腹黑前夫别乱来txt:山东袭警案犯曾被判无期 五年出狱 官方:因管理严格未带枪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10/05 23:09:14
山东袭警案犯曾被判无期 五年出狱 官方:因管理严格未带枪

2011/01/10 
  核心提示:日前,媒体追踪山东泰安袭警案发现,嫌犯刘建军曾在1983年因枪杀一名男子获无期徒刑。5年后,刘建军获释,受害人家属质疑处理存黑幕。据媒体报道,当地警方尚未就此事作出回应。

  山东泰安“1·04”袭警案,并非犯罪嫌疑人刘建军第一次开枪杀人。早在1983年,他就在德州开枪打死一名男青年,被判处无期徒刑。28年来,受害者家属一直质疑该案的审判,以及刘建军服刑的情况,怀疑其中可能存在司法黑幕。

  言语纠纷引发枪案

  前日,德州军分区第一干休所一位姓李的原所长称,他已经记不起杀人者的名字,只记得他在刘家兄弟中排行老三,故称“小三”。受害者的妹妹曹某则证实,“小三”就是刘建军。

  据曹某回忆,1983年,她在某工程局医院任团委书记,刘建军在该局一个分局做工人。在一次团生活会上,有人指责刘建军喜欢偷东西,她附和了几句。自此以后,她和男朋友经常被人在路边投掷砖块,最后一次,她在现场发现了刘建军,“正指挥别人砸我们”。

  1983年8月3日晚,曹某的男朋友刘某和三哥曹希明去找刘讨说法。晚10点多,他们找到刘建军宿舍。

  “刚进门,啥都没看见呢,就看见火光一闪,‘咚’的一声。”刘某说,走在前边的曹希明被击倒在地,他弯腰去扶,马上又是一声巨响,子弹正从他头顶打过。

  刘某说,他和曹希明倒地之后,刘建军夺门而走。曹希明腹部中枪,当场死亡。刘某的右眼角被刘建军猎枪子弹里的铁砂掠出一道口子,血流满面。“这次泰安警察上门调查,被刘建军隔着门打倒,真跟当年一模一样。”

  谋杀还是正当防卫?

  曹某说,刘建军非法持枪,有杀人动机,又致人死亡,“一看就是故意杀人”,但1984年,刘建军被判处了无期徒刑。“我们不服判决,我父亲在世的时候,连续几年到省里和中央去上访,都没什么用。”

  曹家将此归咎于刘家“有势力”,干涉了司法办案。而德州军分区第一干休所一位原负责人称,刘建军枪杀人后,一开始被警方认为“正当防卫”,“听说曹家找了好几个人准备打刘建军,要是‘小三’没开枪,他就是不被打死也差不多”。后来曹家上告,才重新收监。

  家属要求彻查旧案

  曹某说,她很清楚地记得,在刘建军被判处无期徒刑“不到五年”,有一天,她听单位同事说,“刘建军出来了”。

  “我很惊讶。”曹某说,她查询法律得知,被判处无期徒刑者至少要服刑十几年,才可以出狱,“不知道刘建军怎么出来的?”

  “1·04”案发后,山东警方曾公布刘建军的前科,“从1985年到2000年,刘建军曾因故意伤害罪、盗窃罪两次被判刑,2000年4月被法院裁定假释。”曹家兄妹认为,这条信息很含糊,“为啥不把罪名和服刑时间单列出来呢?”

  就此疑问,记者曾询问德州和泰安两地警方,都没有得到答复。

  曹家兄妹呼吁有关部门,在调查“1·04”袭警案的同时,也应对曹希明被枪杀一案展开复查。

  背景资料:关于减刑的规定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第七十九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第八十条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公安部:山东遇袭警员未带枪因管理严格

  核心提示:公安部办公厅副主任程人华解答山东泰安遇袭警员未带枪原因称,公安机关对枪管理严格,实行枪弹分离的制度,根据警情的需要来决定带什么样的装备。泰安袭警案属于调查过程,不是围捕,不带枪符合程序。民警荷枪实弹调查普通民众不利于交流。

  今日,公安部办公厅副主任兼公安部办公厅指挥中心主任程人华做客人民网直播间,就“开门评警 走进110”为主题与主持人交流互动,并回答网友提问。期间在回答网友提问“山东泰安的枪击案牺牲民警出警的时候为何不带枪,不穿防弹衣”时表示,公安机关对枪管理严格,实行枪弹分离的制度,根据警情的需要来决定带什么样的装备。山东泰安这起案件是在去调查的过程当中,而非围捕过程。在没有确定这个犯罪嫌疑人是否有枪的情况下,调查民警没有带枪从程序上说是没有错误的。

  程人华表示,一旦确定犯罪嫌疑人身上有枪,或明确犯罪嫌疑人就是危险的犯罪分子,或去特定的场所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围捕时,公安部和各级公安机关都规定:一定要给基层民警配枪支。这点公安部也是明确要求的。山东泰安民警牺牲的事件发生是意外情况。我们民警平时走访百姓生活情况时,也不可能带枪。

  关于防弹衣的问题,程人华介绍说,因为防弹衣很沉,在出警过程中,不是每次出警都要配上防弹衣,还是根据警情来研判。同时目前200万警察,还不可能人人配上一件,同时也说明我们的政府要加大对单警装备的投入,对必要的装备一定要配上。

  程人华介绍,设想一下,如果那名犯罪嫌疑人并不是真正的犯罪人,只是普通老百姓,民警去调查的时候就荷枪实弹,会对老百姓的心里造成一定的冲击,他们会有一定的惊慌,公安民警为什么这么全副武装地来找我,会产生心理恐惧。民警穿上防弹衣去走访群众,群众产生紧张情绪,也不利于交流,开展不了工作,也难以警民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