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柏奇犬:男性遭强奸遇法律空白 受害主体应该拓宽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7/07 10:50:35
案例导读
 
同性强奸
2010年1月5日,重庆晚报以《法院首次对男男性侵害追刑责》为题,报道了发生在北京的一起男性之间的“强奸案”。记者昨日从城口县法院获知类似案例,该县一位3岁男童被40岁男子强暴,该男子由此获刑3年。
由于男性遭遇强奸属于法律空白,我市有法学专家和市人大代表为此建议,随着社会的发展,现在有必要对强奸罪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只需将法条中的“妇女”改为“他人”就解决问题了。
城口县法院介绍,张某是以种田为生的农民,今年40岁,曾因对幼女实施性侵犯被判刑5年。他第二次犯事也是“老毛病”,不过这次受害对象是个当时仅3岁的男童。
据介绍,2009年10月17日中午,张某独自在家喝了点酒,看见邻居3岁男童小明(化名)在他家院坝树下玩耍,就将小明叫到家里玩。借着酒劲,他以给小明屁股上捉虫为由,骗小明睡在沙发上,然后用生殖器插入小明肛门。小明回家后,给家长说“屁股痛”,小明父亲这才发现儿子被邻居欺负了。次日,小明父亲前往公安机关报案。后经公安机关鉴定,小明受轻微伤。
2010年12月下旬,城口县法院认定,张某强暴未满14周岁的儿童并致其受伤,构成猥亵儿童罪。而张某因有前科,法院最后对其判刑3年。
城口县法院透露,以前曾判过猥亵妇女、女童案件,但猥亵男性儿童的案件还是首例。记者从我市一些基层法院、检察院了解到,针对男性实施性侵犯的案件,目前还没办理过。
发生在城口县的这起男童遭遇性侵犯案,以及北京这起男性间性侵犯案,引起西南政法大学法学教授、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韦锋的高度关注。他分别对女性强暴男性、男性强暴男性等行为及后果进行了法律解读。
 
女性强暴男性能否定罪?
现象:随着医学不断发展,男性功能药物(如伟哥)、致幻药物等容易买到。个别女性为了达到某种欲望或控制男性,利用这些药物对男性实施性侵犯;或者利用其他手段,违背男性意志强行与之发生关系。这种情况下,该不该给女性定罪?
韦锋: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如果女性对男性实施性侵害,就无法以强奸罪来判决。虽然从道义、情理上讲,该行为构成犯罪,但根据我国法律“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就不算犯罪。但如果受害对象为女性,施暴的女性就构成强奸罪;如果女性在对男性施暴中,对男性构成了轻伤以上,司法实践中一般都会以故意伤害来定罪。
 
男性强暴男性怎么定罪?
现象:目前,男性同性恋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特殊群体而客观存在。如果个别男性有特殊嗜好,在男性之间发生强暴案也完全可能,比如发生在北京的这起男性之间的“强奸案”。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该如何定罪?
韦锋:在现行法律规定下,男性强暴男性肯定无法追究强奸罪。与女性强暴男性一样,司法实践中,只有当受害男性达到轻伤以上,才被定为故意伤害罪。
 
男童遭遇强暴怎么定罪?
现象:前述两个问题主要针对成年男性受害者,如果出现城口县这起男童被强暴案,法律又该如何定罪?
韦锋:刑法规定了猥亵妇女、儿童罪,如果是14岁以下男童被强暴,可以认定猥亵儿童罪;超过14周岁就无法认定该罪名,如果构成轻伤以上,可定为故意伤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