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肠对身体有害吗:履行合同过程中需注意附随义务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10/06 00:04:10


  案情:

  2006年,汝南燃气公司与地处该县汝宁镇顺河街农村信用联社家属院部分居民签订燃气开户安装合同,随后该公司据此安装了居民(餐饮、取暖、制冷)用管道燃气并开户。2009年4月13日,该处居民刘某(非燃气用户)向汝南县公安110报案,称自己家中被盗。该县公安机关勘察后出具证明及相关材料显示,2009年4月13日,刘某家被盗系罪犯从后墙上攀登至一楼,顺燃气管道向上攀登至三楼,撬开刘某家厨窗进入现场,盗窃财物后开房门逃离现场。

  刘某认为:2009年4月13日,盗窃分子潜入自己家卧室,盗走现金、手机等财务。经汝南县公安局技术鉴定盗窃分子系从自己房后由汝南燃气公司安装的燃气管道侵入住室。由于汝南燃气公司未经自己允许,自行在楼房邻窗安装管道,对自己住宅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致使盗窃分子顺管道侵入,造成自己精神上、物质上的重大损失,汝南燃气公司安装燃气管道的行为既严重侵犯了自己住宅安全和生活安定,又侵犯了隐私,使自己整日生活在担心和恐惧中,故要求汝南燃气公司赔偿精神损失10万元、赔偿自己损失8800元,向自己道歉、拆除管道、消除危险。

  汝南燃气公司认为:自己安装燃气管道符合规定,刘某家楼上与西邻住户均与自己签订了用气合同,自己安装燃气管道系履行合同行为,并未侵犯他人不动产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八条,刘某应当为其楼上和相邻用户用气铺设管道提供方便;刘某诉称自己安装燃气管道的行为未经其允许,没有法律依据。同时,所涉及的燃气管道,已安装三年,刘某未向自己提过异议,也未对自家窗户采取防护措施,却偏偏在被盗后提出未经其允许,此意见没有道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刘某为其楼上和相邻用户用气铺设管道提供方便是其法律义务;刘某所称安全隐患,并非自己安装的管道造成。自己安装的燃气管道为架空管,离地有近3米的高度,无法直接攀爬,不存在安全隐患;刘某家窗户下有两堵墙,使盗窃分子得以爬上高度近3米的架空管;刘某楼上、楼下均安装了防盗窗,唯有刘某家没有装,所以刘某家被盗,并非自己安装的管道造成,与自己没有因果关系。综上所述,自己安装燃气管道的行为没有过错,合理合法,没有侵犯刘某合法权益,自己安装燃气管道的行为与刘某家被盗没有必然因果关系,自己对刘某家被盗没有任何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审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汝南燃气公司作为燃气供应企业,推广使用燃气和发展燃气用户的行为无可非议,但应在安装管线时充分注意,尽量避免给他人住宅的安全造成隐患。本案中,汝南燃气公司为刘某所居住的家属楼居民户安装煤气管道、开户,是依据合同的行为,但客观上由于所铺设的燃气管道靠近刘某家窗户,且所铺设的水平管线距刘某家所处家属院墙距离较近,没有采取防盗措施,存有一定的安全隐患。汝南县公安机关的证明显示,犯罪分子正是利用被告的燃气管道进入刘某家中的,故因汝南燃气公司安装时未能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给他人带来的安全隐患,致使盗窃分子有可乘之机,发生盗窃分子攀缘管线进入刘某住宅行窃的事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虽然汝南燃气公司在安装燃气管道时存在一定安全隐患,但是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汝南燃气公司安装燃气管道与盗窃分子进入刘某住宅行窃二者之间存在必然联系,故刘某所提的由汝南燃气公司赔偿损失8800元的诉请,法院无法支持。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对于刘某请求汝南燃气公司赔偿精神损失10万元的请求,因刘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精神受到严重损害的后果,且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汝南燃气公司属于牟取利润的企业,处于强势地位,从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角度考量,酌定汝南燃气公司赔偿精神损害1500元。刘某请求汝南燃气公司赔礼道歉,予以支持。此外,因燃气管道是服务群众的基础设施,让汝南燃气公司拆除燃气管道既不现实,又不符合立法本意,且当多数人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应选择保护较大的利益,故刘某请求汝南燃气公司拆除燃气管道,消除危险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法院最终判决:汝南燃气分公司赔偿刘某刘某精神损害1500元,并赔礼道歉。

    评析:

  类似本案的事实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所引发争执不断。因为燃气公司属于企业,牟取最大利润是其本质特征,所以应对履行合同中安装管线所形成的安全隐患具有消除义务,理应对安全费用买单,而不能随意转嫁到用户甚至非用户身上。

  随着现代社会物质文明的发展,使用卫生、清洁的新能源——天然气作为科技成果之一,正进入寻常百姓家,日益受到人们的青睐。汝南燃气公司作为燃气供应企业,推广使用燃气和发展燃气用户时,设置燃气管道是其行使生产经营的权利行为,但权利与义务是同一的,是相互联系的,在行使权利时应顾及应尽的义务,应尽量避免给别人造成不应有的危害。本案中,汝南燃气公司在明知所设置的燃气管道离院墙较近而应采取安装配套防盗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却疏忽大意甚至放任,以致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对他人造成物质与精神损失,法院认定汝南燃气公司过错行为虽然与刘某家被盗的结果不存在必然联系,但依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其需要适当给予刘某一定的精神赔偿,并赔礼道歉,这是有法可依的。郭旗  彭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