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语名片格式学生名片:河北省2010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分行业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7/07 11:41:15

·                  河北省2010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分行业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4718.25元

农村居民年纯收入                    5150元

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          9678.8元

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            3350元

河北省2009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28383元

保定市2009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24968元

       分行业职工工资
  行   业                            平均工资(元)

  农林牧渔业                          11363元

  采矿业                             43069元

制造业                        

  电力、燃气和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43846元

  建筑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45858元

 批发和零售业                        16773元

住宿和餐饮业                        15422元

金融业                             44704元

房地产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8922元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43863元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居民服务和其它服务业          

  教育                          

  卫生和社会保障福利业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

14718元

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

农村居民年纯收入

5150元

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

9678元

被抚养人生活费

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

3350元

职工年平均工资

28383元

丧葬费按职工月平均工资六个月总额计算

 

项 目

赔偿金额(元/年)

职工年平均工资

28383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4718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5150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9678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3350





城镇居民

59岁以下

14718*20=294360

60-74岁

14718*年限

75岁以上

14718*5=73590

农村居民

59岁以下

5150*20=103000

60-74岁

5150*年限

75岁以上

5150*5=25750







城镇居民

未成年人

9678*年限

无劳动能力、生活来源

9678*20=193560

60-74岁

9678*年限

75岁以上

9678*5=48390

农村居民

未成年人

3350*年限

无劳动能力、生活来源

3350*20=67000

60-74岁

3350*年限

75岁以上

3350*5=16750

丧葬费

14191.5





城镇居民

59岁以下

294360*伤残等级

60-74岁

14718*年限*伤残等级

75岁以上

73590*伤残等级

农村居民

59岁以下

103000*伤残等级

60-74岁

5150*年限*伤残等级

75岁以上

25750*伤残等级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8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2次会议通过,1998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自1998年5月9日起施行。)

  法释(1998)8号

  为正确认定自首和立功,对具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依法适用刑罚,现就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第二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第三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第四条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第五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第六条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第七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前款所称“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一、刑法上自首的含义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般自首--刑法) 2、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特别自首/准自首--刑法) 3、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特别自首/准自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注: 刑法第67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编辑本段]

二、自首的认定

  1自动投案 1.1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1.2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1.3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1.4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1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2.2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2.3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2.4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3、特别自首 3.1根据刑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3.2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4未掌握的罪行 4.1所谓“还未掌握”,是指司法机关尚不知道犯罪发生,或者虽然知道犯罪发生,但不知道犯罪人是谁以及虽有个别线索或证据使司法机关对某人产生怀疑,但还不足以据此将其确定为犯罪嫌疑人。 4.2从诉讼的角度讲,这里的“还未掌握”实际上是指“没有确实证据证明”。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司法机关掌握案件的线索和证据能否确定作案人可能犯某罪,是判断罪行被掌握与否的重要标准。 4.3“还未掌握”与“已经掌握”界限不清时,应当疑罪从轻,即认定为“还未掌握”。 5已掌握的罪行 5.1“已掌握的罪行”必须是依照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 5.2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是否属于“罪行”必须经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判决认定。 5.3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不予认定或宣告无罪的,尽管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已经掌握并作为涉嫌犯罪予以立案侦查和批捕起诉,也不属于“已掌握的罪行”。 6其他罪行 6.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所谓“其他罪行”,是指“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的罪行”。倘若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则对主动交待的其他罪行不认定为自首,以坦白论。只有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才以自首论。 6.2虽然,如果犯罪分子供述了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同种罪行”,反而会加重其处罚,但是《刑法》第67条第2款对“其他罪行”是否包括同种罪行,在立法上并未作限制,这引发了理论界和实物界对最高人民法院上述限制性解释的广泛质疑。很多学者认为,“其他罪行”,既包括与被指控的犯罪性质不同的异种罪行,也包括与被指控的犯罪性质相同的同种罪行。(注:尽管质疑者的某些观点不无道理,但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尚现行有效,司法机关应当严格遵照执行。) 6.3“其他罪行”只能是不同种类罪行,不能是同种类罪行。如果行为人所犯数罪分别触犯选择性罪名中的不同罪名,如行为人因出售假币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向司法机关交待了运输假币的犯罪事实,尽管司法机关对其运输假币罪不掌握,但对行为人运输假币罪仍不能认定为准自首。

三、自首在量刑中的作用

  根据刑法第67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注: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河北省2010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分行业 河北省2010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分行业2 陕西省2010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 2011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各省市) 2011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各省市) 2011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各省市) - gongmin1952的日志 - 网易博客 2011年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1 2010年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2010年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 情系大悟 - 大悟论坛 - 0 2010年山东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10年山西省人身损害赔偿最新标准 海南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新标准明起实施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赔偿清单 翟玉珍等诉高长社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2010年福建省及厦门市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11年山东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11年全国各地最新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上海市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韩某、苗某诉魏某、江苏省沛县公路管理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 律师 - 110...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农村居民适用赔偿标准若干问题的意见...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农村居民适用赔偿标准若干问题的意见 湖南法院网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审理意见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审理过程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