腰锥盘突出脚麻:199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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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优发[1996]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107次总理办公会议精神,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经研究决定,从1996年7月1日起,提高在职革命伤残人员伤残保健金、“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和“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职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保健金,在1994年标准的基础上,特等每人每年提高150元,其他伤残等级依次递减(新标准见附件一)。
二、“三属”定期抚恤金,在1995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5元(新标准见附件二)。
三、“三红”生活补助标准,在1995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提高49元、65元和15元(新标准见附件三)。
四、这次提高在职革命伤残人员、“三属”和“三红”的抚恤补助标准,各级政府及民政、财政部门要专款专用,不错不漏,及时把抚恤款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提高抚恤补助标准所需新增经费,由中央财政拨专款另行下达。
附件一:革命伤残人员保健金标准表
附件二:“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附件三:“三红”生活补助标准表
民政部、财政部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件一:
革命伤残人员保健金标准准
(从1996年7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 / 年
伤残等级
伤残性质
现行标准
提高标准
新标准
特   等
因战
450
150
600
因公
420
150
570
一    等
因战
374
126
500
因公
342
118
460
因病
332
118
450
二等甲级
因战
288
92
380
因公
268
92
360
因病
250
90
340
二等乙级
因战
231
69
300
因公
214
66
280
因病
210
60
270
三等甲级
因战
174
46
220
因公
160
40
200
三等乙级
因战
132
38
170
因公
122
38
160
附件二:
“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1996年7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 / 月


居住地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
病故军人家属
农      村
60—65
55—60
小  城  镇
70—75
65—70
大 中 城 市
75—80
70—75
附件三:
“三红”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1996年7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 / 月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
300
200
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