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生希的作品重口吗:2007年辽宁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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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民政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民发〔2007〕11号
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市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7〕99号)精神,结合我省情况,从2007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
二、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使其生活达到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90元,省财政按每人每月70元安排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市、县财政各承担50%。
三、提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补助标准,按照不高于十级因公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全省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45元。省财政按每人每月40元安排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市、县财政各承担50%。
四、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每人每月补助100元。省财政按每人每月70元安排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市、县财政各承担50%。
参战人员的补助经费待各地对参战人员认定后下拨。
参战退役人员是指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人员。
五、提高入朝民兵民工和特别困难的在乡复员军人遗属生活补助标准。按照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辽政办〔1998〕49号)的要求,入朝民兵民工和特别困难的在乡复员军人遗属比照在乡老复员军人提高标准的70%和50%掌握。省财政按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的50%安排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市、县两级财政各承担50%。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做好参战人员认定和资金的核实工作,加强专项经费的管理,按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下发的《辽宁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优待金社会化发放暂行办法》(辽民发〔2005〕18号)的要求由县级实行银行发放,并通过完善《优抚对象服务手册》和建立优抚对象联络员制度将增加的标准及发放时限通知到户,要将抚恤和生活补助资金及时、准确、足额地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使优抚对象切身感受到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心。
附表1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07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抚恤金标准
一级
因战
18900
因公
18300
因病
17700
二级
因战
17100
因公
16200
因病
15600
三级
因战
15000
因公
14100
因病
13200
四级
因战
12300
因公
11100
因病
10200
五级
因战
9600
因公
8400
因病
7800
六级
因战
7500
因公
7080
因病
6000
七级
因战
5700
因公
5100
八级
因战
3600
因公
3300
九级
因战
3000
因公
2400
十级
因战
2100
因公
1800
附表2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07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烈属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
城镇
6000
5400
5100
农村
3600
3420
3300
附表3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2007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
13680
12240
4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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