臭氧杀土壤菌虫:我们一直只是“暂住”。房子,随时有可能被收回!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10/04 04:09:22
上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公告中,出现“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的“史无前例”的规定。更有甚者,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须知》中显示,土地期满后的处理方法为“出让人无偿收回”。
这些规定意味着,土地使用权期满之后,即使你的房子足够牢固,也面临着土地使用权被“无偿收回”、房屋无处安放的尴尬。事实上,对于中国民众来说,我们一直只是“暂住”。太多的条例和规定在告诉我们,我们对我们所拥有的一切,包括房子,都没有绝对自主权,都随时有可能被收回!【我来说两句】 转发至:
规定很刺激 原来只是一次付清70年房租而已
上海的这个规定,在历来的土地出让交易中均属首次。该规定出来后,微博上很多网友惊呼“很刺激”。当然,这个刺激不是因为兴奋,而是犹如在寒冬腊月被扔进冰窖的刺激。
《物权法》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值得注意的是,《物权法》只明确规定了住宅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期满后的处置方式,其他性质的建设用地,只含糊地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这个法律规定,具体指哪些?是否类似上海这样的地方规定,也包括在内?如果上海这个规定付诸实际,那就意味着一生的积蓄,一生的不吃不喝只为租房70年。
本来就没说是你的 房产证等同于“暂住证”
古人说30年是一世,现在房子这么贵,已经耗尽了两代人的财力,才能买到与供养一套房子,而这个规定一出,等于是我们两代人被劫一次,一次就可以夺走两代人积攒的财富。
对此,@北京邦和财富研究所所长韩志国如此解释:1、中国人买的房子只是“暂住证”,70 年后房子属于谁还很难说。2、中国的土地可以永远成为政府的“聚宝盆”,是地方财政取之不尽的源泉。3、中国的法律缺乏明确规定给地方给政府留下太多回旋空间,《物权法》是在逗百姓玩。
不过是个伪命题 翻手为云覆手为雨
有人说,上海的地方规定,其法律效力低于《物权法》。如果其规定和《物权法》冲突,理论上应该按照《物权法》执行。
但是,被忽略的是,在《物权法》整个饱经争议的出台过程中,这个问题其实被争论过,最终,《物权法》将这个问题抛给了未来。其实不仅《物权法》如此,《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原先的法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无偿自动续期”,但几经艰难博弈后改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动续期”。
所以,其实70年后,我们的房子究竟属于谁?连政府都没想清楚,都是本着见招拆招的态度,我们又何必在这担心呢。
小聪明大智慧 一切都是浮云
中国政府在对待很多根本性的问题时,大致的解决思路都是那种具有“小聪明”特点的,也就是遇到稍微根本一些的问题就绕着走,等到既成事实之后,咱们回过头再看看是不是能够搬走那个地雷。这样的方式算是一种中国人特有的智慧。
或许我们可以拿出点阿Q的精神来,上海的这个规定不过是一次政策试探。正如网友@微博新人7470128所说:“其实如果一套二居室房210万购得,相当于每年三万,每月2500元,这属于一次锁定,70年每月分摊2500。如果不买房,则意味着房租房东说了算,不要说70年后的房租,连10年后的,我都不知道。”
谁也不愿意自己的房子未来处于不确定性中,但现实就是这样。土地是属于国家的,现在只租给你用,租期到了收回是理所当然的事情,争论什么呢?所谓一切都是浮云,既然啥都不确定,就没什么好杞人忧天的,反正我们都只是“暂住”在这片土地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