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标真皮沙发1411:2009年7月26日 - lipeiquan07的日志 - 网易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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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26日

注水 2009-07-26 11:21:13 阅读126 评论0   字号: 订阅

 

现行地方税收最新集锦( 房产税第一部分)

第一节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及代扣代缴义务人

一、基本规定

(一)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国发[1986]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1、关于“房产”的解释

“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1987年3月23日(87)财税地字第00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节录)》第一款

2、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认定,具体为:

(1)房屋产权属于法人或自然人所有的,其拥有房屋产权的法人和自然人为纳税人;

(2)符合法人条件的单位其房屋产权属于国有或其他所有制形式的,其经营管理单位为纳税人;

(3)房屋产权出典的,其承典人为房产税纳税义务人。

1998年12月29日辽地税财[1998]420号《辽宁省房产税征收管理工作规

程》第八条

3、发生下列情况的,应确定房产代管人或者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

(1)房屋的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

(2)产权未确定的;

(3)租典纠纷未解决的。

1998年12月29日辽地税财[1998]420号《辽宁省房产税征收管理工作规

程》第九条

4、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有权根据《条例》及其有关规定,对一些特殊情况的纳税人、代扣代缴义务人进行认定:

(1)对出租房屋征收房产税,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

未按规定向房产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清理检查时又找不到出租人的,可规定承租人为房产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

(2)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免税单位及其他纳税单

位的房产,房屋的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

(3)融资租赁的房屋,在租赁期内,由出租方(即金

融性公司)依据该房屋的价值缴纳房产税;租赁期满后,房屋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义务人。

1998年12月29日辽地税财[1998]420号《辽宁省房产税征收管理工作规

程》第十条

二、特殊规定

(一)、关于房产出租,由承租人修理,不支付房租,房产税纳税人的规定

承租人使用房产,以支付修理费抵交房产租金,仍由房产的产权所有人依照规定交纳房产税。

1986年9月25日(86)财税地字第00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款

(二)、关于对融资租赁房屋者如何缴纳房产税问题的规定

融资租赁的房屋,在租赁期内,其房产税由出租方(即金融性公司)依据“租赁资产”科目记载的该房屋的价值计算缴纳。租赁期澌满后,视房屋产权的归属情况,由产权所有人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1994年9月22日辽地税一[1994]10号《关于对融资租赁房屋如何缴纳房产税的通知》

(三)关于出租房屋应纳房产税的纳税人界定问题的规定

对出租房屋征收房产税,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向房产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规定的方式将《纳税通知书》送达承租人,由承租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找到出租人,通知其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承租人不能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找到出租方并缴纳税款的,视为出租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由承租人缴纳房产税。

1998年11月9日辽地税财[1998]335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出租房屋应纳房产税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四)关于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的房产征收房产税问题的规定

对单位或个人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产,首次付款后,若已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产权以确定为购房者所有的,由购房者缴纳房产税。若购买方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但已投入使用该房产的,应由使用人缴纳房产税。

2001年6月29日辽地税函[2001]181号《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五) 企业购买未取得产权的住房房产纳税义务人问题的规定。     

   对于房屋开发公司售出的房屋,已不在房屋开发公司的会计帐簿中记载及核算,而购买该房屋的单位或个人取得产业的,可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产权未确定的,由使用人缴纳房产税”的规定,确定使用房产的单位或个人为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

  2000年4月10日辽地税财[2000]95号《关于明确企业购买未取得产权的住房房产税纳税义务人的通知》

(六)关于企业房地产托管后,房产税纳税义务人的确定问题的规定

   企业房地产实行委托管理,是房地产管理的一种方式,并未改变企业房地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因此,仍应由房产产权所有人和拥有土地使用权人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001年1月5日辽地税财[2000]398号《关于明确财产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第二节               房产税的征收范围

一、基本规定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国发[1986]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一)、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解释

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县城是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少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关于城市、建制镇征税范围的解释

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不包括农村。

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1986年9月25日(86)财税地字第00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第一款、第二款

城市市区和郊区中设有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地区;

辽政发[1987]97号《辽宁省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1城市市区

是指城市行政辖区内已按城市建设规划完成的非农业生产建设地域。它是被建筑物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连续覆盖、集中连片的区域。即建有住宅、公共建筑、工厂、仓库、站场等各种建筑物和为市政道路、园林绿地(包括小片水面)、广场等公共设施所占据并且具备给排水、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的城市用地范围。

1998年12月29日辽地税财[1998]420号《辽宁省房产税征收管理工作规

程》第五条

 

从2000年1月1日起,对凡在我省建制镇所辖行政区或内拥有或使用非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经营用房产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房产税。

2000年2关于调整建制月16日辽政[2000]23《镇房产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批复》

二、特殊规定

(一)关于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征免房产税问题的规定

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划分,分别征收或免征房产税

1986年9月25日月86)财税地字第00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款

(二)关于对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恢复征收房产税问题的规定

对一九九O年一月一日以后,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不再享受三年免税照顾,应照章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1990年4月24日国税函发[1990]434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恢复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通知》第二款

(三)1987年3月7日(87)财税字第032号《财政部关于对军队房产征免房产税的通知》中有关征免问题的规定

    1、军队出租的房产、军办企业(包括军办集体企业)的房产、军队与地方联营或合资企业的房产,均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2、军队无租出借的房产,由使用人代缴房产税。

3、军需工厂的房产,为照顾实际情况,凡生产军品的,免征房产税;生产经营民用品的,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既生产军品又生产经营民品的,可由按各占比例划分征免房产税。

4、军人服务社的房产,专为军人和军人家属服务的免征房产税,对外营业的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5、军队实行企业经营的招待所(包括饭店、宾馆)根据财政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84)财税字第79号、财政部(84)财税字第312号文件精神,区别为军内服务和对军外营业各占的比例征免房产税。

(四)1987年7月27日(87)财税地字第01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武警部队房产征免房产税的通知》中有关征免问题的规定

    1、武警部队的工厂,专门为武警部门内部生产武器、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指人装备、军械装具、马装具)的,免征房产税。生产其他产品的,均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2、武警部队与其他单位联营或合资办企业的房产,应征收房产税。

3、武警部队出租的房产,应征收房产税,无租出借的房产,由使用人代缴。

4、武警部队所办服务社的房产,专为武警内部人员及其家属服务的,免征房产税,对外营业的应征收房产税。

5、武警部队的招待所,专门接待武警内部人员的免征房产税;对外营业的,应征收房产税;二者兼有的,按各占比例划分征免税。

(五)1987年3月7日(87)财税字第036号《财政部关于对银行、保险系统征免房产税的通知》中有关征免问题的规定

    1、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是国家机关,对其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并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单位的房产,按房产税有关规定办理;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及其所属机构的房产,应征收房产税。

2、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各专业银行都是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对其房产应征收房产税。

3、对其他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组织)和保险公司的房产,均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六)关于邮电部门所属企业恢复征收房产税问题的规定

从一九九一年起,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一律恢复征收房产税。企业纳税有困难的,可以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由税务机关根据情况进行审批。

1991年2月13日  国税发[1991]036号《国家税务局关于邮电部门所属企业恢复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七)1987年5月29日(87)财税地字第00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煤炭工业部所属防排水抢救站征免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的通知》中有关征免问题的规定

    1、对防排水抢救站使用的房产和车辆,凡产权属于工业部所有并专门用于抢险救灾工作的,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2、产权属于代管单位或改变房产、车辆使用性质的,仍要照章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附件:煤炭工业部所属防排水抢救站站名和所在地址

(1)开滦防排水抢救站  (开滦矿务局代管)     河北省唐山市

(2)峰峰防排水抢救站  (峰峰矿务局代管)     河北省邯郸市

(3)济南防排水抢救站  (山东煤炭总公司代管) 山东济南市

(4)郑州防排水抢救站  (河南省煤炭厅代管)   河南郑州市

(5)江西防排水抢救站  (江西省煤炭厅代管)   江西青江县

(6)重庆防排水抢救站  (四川省煤炭厅代管)   四川重庆市

(7)阜新防排水抢救站(东北煤炭公司阜新矿务局代管)辽宁阜新市

(8)双鸭山防排水抢救站(东北煤炭公司双鸭山矿务局代管)黑龙江双鸭山市

(八)1987年9月19日(87)财税地字第02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中有关征免问题的规定

    1、对少年犯管教所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对劳改工厂、劳改农场等单位,凡作为管教或生活用房产,例如:办公室、警卫室、职工宿舍、犯人宿舍、储藏室、食堂、礼堂、图书室、阅览室、浴池、理发室、医务室等,均免征房产税;凡作为生产经营用房产,例如:厂房、仓库、门市部等,应征收房产税。

3、对监狱的房产,若主要用于关押犯人,只有极少部分用于生产经营的,可从宽掌握,免征房产税;对生产规模较大的监狱,可以比照本通知第二条办理,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情况确定。

(九)关于对超龄使用的租金征收房产税问题的规定

    对超龄使用的房屋,不论是否还提取折旧,都要核定其价值计征房产税。

1987年9月9日(1987)辽税政四字第460号《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对房产税几个业务问题的批复》

(十)1987年12月31日(1987)辽税政四字第753号《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对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补充规定》中有关征免问题的规定

    1、对劳改工厂(农场),凡作为管教或生活用房产,如办公室、警卫室、接见室、职工宿舍、犯人宿舍、储藏室、食堂、礼堂、图书室、阅览室、浴池、理发室、医务室、学校等,均免征房产税;凡作为生产经营用房产,如厂房、仓库、门市部、招待所、对外营业的俱乐部等,应征收房产税;凡作为管教、生活与生产经营混用的房产,应按其主要用途确定征免房产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全额或差额拨付事业经费的劳教单位,免征房产税。

实行经费自收自支的劳教单位,在规定的免税期满后,应比照对劳改单位征免房产税的规定办理。

(十一)关于对国营华侨农场恢复征收房产税问题的规定

对国营华侨农场从1990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房产税。

1990年8月31日国税函发[1990]1117号《国家税务局关于恢复征收国营华侨农场地方税问题的通知》

(十二)关于房屋装修后增值部分房产税征税问题的规定

对房屋装饰装修后增值的部分,凡记入帐簿“固定资产”科目的应按规定计征房产税。

1996年7月30日辽地税一[1996]182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征收管理的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十三)关于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公园、名胜古迹征收房产税问题的规定

1、对机关、事业单位举办的各种招待所、宾馆以及对外营业的培训中心等房产,应照征房产税。

2、对企业办的各种福利设施用房,除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之外,应一律照章征收房产税。

3、对公园、名胜古迹单位出租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因此,对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照像部、小卖部、餐饮店,以及设在公园内部的在收取门票之外另行收费的各种经营场所的房产(包括各种收费的保龄球、赛车、高尔夫球、游泳、游艺、展览、影视等场馆)均应照章征收房产税。

4、对交通系统所属事业单位免征房产税的规定已经于1992年12月31日到期,应从1993年1月1日起恢复征税。

1997年4月18日辽地税财[1997]88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财产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十四)关于建制镇房产税征收问题

1、凡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不论是老建制镇还是新立的建制镇,都属于房产税的开征范围,其应税房产必须征税,对以前未征税的,要立即补缴入库。

2、个别市政府规定对建制镇暂缓征收房产税的,地方税务局要向政府汇报,必须立即恢复征税。

3、凡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都应从批准设立建制镇之日起,开始征收房产税,凡是在城市和郊区范围内设有街委建制的地区,都应从设有街委建制之日起,开始征收房产税。

4、对未开征房产税的建制镇,追缴税款应以不超过三年为宜。对追缴年限超过三年的,应报市局审批。

1998年4月1日辽地税财[1998]58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制镇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十五)关于企业将住房部分产权出售后征免房产税问题的规定

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出售职工住房部分产权的,要按照固定资产出售进行会计处理,并将已出售部分产权的职工住房的原价、累计折旧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据此,如果企业对出售部分产权以后自己拥有产权部分的房产继续提取折旧的,应依备查簿中记载的住房原价,对企业拥有产权部分征收房产税,不提折旧的,不再征收房产税。

1998年4月1日辽地税财[1998]59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等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十六)关于企业购买职工住房产权或使用权的征免房产税问题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财会字[1995]1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企业购买职工住房获得房屋产权或使用权,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为此,对于企业记入“固定资产”科目的房产按规定应征收房产税,记入“无形资产”科目的不征收房产税。

1998年4月1日辽地税财[1998]59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等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第三节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

一、基本规定

房产税以房屋为征税对象,对构成房屋的财产征收房产税

1998年12月29日辽地税财[1998]420号《辽宁省房产税征收管理工作规

程》第三条

1、地方税务机关在认定纳税人的财产是否具备房屋标准时,应依照下列条件:

(1)有屋面、围护结构(墙或柱)、屋顶和门窗;

(2)能够遮风避雨;

(3)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等。

2、对不具备上述条件,不构成房屋的财产,不能征收房产税

1998年12月29日辽地税财[1998]420号《辽宁省房产税征收管理工作规

程》第四条

 

第四节              房产税的税率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国发[1986]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应缴纳的房产税暂按4%的税率征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125号)《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通知》

第五节              房产税的纳税申报

一、基本规定

(一)纳税人必须向当地税务机关据实申报房产的座落地点、建造时间、用途、间数、面积、原值、租金收入等情况,不准弄虚作假。

免税的房产,应当按前款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

辽政发[1987]97号《辽宁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第九条

(二)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按前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手续:

1、新建、扩建、改建和购置房产的;

2、拆除、售出、分割、赠送、继承、出典房产的;

3、房产租金收入发生变化的;

4、免税房产改变用途的;

5、其他需要申报的。

辽政发[1987]97号《辽宁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第十条

(三)纳税人因遭受自然灾害或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申报的,必须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不能按期申报的原因,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确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延期申报。

1998年12月29日辽地税财[1998]420号《辽宁省房产税征收管理工作规

程》第二十五条

第六节              房产税税额的计算

一、基本规定

(一)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国发[1986]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1、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规定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在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对纳税人未按照会计制度记载的,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予以评估。

1986年9月25日(86)财税地字第00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2、关于房屋附属设备的解释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人最近的控视井或三通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

1987年3月23日(87)财税地字第00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节录)》第二款

3、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原值没有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比照同类结构、同等新旧程度的房产核定。

工程尚未决算已经投入使用的新建房产,依照基建计划价值减除30%后的余值计税;没有基建计划价值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定。工程决算后,依照入帐的价值计税,已按计划价值或核定价值征纳税款的不再退款。

出租的房产,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辽政发[1987]97号《辽宁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第四条

(1)、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依照会计制度规定,在帐薄“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2)、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附属设备或配套设施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①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中央空调等设备;

②各种管线,包括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

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管线,应按下列方法计算:

A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

B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按管算起。

③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1998年12月29日辽地税财[1998]420号《辽宁省房产税征收管理工作规

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二)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三)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国发[1986]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1、对按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的,应以出租人实际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租金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2、对房屋出租人不申报租金收入或申报不实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租金标准。其具体方法是:

以纳税人实际出租的房屋建筑面积和适用的租金标准计算出应税租金收入,据以计征房产税。租金标准由各市、县(含县级市,下同)地方税务机关调查测定。

1998年12月29日辽地税财[1998]420号《辽宁省房产税征收管理工作规

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二、特殊规定

(一)关于房屋中央空调设备是否计入房产税原值的问题的规定

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时,如中央空调设备已计算在房屋原值之中,则房产原值应包括中央空调设备;如中央空调设备作单项固定资产入帐,单独核算并提取折旧,则房屋原值不应包括中央空调设备。关于旧房安装空调设备,一般都作单项固定资产入帐,不应计入房产原值。

1987年11月20日(87)财税地字第02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房屋中央空调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等问题的批复》

(二)关于对企业职工宿舍房产税计算征收问题的规定

对企业所有的职工宿舍(包括家属宿舍和独身宿舍),既收取租金,又提取折旧费的,应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1987年7月14日(1987)辽税政四字第335号《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对房产税几个政策问题的批复》

(三)关于对企业了职工家属宿舍用房房产税计算征收问题的规定

对企业职工家属宿舍用房应按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

我省为了减轻企业负担,规定对企业职工家属宿舍用房减半征收房产税。

1987年12月11日(1987)辽税信字第326号《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对企业的职工家属宿舍用房征收房产税问题的复函》

(四)1992年1月28日辽税四[1992]28号《辽宁省税务局关于以出租柜台形式出租房屋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中有关房产税计算问题的规定

   、对商业等企业出租柜台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凡按租赁收入征收营业税的,不论柜台占用的是自有房屋还是承租房屋,均应按12%的税率计征房产税。

2、1对按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的房屋以外的其他房屋,仍应按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对这两部分房屋应以出租柜台与未出租柜台的数量比例进行划分。

3、对在租金总额中所含的柜台、货架等设施与其占用的房屋的价值比例掌握扣除问题。可按出租的柜台、货架等设施与其占用的房屋有价值比例掌握扣除。具体比例可由各市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测算确定。

4、对出租柜台占用的是承租房屋如何计征房产税问题,仍按(1989)辽税政四字第172号文第二条的规定执行[即:“对单位和个人将房屋转手出租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扣除其支付给原出租方的租金征收房产税,但对个人将自己居住的公房(指房管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房屋)转租所取得的租金收入,不应扣除其支付给房管部门的租金,应按租金收入全额计征房产税”]

(五)1993年11月8日  国税函发[1993]368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安徽省若干房产税业务问题的批复》中有关房产税计算问题的规定

    1、对于投资联营的房产,应根据投资联营的具体情况,在计征房产税时予以区别对待。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情况,按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于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情况,实际上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的租金,因此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

2、对于融资租赁房屋的情况,由于租赁费包括购进房屋的价款、手续费、借款利息等,与一般房屋出租的“租金”内涵不同,且租赁期满后,当承租方偿还最后一笔租赁费时,房屋产权要转移到承租方,这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分期付款购买固定资产的形式,所以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

(六)关于融资租赁房屋者如何计缴房产税问题的规定

融资租赁的房屋,在租赁期内,其房产税由出租方(即金融性公司)依据“租赁资产”科目记载的该房屋的价值计算缴纳。租赁期满后,视房屋产权的归属情况,由产权所有人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1994年9月22日  辽地税一[1994]10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融资租赁房屋者如何缴纳房产税的通知》

(七)关于国有企业转为股份制企业后房产税计算问题的规定

计征房产税所依据的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按现行财会制度规定,企业对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可以根据国家规定对其价值重新估价,即将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按评估后的价值进行调整。因此,对转为股份制的国有企业可按评估后入帐的房屋价值计征房产税。

1994年12月9日辽地税一[1994]79号《关于对国有企业转为股份制企业后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八)关于企业清产核资后征收房产税问题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93)财会字第80号《清产核资试点企业有关会计处理规定》,企业主要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后,经过验收核实,应相应调整固定资产帐面价值。固定资产重估后如为增值,按增值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因此,对清产核资企业征收房产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辽宁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企业会计帐簿上调整后的“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征税。

1995年2月28日辽地税一[1995]24号《关于企业清产核资后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九)(十)关于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用房房产税计算问题的规定

1、对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内的房屋按房产的计税余值征收房产税;对将摊床(拒台)等出租,取得租金收入的,应以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征收房产税。

2、对按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的房屋以外的其他房屋,仍应按房产计税余值计征房产税。具体可按出租柜台与未出租柜台的数量比例进行划分,

1998年7月13日辽地税财[1998]177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对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用房如何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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