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火编辑部成员照片:“苹果”有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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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苹果”有毒?

爱书斋
收录于2011-02-04  吴洣麓

2011-01-31 09:43
 作为企业而言,在利益驱动之下,法律意识淡薄,有意或无意地忽视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像“正己烷”中毒事件,在欧美发达国家,可能这种事情就不会发生,因为他们的要求是非常严格的,否则将承担很大的社会责任。   1月20日,公众环境研究中心等3家民间组织发布调研报告称,苹果公司的多家“疑似”供应商在生产过程中,要求员工使用“正己烷”清洗iPhone显示屏、LOGO标识,致使多名员工中毒、致残。
  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告诉《北京科技报》,在时尚亮丽的外表后面,苹果的产品却有着不为人知的另外一面:污染、侵犯和毒害。这一面深深隐藏在其秘不示人的供应链中,很少为公众所了解。
  “在苹果不断刷新销售纪录的同时,生产苹果产品的员工却遭受有毒化学品的侵害,许多中毒工人还在身体和精神的双重折磨中煎熬,劳工权益和尊严受到损害,周边社区和环境受到废水、废气的污染。”马军说。
  今年22岁的桑小龙,是苹果公司代工厂的一名普通工人,在流水线上从事着辛苦而卑微的工作。然而,工作不到一年,桑小龙就感觉腿部十分疼痛,于是他到医院进行检查。结果,医院出具的诊断书让他大吃一惊,上面写着,双下肢周围神经元性损伤。出院后,桑小龙被鉴定为职业病伤残十级。
  事实上,桑小龙并非个案。2009年下半年以来,苹果公司代工厂的许多员工,也都无端染上“怪病”,他们全身没力气,拿东西的时候会突然抓不住,甚至晕倒在车间里。以苹果公司触摸屏疑似供应商——联建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联建公司)为例,大约就有近50名员工陆续住院治疗。
  后经调研查实,导致员工中毒的罪魁祸首,是一种有毒化学溶剂“正己烷”。
  马军说,“正己烷”是一种清洁剂,也被称作“去渍油”。以前,联建公司要求员工在擦拭手机显示屏时,使用的都是酒精。然而,2008年8月,该公司突然要求员工用“正己烷”取代酒精,来擦拭手机显示屏。
  “这种材料是有毒的。”马军说,相关研究显示,“正己烷”会导致多发性周围神经病,出现四肢“麻木”等感觉异常,以及感觉障碍和运动障碍。根据医院检验报告和医生的诊断,患病员工的上下肢周围神经受到了损害,发生了病变,从而导致肢体周围神经的传导速度变慢,四肢瘫软、乏力。医生给的结论是上下肢周围神经源性损害。
  对代工厂频发员工中毒事件,苹果公司的态度则是“不回应”。调查报告曾被转交到苹果公司的美国总部,但是,对报告中提到的供应商,苹果公司表示不能确认是其供应商,并要求马军提供相关证据,同时声明将不会透露任何供应商有关的信息。
  记者致电联建公司,询问其是否为苹果的供应商,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以“此为商业秘密”为由,拒绝了记者的采访。随后,记者又联系苹果公司,但截至发稿日,没有收到任何回复。
  马军说,苹果公司在其《供应商行为准则》中称:确保供应链有安全的工作条件。然而,苹果供应商联建公司在使用有毒有害化学溶剂之前,既没有向有关部门申报、也没有告知员工。“这违反了中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
  在北京朝阳医院主任医师郝凤彤看来,企业使用“正己烷”,追求的是其对手机显示屏清洁的效果,以及工艺效率的体现,但是更换过程过于草率。
  郝凤彤是职业病与中毒医学科的专家,他告诉记者,比起酒精,“正己烷”的挥发速度要快得多,这样一来,工人擦拭每一个手机显示屏的时间,就会大大缩短,从而提升了工作效率;另外,“正己烷”的清洁效果也明显比酒精好很多,这样也有利于提高产品的质量。
  “然而企业的管理人员忽略了‘正己烷’对人体的有害性。”郝凤彤说,“正己烷”替代酒精,这意味着生产工艺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对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在这个工程立项实施之前,就应该进行职业病危害的评估。
  以“正己烷”为例,它到底能不能替代酒精?替代的结果将是怎样的?这些都要预先作出评价。若要使用,在工程配套上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如加强通风等,确保其浓度控制在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之内。对作业人员的防护也应该有技术指导,并提供相关的防护用品。
  然而,联建公司的车间是密闭式的无尘车间,密封性好,但是空气流动性差。当地相关部门的调查在对生产现场的空气进行抽样检测后发现,挥发性极强的“正己烷”在空气中堆积,严重超过了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员工们在没有有效的防护的情况下,时间一长,整个车间内的许多员工会发生慢性中毒。
  部分中毒员工回忆,从来没有人向工人们告知用于提高苹果产品产量和良品率的“正己烷”有毒有害,该如何防护。在中毒工人们漫长而痛苦的治疗过程中,苹果公司没有和他们做过任何交流,更没有探望过他们中的任何一人。
  “苹果公司的‘正己烷’中毒事件,只是一个缩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一位常姓教授说,在我国,对职业病防治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严重。
  常教授告诉记者,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还是处于一个职业病相对高发的状态。虽然制定了《职业病防治法》,但是并不完善,目前还在修订。比如,职业病诊断制度就不合理,它需要用人单位提供职业史等材料。要是用人单位不提供,那就无法诊断其为职业病,所有法律诉讼都无从谈起。
  从行政管理层面来说,职业病的监管职责也不明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卫生部是执法主体,但是2003年后,卫生部门没有了执法权,因此不能到现场进行执法。职业卫生监督职能虽然划到了安监部门,但是缺乏法律依据,因此也无法担此职能。
  而作为企业而言,在利益驱动之下,法律意识淡薄,有意或无意地忽视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像‘正己烷’中毒事件,在欧美发达国家,可能这种事情就不会发生,因为他们的要求是非常严格的,否则将承担很大的社会责任。”常教授说。
  例如在巴西,凡是“重复性劳动损伤”或由有毒物质造成的呼吸道疾病等,都自动被认定为职业病。对于其他疾病,如果企业有专门医生或者合同医院,由专门医生或合同医院的医生经检查后可以出示证明,如果没有,则由社保部门指定医学专家认定。
  马军告诉记者,他们走访了一些受害的员工,据他们介绍,大多中毒工人已经选择离职,因为“公司也希望你离职、走人”。离开的工人需要签署一份协议书,之后发生什么都与公司无关。
  “他们带着那用健康换来的八九万块钱,无奈地走了”。 马军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