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儿乐队 星囚歌剧:北洋政府时期的政治民主和公民自由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7/08 16:11:50
李兴濂:北洋政府时期的政治民主和公民自由      从1921年到1927年这十几年的时间是中华民国北京政府时期,亦称北洋军阀统治时期。此间,当政者频繁更替,“城头变幻大王旗”,在人们长期的印象中,这一时期是20世纪中国历史上最黑暗的一页,特别是政治方面,腐败、专制、独裁几乎是这一阶段的代名词。然而,许多伟大的历史事件——新文化运动、五四运动、马克思主义的广泛传播以及中国共产党的创立和壮大,等等,却都发生在这一时期。今年是辛亥革命100周年,回故辛亥革命催生的民国时期北京政府的民主,对今天很有借鉴意义。


  民国北京政府在它存续的十几年中,逐渐形成了一些资产阶级政治民主制度,虽然很不完善,但是对当政者的权力也形成了一定的制约,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人民权利。


  首先,北京政府时期的宪法,以立法的形式限制了政府的权力。《临时约法》规定“临时大总统制定官制官规,但须提交参议院决议”,“临时大总统任免文武官员,但任命国务员及外交公使得参议院同意”。其他诸如宣战、缔约、媾和及宣告大赦等权力均受到参议院的严格限制。临时大总统必须遵守法律,忠于职守,否则,将受参议院弹劾,并由“最高法院审判官互选九人,组织特别法庭审判之”。《天坛宪法》中,对总统的权力作了更多的限制,尤其是“解散众议院须经参议院同意”,在肯定总统解散国会的权力的同时,又在事实上“合法”的剥夺总统的这项权力。这样,从《临时约法》发展到《天坛宪法》,以立法的形式确立对政府权力的限制,以防止政府滥用权力,在法律条文上逐渐完善。三权分立政权机构是民主共和国的标志,在三权分立的政权机构下,政府的权力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例如,面对段祺瑞内阁的专权,国会内进步党和国民党摈除党见,联合起来,维护权力制衡的原则,对段祺瑞的权力形成有力牵制, 1917年5月,段祺瑞提出对德参战案,国会拒绝合作,形成了政治僵局。段祺瑞不断对国会施加压力,结果适得其反,国会于5月19日作出决定,先改组内阁,暂缓讨论参战问题。总统黎元洪在国会的强烈要求下,于5月23日解除段祺瑞的职务,从而引起政府危机,使段祺瑞的参战计划严重受挫。从中可以看出,北洋军阀时期的国会不是“橡皮图章”、“表决机器”,而是真正起到了一些监督政府、制约权力的作用。


  其次,北京政府时期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与《中华民国约法》都赋予人民空前的权利和自由。即使体现袁世凯独裁集权的“新约法”也有保障人权和自由的规定,如“中华民国人民,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法律上均为平等”。“新约法”第五条到第十条详细地规定了人民的权利和自由,如身体、家宅、财产、著作、集会、结社和信教等。这就使人民在法定的范围内获得了空前的权利和自由。这个时期的宪法已从立法角度确定个人权利并提供保障,并包含平等原则和保障权利观等内容。这在以往的历史时期也是从来没有过的。


  第三,《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华民国约法》和《天坛宪法》都明文规定了独立、公开审判的司法原则。如“法院之审判,须公开之”,“法官独立审判,无论何人,不得干涉之”,“法官在任中不得减俸或转职,非以法律受刑罚宣告,或应免职之惩戒处分,不得解职”。特别是最后这一条对法官自身权益的保护,更保证了司法的公正和独立。1920年,北京政府又以法令的形式对法官的自身公正作了补充规定:法官不得列名党籍。“无论何种结合,凡具有政党性质”,法官“盖不得列名,其以列名党籍者,即行宣告脱离”。这一点最具现代法治精神,使司法审判不会因一党私利而有失公正。司法独立的原则不仅写在宪法中,而且,在实践中也有所体现。二十年代围绕“金佛朗案”的争执,能够看出当时中国政治中司法独立的特征。早在1923年5月,直系政府曾做出决定,按照法国的要求解决“金佛朗案”,但为国会所否决。同年十二月,曹锟基于“执政在野,亦反对甚力”而再次拒绝各国的要求。1925年4月11日段祺瑞的国务会议决定接受“金佛朗案”,使中国在对法赔款中蒙受损失。这件事情导致司法机关的介入,京师地方检察厅派检察官翁敬棠调查此事。10月2日,翁敬棠写出8000字报告,确认“金佛朗案”使中国损失8千多万,认为外交总长沈瑞麟、财政总长李思浩已触犯刑律第一O八条,构成外患罪,应处“无期徒刑”,建议“饬令主办公员依法先行羁押,俾不致逍遥法外”。10月12日翁敬棠又检举前司法总长章士钊为“金佛朗案”从犯。翁敬棠以一个地方检察官的身份侦察此案,搜集证据,侦察活动历时6个月,整个过程依法进行,当时的中央政府至少不敢公然妄加干涉。这样的调查,发生在80年前的中国,这说明,北洋军阀时期的司法独立并非全是虚伪的。


  第四,旧中国的政治历来基本上是由少数上层统治者操作,严禁民众议政。北洋军阀时期,这种状况发生了变化。《东方杂志》、《民国时报》、《新青年》、《每周评论》等报刊先后创刊,人们利用舆论阵地对政府作合法监督。早在1913年4月27日,因北京政府涉嫌“宋案”,上海民众就通电袁世凯、赵秉钧:“宋案铁证涉及二公,望总统携总理即日辞职,受法庭之审判。”这在当时震动很大。巴黎和会期间,国内舆论的活动表明现代舆论开始成熟。1919年2月5日《民国时报》披露,中国作为战胜国,按国际惯例,有权向和会提出废除中日不平等条约及秘密协定,但却遭到了日本政府蛮横干涉。消息传出,引起中国民众的不满,北洋政府在民众的压力下,没有向日本做出让步。《民国时报》在《本社专电》、《特约》等专栏上披露和会的发展情况,在巴黎的梁启超也利用《晨报》为舆论工具,不断报道有关山东交涉的种种最新动态,利用舆论来影响中央政府在巴黎和会的外交。中央政府最终拒绝在和约上签字,与受到社会舆论的压力有很大的关系。五四运动之所以爆发,舆论方面起了很大的宣传鼓动作用。如果当时没有允许民间办报、言论相对宽松这样的社会条件,新文化运动也是很难开展起来的。


  第五,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是民主政治的经济根源。辛亥革命推翻了封建专制统治,建立了中华民国,为中国资本主义的发展扫除了一些障碍,激发了民族资产阶级投资近代工业的热情。在北洋军阀时期,民族资本主义得到了较大发展,特别是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民族工业更是迎来了短暂的春天。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民族工业的更快发展需要一个民主、自由、宽松的政治环境,而且,经过辛亥革命,民族资产阶级的社会政治地位也有了提高,因此,他们强烈要求实行民主政治。北洋军阀虽然主要依仗军事实力把持政权,但其统治的稳固也离不开日益壮大的民族实业家阶层的支持,因此,北洋政府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满足民族资本家的这种民主诉求,发展资产阶级民主政治。


  在整个北洋政府时期,没有哪一个军阀真的想赋予人民权利,他们制定的那些法律也没有哪一部真的是为保护人民的自由,然而,那时的现实却是人民的确享有了前所未有的权利和自由,原因就在于权力的制衡。当时政府的权力受到议会和司法机构的制约,便不能再为所欲为。制度永远比人重要,我们看到,即使是封建军阀那样的统治者当政,只要存在哪怕是很不完善的一些权力制约机制,那么,当政者滥用权力都已是十分不容易的事情。因此,对于今天我们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来说,加强对权力的制约与监督无疑是最关键的一环。辛亥革命前后,民间办报之风兴起,到北洋政府时期,全国已是报刊林立,那时,言论环境比较宽松,报刊上公开发表的批评政府的文章司空见惯,以言获罪的情况比较少见。因此,虽然当政者依然昏庸,但人们利用法律赋予的言论自由的权利,利用现代舆论对政府的内政外交政策施加影响,使政府不可能一意孤行。对于我们今天来说,改善我们的新闻工作,有利于反腐败和民主政治建设,也是民主政治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