提拔为正职,送给俞芳林90万元。 
    1994年下半年至1996年2月间,博白县委原副书记莫华生为了能转正,先后3次送给俞芳林18万元。 
    1995年初,陆川县土地局原局长卢达敏被任命为副县长后,为表示感谢,送给俞芳林5万元。 
    随着收受别人的钱财越来越多,权力资本也越来越大,我面临的风险也在逐渐加大。群众对我卖官的行为是看在眼里,恨在心上,不断向上级纪委、检察机关举报我的情况。后来我调到钦州市任职,感到积累的钱多了,放在玉林家里不安全,万一工作组突击检查,问题就会大暴露,后果不堪设想。于是我便把钱财都装进一只大箱子,并将箱子从玉林转移到钦州,但也不敢放在家里,交给了刚认识不到半年的港商林志文代为保管,我当时任何收条凭证都不敢要。经过这样一番折腾,我自认为很安全了。但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1998年10月,我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直到被查处前,我还在收受别人送来的钱物。 
    检察机关查获的犯罪证据:俞芳林被检察院缴获的这只箱内装着8公斤重的金条、金块、金砖、金戒指、金项链,还有金手表、金手镯、宝石,外加美元、泰铢、土地使用证等,价值几十万元。 
    我的犯罪教训是深刻的。当领导,要管好自己的脚,不该去的地方不去;要管好自己的嘴,“不干净”的东西别吃;要管好自己的头、管好自己的手……要做到“见色不迷,见钱不贪”。我要以自己的经历告诫他人,别走我这样的路。
 

[来源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来源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  湖南省部分职务犯罪服刑人员忏悔录 (05-30)

 ◎  腐败分子忏悔录(之三) (03-24)

 ◎  腐败分子忏悔录(之一) (03-24)

 ◎  贪官忏悔书后的廉政思考 (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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