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传奇狮子:CCTV.com-专家解读劳动合同法:炒老板鱿鱼不用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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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你的浏览字号: 专家解读劳动合同法:炒老板鱿鱼不用付违约金 

央视国际 www.cctv.com  2007年07月13日 08:03 来源: 信息时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全文)

    单位迟迟不给签劳动合同将赔付双倍工资;炒老板鱿鱼可以不再赔违约金;签约两次之后再续约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超过一年不签约的,自动视为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明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这一切都将成为现实。

我要说两句→→

    昨天,参与了该法起草工作的劳动法权威黎建飞教授为广州企业界解析《劳动合同法》将对劳资双方产生的深刻影响:一年以下的短期合同也许大大减少;用人单位换血速度也许加快;广州劳务派遣市场也许将萎缩……

    广州企业界法律界聚焦《劳动合同法》

    昨天,广东企业界和法律界的200多名企业高管、人力资源经理、法务人员和社会律师做了一天“小学生”,津津有味地听我国劳动法权威黎建飞教授详细解析于今年7月1日通过、将于2008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中,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权利义务规定的新动态。

    作为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黎建飞教授参与了《劳》的起草过程。这也是《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后,广州市企业界和法律界首次进行大规模探讨。

    劳动者获益

    签约两次之后须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25岁的小吕在广告公司工作3年了,“从一进公司就是每年签约一次,担心单位明年不给续约,我压力很大,天天加班图好好表现,从不敢休探亲假。”

    “事实上劳动者合同都是3到6个月的居多,一年以上都算少见,让劳动者长期处于紧张和压抑的状态。《劳》的一大任务就是防止合同短期化和频繁签订劳动合同。”黎建飞教授开宗明义,“出台《劳》的两大目的便是解决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和劳动合同期限短的问题。”《劳》14条规定,劳动者与单位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如果双方再次续约,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规不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解除或终止合同时,应按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双倍支付赔偿金。

    “《劳动法》20条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双方同意延续合同的,只要劳动者提出,便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在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为规避与劳动者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往往在快满10年时,就不再与劳动者签合同。‘10年’反而成了劳动者丢工作的一个槛。”省市两级律师协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主任肖胜方律师介绍。

    “对劳动者来说,这一规定带来的利好消息是:签约时间势必延长;但也可能出现一种不好的局面:两次签约之后单位不再跟劳动者续约,用人单位两轮之后就大换血,‘十年槛’缩短,对于想继续留在原单位的劳动者来说就不可能了。”黎建飞教授分析。

    肖胜方律师也有自己的看法,“由于用人单位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面前别无选择,所以也许4~6年之后,许多单位70%~80%的员工都是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无固定期限合同将成为我国用工形式的主流,这样的能进不能出是否会引发企业生产效率低下、没有劳动积极性?”

    炒老板鱿鱼不再担心违约金

    违约金一向是用人单位绑住劳动者的“紧箍咒”,但明年1月1日之后,想炒老板鱿鱼的打工仔可以“挥挥衣袖不留下一分血汗钱”了。《劳》规定,除非劳动者接受过单位的培训,或有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的协议,劳动者不需向单位支付任何违约金。

    “而且单位必须出具第三方开的培训费用发票才能证明对劳动者进行过培训,企业内部培训或没有第三方发票的都不算。作为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我要提醒你们记得收好发票;作为劳动者,就要记得快点毁灭证据啊。”黎建飞有趣的说辞引来台下一片笑声。

    单位拖着不签约将会赔得更惨

    迟迟拖着不跟劳动者签约的无良老板要注意了!“《劳》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后,1个月之内必须签约,3个月到1年之内未签约的,赔偿双倍工资;超过一年不签约的,自动视为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黎建飞教授提醒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要注意使用这一条款保护自己。”

  大学生一毕业快马加鞭去报到

    签好了工作单位的大学毕业生们注意,“不要离开校门后到处疯玩,得快马加鞭到单位去报到。《劳》第七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也就是说报到了劳动合同才生效,要是在离校和单位报到期间出了意外,学校和单位都不会管,那就惨了。”黎建飞举例:一名服装学校的女生,毕业离校之后未及时到单位报到,结果期间查出患上血癌,医疗费学校和单位都没有义务负担,只能靠社会救济,“同学们千万不要轻易脱离组织。”

  用人单位警惕

    大批劳务派遣公司或倒闭

    刘小姐与某人才租赁公司签订合同后被派遣到某大公司做会计,“看起来光鲜,其实我的收入、福利远远低于直接与这家大公司签约的同事,是由人才租赁公司支付的。”不幸的是,刘小姐在工作期间出了车祸,下肢瘫痪,但大公司以与她没有劳动关系为由拒绝赔偿,人才租赁公司又说自己赔不起,申请破产了事。像刘小姐这种“有劳动无关系,有关系无劳动”的用工形式就叫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在金融、建筑等行业大量存在。

    “全国有3000万劳动者的用工形式是劳务派遣,广州是劳务派遣最活跃的城市之一。”此次立法中,劳务派遣是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劳务派遣公司的利润来自劳动者支付自身的管理费用,或者由实际的用人单位支付受派遣劳动者的管理费用。不管是哪一种运作模式,在资金链上都是从用工企业流向派遣机构,是以其更可观的收益或更大风险的转移为代价的。”黎建飞分析:“派遣劳动之所以受到实际用工单位的青睐,是由于可以降低劳动成本,规避义务,减少职工的社会保险和福利支出,以及节约招聘劳动者后的试用成本。”

    《劳》对劳务派遣的限定非常严格,将劳务派遣单位规定为用人单位,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动者出了事就找派遣单位负责,派遣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2年以上合同,这期间劳动者就算没有工作,派遣单位也得支付工资。另外还规定被派遣公司与派遣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把用人单位拉了进来,保障了劳动者的利益。”黎建飞分析:“今后可能将有大批劳务派遣公司转行或者倒闭。劳务派遣将受到遏制。”

  单位不给买社保就得赔偿

    “不少单位没有依法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今后出现这种情况,不但要补足应该交的部分,还要向劳动者付出经济赔偿。”肖胜方律师提醒用人单位,“所谓依法,是要按时、足额购买,拖延时间、金额不足都要赔偿。根据《劳》46条,劳动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用人单位要作出赔偿,并补缴拖欠的社保资金,还要交滞纳金。这将导致企业越不依法购买社会保险,损失越大,成本越高。”肖胜方律师提醒各用人单位,“很多单位的劳动合同都有违约金的规定等,这些都需要修改。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应该讨论一下如何修改自己的劳动合同了。”(记者 蒋隽)

解读《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律师法》

《劳动合同法》立法的背后 工会表现可圈可点

    如果我们把追溯的目光投向《劳动合同法》立法的背后,可以发现,这个共识的达成并不容易:两年多的立法过程中充满了博弈,所幸的是,尽管利益相关方都表达了不同意见,但最终形成了共同意志。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劳动合同法 2008年开始施行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9日下午表决通过劳动合同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研究报告显示:劳动合同短期化影响职工归属感

    海市有关部门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当前,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劳动合同短期化等问题的存在,已经严重影响了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因此,《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对于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解读新劳动合同法八大亮点:不签合同须付双薪

    这是继《物权法》通过后与老百姓权益密切相关的又一部法律,昨日辽宁昊众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玫解读了此部法律是对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工会以及劳动行政部门所产生的重大影响,表示这部法律不但可能会解决劳动维权成本高的现状,也提高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

社科院调查:农业户口劳动者明显缺乏权益保障

   近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中国人口与劳动问题报告”称,随着刘易斯拐点(农村富余劳动力从无限供给到短缺的转变,被称为“刘易斯拐点”——编者注)的到来,我国在劳动者保护方面的问题日益凸现,如果对劳资关系不加以引导并改善,很可能会引发严重后果。

守法企业不会因为劳动合同法增加劳动成本

    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来自商会和外资企业有一些不同声音,认为这部法律可能会导致用工成本提高,还会影响我国对外资的吸引力……

劳动合同法完善违约金规定 保障择业自由

    法律规定了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信春鹰:劳动合同法不会增加合法企业用工成本

    信春鹰:劳动合同法的制定过程你刚才说是一个博弈的过程,我认为这个过程更应该是不同意见表达,最后形成一个共同意志的过程。

劳动合同法高度重视劳动行政部门、人员渎职处罚

    有关山西黑砖窑的案件,最近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这个案件充分表明了人民政府的有关监管部门对一些违法用工的情况监管不到位的问题,之所以监管不到位,很大的程度都在于不作为,在于玩忽职守,在于对这种违法犯罪现象的漠视。所以在常委会审议的时候,针对这种情况,许多委员发表了自己强烈的意见,要求本法对这方面的内容加以规范。

信春鹰:劳动合同法出台不会影响外企在中国投资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在答记者问时表示,他个人认为劳动合同法的制定不会影响外国企业在中国的投资,因为一个企业最终的利益和效益一定和它的守法成正比。

劳动争议的偿限制会随着经济发展而变化

    李援:经济补偿是我们这次立法过程中,大家非常关注的一个问题。关于经济补偿,本法规定了标准,原来在制定过程中有一种意见认为,这个标准面对的是各种类型的,全国各个地方的情况比较复杂,是不是本法不作规定,然后将来等到实施时由国务院或者劳动行政部门来作具体的规定。

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突出 严重影响劳动者的权益

    李援:在贯彻劳动法十几年的过程当中,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就是劳动合同短期化。劳动合同短期化已经严重影响了劳动者的权益,劳动合同一年一签的情况非常严重,甚至有的一年要签很多次。很多劳动者就提心吊胆,缺乏安全感和稳定感。在这样的情况下,劳动关系就很难做到和谐、稳定。

无书面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维权成本大的重要原因

    信春鹰:劳动者维权成本大,现在大家都有共识,问题是我们怎么样把这个成本减下来。成本减下来,我们实际上对劳动关系从头到尾作了详细的分析,没有书面劳动合同,是维权成本大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

劳动合同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形式 防止单位滥用

    针对一些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损害劳动者权益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29日表决通过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用工形式进行了规范。

劳动合同法着力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全国人大常委会29日表决通过的劳动合同法强调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此同时,法律也根据实际需要,增加了一些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内容。

连续工作满十年用人单位应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针对当前劳动合同短期化倾向明显等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29日表决通过的劳动合同法,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我国出台劳动合同法督促外资企业保护工人权益

    全国人大代表薛景霞说,法律侧重保护劳动者权利,着力平衡劳资关系,顺应了国际劳工权益保护潮流,体现了中国立法和人权保障的进步。

用人单位强迫劳动将受罚 构成犯罪将追究刑责

     用人单位存在强迫劳动等四类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四类情形是: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劳动合同法加大对试用期劳动者保护力度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用人单位违法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加重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然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按照以上规定支付二倍的工资外,还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侵害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山西“黑砖窑”事件暴露出我国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薄弱环节。在对劳动合同法草案进行第四次审议中,有常委会委员提出,为更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明确规定劳动者权益被侵害时的救济渠道。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研究,增加了这一规定。

1年后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不能够在建立劳动关系同时订立书面劳动时,可以给予一个月的宽限期。要在一个月的时间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一年以后,仍然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就视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李援:“职业危害防护”已写入了劳动合同法

    新通过的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在这个必备条款里的第(八)项规定,“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政府机关人员不作为给劳动者造成危害应担责赔偿

    在劳动合同法的第95条作了这样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编:沈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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