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菲卫生巾真假照片:任县兵役--兵役制度-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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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清县志载,唐圣历二年(699年),武则天置武骑团以防突厥南侵,每150户出兵15人,马一匹。此为任县有记载最早的兵役制度。清代初期,编壮丁为“牛录”,每年牛录300余人。顺治七年(1650年),每牛录征兵4人。民国初年,军阀混战,无兵制可言。日伪时期,也无成文兵制,征兵形式主要是抓壮丁、出钱买兵,强迫适龄青壮年当兵,兵饷靠摊派和强性掠夺。
第二节  志愿兵役制
抗日战争时期,任县实行志愿兵役制,广大青壮年,为保卫国家、抗击日本侵略者,推翻压在中国人民头上的“三座大山”,有600多名适龄青年自愿参军参战,为人民解放事业做出了贡献。解放战争时期,任县青年,特别是青年民兵参军积极性更加高涨,仅1945—1947年三次大扩军中,任县就有2200多名青年入伍。1952年,为支援抗美援朝,有165名青年参加中国人民志愿军,随部队赴朝作战。
第三节  义务兵役制
1955年7月30日,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同年8月,毛泽东主席发出了在全国实行义务兵役法的命令。兵役法规定:年满18--21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服兵役的义务。独生子女免征。征兵一般每年一次,时间多在冬季。1955年,有500名青年入伍。义务兵服役期开始为2--4年,1973年改为3--5年。
实行义务兵役制后,军官和士兵的服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两种,每年进行登记、训练。预备役分一、二两类,军官和士兵服役期满后转为一类预备役,18--40岁的公民编为二类预备役。1965年,军队取消军衔制,预备役制也随之取消。1981年。重新实行预备役制度。
第四节  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
兵役制度
1978年3月7日,经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议》,将义务兵制改为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制度。规定服役满6年的技术骨干和各种专业人员,根据部队需要和本人志愿,经团以上机关批准,可由义务兵转为志愿兵。志愿兵退出现役后,由国家负责安置。1978—1983年,全县有3564名适龄青年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第五节  两结合兵役制
1984年5月30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颁布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任县基干民兵均列为第一预备役,普通民兵列为第二预备役。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兵役法的规定,国家主席江泽民签署第十三号主席令,公布了这个决定,据此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自决定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将“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提法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将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将义务兵服役期限缩短,将陆、海、空三军义务兵服现役期限一律改为2年,并取消超期服现役的规定。将志愿兵一次性选改和退出现役的规定,改为志愿兵分期服役制度,调整了志愿兵服现役的期限,并规定,根据军队需要,志愿兵也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志愿兵退出现役时,如果不满10年,国家不负责安排。连续服役满30年,可以作退伍安置。兵役法修正案调整了土兵预备役分类对象,士兵预备役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增加了一类士兵预备役的技术含量。此外,修正案规定“预备役士兵的军事训练,在民兵组织、预备役部队中进行,或者采取其他组织形式进行”。“未服过现役的编入预备役部队、预编到现役部队的预备役士兵和基干民兵,在18岁至22岁期间,应当参加30天至40天的军事训练;其中专业技术兵的训练时间,按照实际需要适当延长”、“服过现役和受过军事训练的预备役士兵的复习训练,普通民兵和未编人民兵组织的预备役士兵的军事训练,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进行”。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误工补贴。
1984--1998年,全县有2833名优秀青年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1978年至1998年,全县义务兵改转志愿兵200余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