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母舰舰载机数量:6.法规的颁布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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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法规的颁布和执行

【原文】孟春1之朝2,君自听朝3,论爵赏、校4官,终五日。季冬5之夕,君自听朝,论罚罪刑杀,亦终五日。正月之朔6,百吏在朝,君乃出令,布宪7于国。五乡之师,五属大夫,皆受宪于太史。大朝之日,五乡之师,五属大夫,皆身习宪于君前。太史既布宪,入籍于太府,宪籍分于君前。五乡之师出朝,遂于乡官,致乡属,及于游宗,皆受宪。宪既布,乃反致令焉,然后敢就舍8。宪未布,令未致,不敢就舍;就舍谓之留令,罪死不赦。五属大夫,皆以行车朝,出朝不敢就舍,遂行。至都之日,遂于庙,致属吏,皆受宪。宪既布,乃发使者致令,以布宪之日,早宴之时。宪既布,使者以发,然后敢就舍。宪未布,使者未发,不敢就舍;就舍谓之留令,罪死不赦。宪既布,有不行宪者,谓之不从令,罪死不赦。考宪而不有合于太府之籍者,侈9曰专1011,不足曰亏令,罪死不赦。首宪既布,然后可以行宪。

右首宪

【译文】正月月初清早,君主临朝听政,讨论爵位赏赐、考核官员,用五天时间。十二月底,君主临朝听政,评论罪证进行处罚或杀头,也是用五天时间。正月初一的早晨,百官汇聚朝廷,君主发出政令,颁布法规于全国。五乡的乡师,五属的大夫,都接受法规于太史之处。在大型朝会那天,五乡的乡师,五属的大夫,都要亲自在君主面前熟悉法规。太史既已颁布法规,就将各种法规底本存入太府,抄本在君主面前分发给所有乡师和大夫。五乡的乡师离开朝廷后,回到乡的治所,马上召集下属官吏,直至游宗,都来接受法规。法规既已颁布,就返回朝廷复命,然后才敢回家休息。法规没有颁布,命令没有回复,否则就叫滞留命令,罪行当死不赦免。五属的大夫,都坐车入朝,离开朝廷后不敢回家休息,马上出发。回到属所的当天,立即前往宗庙,召集属下官吏,都来接受法规。法规既已颁布,就派使者返朝回复君命,要在颁布法规的当天,不论时间早晚都要出发。法规既已颁布,使者也已出发,然后才敢回家休息。法规没有颁布,使者没有派出,不敢回家休息,否则也就叫滞留命令,罪行当死不赦免。考核法规执行情况与太府所藏法规有不相符的,过分过度的叫独自裁断,不足的叫削减法规,都罪行当死不赦免。从年初第一次法规颁布,就可以遵照执行了。

以上是首次法规颁布。

【说明】理顺管理办法后,就是法规的颁布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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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1.孟春:四季中每季的第一个月。《楚辞·离骚》:“摄提贞于孟陬兮。”《礼记·月令》:“孟春之月。”曹操《步出夏门行》:“孟冬十月,北风徘徊。”《广雅》:“孟,始也。”

2.朝:(zhāo招)《书·武成》:“王朝步自周,于征伐商。”《诗·小雅·雨无止》:“邦君诸侯,莫肯朝夕。”《诗·小雅·渐渐之石》:“武人东征,不遑朝矣。”《左传·宣公二年》:“盛服将朝,尚早,坐而假寐。”《论语·乡党》:“朝,与下大夫言,侃侃如也。”《礼记·内则》:“昧爽而朝。”《荀子·大略》:“杀大蚤,朝大晚,非礼也。”本义朝见,是封建时代臣见君的礼仪,用现代话说,就是早晨上班之意。

3.朝:(cháo巢)《易·讼·上九》:“或锡之鞶带,终朝三褫之。”《礼仪·王制》:“耆老皆朝于庠。”郑玄注:“朝,犹会也。”这里特指君王召开的会议。

4.校:(jiào孝)《国语·鲁语下》:“昔正考父校商之名颂十二篇于周太师。”《荀子·礼论》:“凡礼,始乎棁,成乎文,终乎悦校。”《汉书·张安世传》:“后购求得书,以相校,无所遗失。”《广雅》:“校,度也。”这里用为订正,改正之意。

5.季冬:冬季的最后一个月,就是阴历十二月。

6.朔:(shuò术)《书·大禹谟》:“正月朔旦,受命于神宗,率百官若帝之初。”《书·胤征》:“遐弃厥司,乃季秋月朔。”《诗·小雅·十月之交》:“朔月辛卯。”《论语·八佾》:“子贡欲去告朔之饩羊。”《仪礼·士丧礼》:“朔月奠。”《白虎通·四时篇》:“月言朔。”《说文》:“朔,月一日始苏也。”《释名》:“朔,月初之名也。”这里用为农历每月初一之意。

7.宪:(xiàn县)《书·益稷》:“慎乃宪。”《书·胤征》:“先王克谨天戒,臣人克有常宪。”《诗·小雅·六月》:“万邦为宪。”《左传·襄公二十八年》:“此君之宪令。”《尔雅》:“宪,法也。”《礼记·学记》:“发虑宪。”《荀子·王制》:“修宪命,审诗商,禁淫声。”这里用为法令之意。

8.舍:《管子·戒》:“桓公外舍而不鼎馈。”《庄子·山木》:“夫子出于山,舍于故人之家。”《墨子·非攻中》:“至夫差之身,北而攻齐,舍于汶上。”《礼记·月令》:“王命布农事,命田舍东郊。”《韩非子·说林下》:“许由逃之,舍于家人。”这里用为住宿之意。

9.侈:(chǐ齿)《书·泰誓上》:“惟宫室、台榭、陂池、侈服,以残害于尔万姓。”《管子·大匡》:“关市之征侈之。”《战国策·楚策》:“专淫逸侈靡,不顾国政。”这里用为过分、过度之意。

10.专:{zhuān颛}《书·说命下》:“罔俾阿衡(即伊尹)专美有商。”《左传·桓公十五年》:“祭仲专,郑伯患之。”《左传·庄公十年》:“衣食所安,弗敢专也。”《左传·襄公二十六年》:“专禄以周旋,戮也。”《老子·十章》:“载营魄抱一,能无离乎?专气致柔,能如婴儿乎?”《国语·晋语》:“敢专承之。”这里用为独自之意。

11.制:(zhì志)《书·吕刑》:“断制五刑,以乱无辜。”《诗·豳风·东山》:“制彼裳衣。”《管子·法法》:“资有天下,制在一人。”《孟子·梁惠王上》:“可使制梃,以挞秦楚之坚甲利兵矣。”《淮南子·主术》:“贤主之用人也,犹巧工之制木也。”《说文》:“制,裁也。”这里用为裁断、制作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