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语成人培训:容忍司法的麻木,就是在怂恿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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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忍司法的麻木,就是在怂恿犯罪

陈有西

世故,在中国就是成熟。就是遵从潜规则。

世故,在中国就是入流,是体制内已经可以提拨使用的标志。

群体性世故,就是这个国家已经大厦将倾的先兆。

聂树斌案,冤死的已经多少年了?

真凶坚决认罪已经多少年了?

最高法院转办已经多少年了?

河北高院“复查”已经多少年了?

有两个良心在呼喊,他们是张思之和贺卫方。

他们的记忆力比常人好,意志力也比常人好。

有无数的良心在呼喊,但是他们斗不过世故、麻木的中国司法机器。

这个机器已经不是麻木,是已经缺乏基本的良知了。

一国司法如此,这个国家还会有公正吗?

人民还能将自己的公平正义的理想托付给他吗?

每一任新当选的河北高院院长,上任第一件事,应该把聂树斌的遗像挂在桌前。

容忍司法的麻木,就是在怂恿犯罪。

 

就聂树斌案申诉初答记者问

张思之

 

(2010-12-31 09:46:34)

    记者:聂案真凶落网(出现),距今6年,河北高院似乎一直没有回应。请问新近有无进展?

答:没有进展。听过那篇“我是从来不下罪己诏”的诏书么?你看肉食者承认错误何其困难何等痛苦!待到不认不行了,也还得羞羞答答、曲曲折折地来个长长的过程,令尔等在苦忍之中受着煎熬。说什么“人命关天”,那是弱民的观点,庙堂之上的“肉食者”有几人真的这样看?

记者:您作为代理申诉的律师,能从法律上考虑采取什么步骤?

答:申诉还没进入程序,卷没看,证未查,能有什么考虑!

我只是强烈地感到:我们“法律共同体”,对于这样一件“死刑申诉”案,居然一拖就是两千二百天,实感“无颜(也无言)以对江东父老”。这是“共同体”的集体缺陷乃至羞辱。律师尽管无责,但毕竟无能。总不好只怨哪一家。其实问题本身并不复杂。凭着几家的法律智慧,从不同角度,通过交流,互济互补,不信得不到正确结论。关键在于忠实贯彻法律至上,情系大众。法院以实际案例维护住司法的威权与公信力,律师也会感到脸上有光的。

记者:你与河北法院有没有联系?

答:写过信。寄去委托手续,问何时可以阅卷。

记者:真凶王书金案结了没有?

答:判了。未结。王坚持他是聂案中的“真凶”。王杀人多起,判了死刑,但最高未核复。

记者:最高法院对聂案有什么说法没有?

答:2007年11月5日,最高立案庭正式函告聂母张焕枝女士,说已要求河北高院处理,请她与该院直接联系。

我前此还曾致函主管刑案的一级大法官陈述意见,不料竟如石沉大海,石出无日。照目前状况,走正门似已不可能得到他们的意见。国情如是,如之奈何!

记者:聂家没与河北高院联系么?

答:她们跑过几十趟,接待人员从来不给哪怕半句的正面答复,老是一个腔调:“再等等!”说是“情况复杂”。如此这般,一推二拖,几达极致。我们见到聂母的泪水已经很多了。

记者:难道无能为力了?

答:并未绝望。总应尽力而为。最近我们又给主办法官写了封信,要求见面,希望她定下开庭时间。一开庭质证,问题就能弄清楚。如有证据证明聂树斌当年确实犯下“强奸、杀人”的罪行,驳回申诉理所当然。你不审,聂家当然有理由要求“还我儿子!”“还他清白!”

记者:有回信么?

答:至今没有。再等等吧。

记者:您这封信能公开发表么?

答:律师为案子给法官写的信,不涉机密,没有隐私,只要你们认可,当然可以发表。

记者:发出已三周了。

答:不算长,再增添点耐心;或者,让律师多经几分磨练也好!不过,欠账总是要还的,这对谁恐怕都一样。而今我对聂母就是这般心情。

                     2010.11.21

张思之、李会更律师致河北高院王琪法官信

    河北省高院审监庭,王琪法官:

聂树斌“杀人、强奸”案,1995年4月21日经贵院判聂死刑,并核准执行。2005年1月,真凶王书金案发,详陈作案经过及相关情节,指认现场。对照聂案,情属冤杀。聂母申诉,请求重审,至今已近六年。

我于2005年11月20日接受委托,代理聂母就聂案提出的申诉事宜,必备法律手续已由本人所属律师事务所寄请高院审查。

鉴于河北政法委及相关法院人士一再通过媒体公开表明:已组成“调查组”查明聂、王二案真相,一有结论,立即向全社会公布。信誓旦旦,言犹在耳。我们尊重这样的声明,耐心等待,未发一言。事过两年,却不见“调查结论”出台,任聂母焦急,网民质疑,各地报刊,追问不绝。河北当局从此一改初衷,三缄其口,再无信息。聂母请求最高法院干预,几经周折,终得于2007年11月收到最高立案庭“5日通知”,告知已根据“分级负责处理申诉案件的规定,函转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处理,请你与该院联系。”聂母收到即于11月21日将最高上述指令递呈贵庭。后经几度催询,始告知“由王琪法官承办”。我得此重要情况,当即致函阁下,略为——

“我已接受委托,代理申诉事宜。谨呈上我所属的律师事务所致贵院的正式通知,连同(聂母)张焕枝签署的正式委托书(复印件),请入卷备查。并请明示:我们何时可到贵庭查阅案卷材料,以及如何与您们配合工作,以免误时误事。”

同时细列了联系的方式方法,郑重表明:“静待指示!”

不料阁下竟然不予置理。形势严峻,我们依然恳请聂母耐心等待,“多给法官一些调查研究、细细考量的时间。万不能采取过急举措,陷法院于被动!”律师的心,坦率真诚,没有杂念。孰知一拖又是两年。聂母不辞辛苦,登堂请示,始终不得要领,归来涕泪交流,问计律师,我无言作答,实无颜以对!我们作为法律人,难道只能这样地在搪塞中、推拖中“以民为本”?

无奈之余,乃于今年4月8日上书阁下,并告知聂母增聘北京李会更律师与我一道工作,法律手续由他寄呈。全信不长,抄录于下备忘——

“王琪律师并聂案合议庭:1月2日,上书贵庭,陈明已接受聂树斌母亲张焕枝女士委托,代理聂案申诉再审,请求明示何时可到贵庭查阅案卷材料,以及如何与您们配合工作,以免误时误事。并郑重要求给予指示。不意27个月过去迄未得到您们的旨意;于情于礼,于法于理,无不令人困惑。是故再次申明上述请求,至盼明示,以利遵行。”最后标明“本件恳请附卷”。

至今1200天过去,阁下依然故我,相应不理;然而本人毕竟是中国律师,职责在身,权利法定,几经斟酌,不得不略陈具体意见,恭请审查,不周不敬之处,请予指出,极愿改正。

一、我有资格代理聂案申诉,手续齐备,贵庭从未表示异议。据此,您们对我一再提出的何时又如何履行职责的问题置之不理,既违规定,又悖情理。不知您们怎样理解与处理法官与律师的关系问题?最高法院就此做出的决策是不是不符合河北的实际?

二、聂案死刑判决,粗疏专横,除口供几无可信之证,即令没有真凶王书金案发,也不足以定罪,除非卷中另隐证据可证!但我在阅卷与质证之先,不持成见,不作结论。冒昧提及,旨在引起重视,表明再审确实必要。

三、法院会有冤案,法官难免出错,古今雷同,鲜有例外。翻检审判史,河北错杀的案例哪一件没有深刻教训!不过,发现错误改了就是,纠正就好,人民通情达理,决不会因此而失去司法公信力!如若遮遮盖盖,硬抗软拖,反易失却信赖,公信力将随之尽丢。此言逆耳,幸能明察。

有关聂案的是非对错,前此我们从未对外发表见解。但内心十分清楚,政法委组织的调查,历时几年,不会没有结论。由此我想,原判实在难以维持,不然早就“驳回”申诉了,怎能久拖至今?可是我们作为律师,又有责任要求贵院遵照最高立案庭指令开庭重审,以明真相,以维诉权。此情幸能理解。

四、关键在于进入程序,定期开庭。久压不办,一拖两千二百天,既不垂念老农丧子之痛,又不满足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对待律师的请求则是相应不理,滥用权力至此,不无专横之嫌,司法的民主性势将荡然不存!但愿其中病灶不生法官身上,我对法律人的良知未丧残存信心。

五、为及时进入程序审理聂案申诉,拟请接待律师当面交流情况、交换观点,此实为有利无弊、有益无害之举措,至盼考量,并祈复示!

上述各节,李会更律师均表赞同,是故联署,特此说明。顺致

     思之、李会更

                     2010年11月2日于北京


关于聂树斌案致河北高院院长高勇先生的一封信

尊敬的高勇院长:

不久前,我接到了一个很意外的电话——来自聂树斌母亲张焕枝。她解释说一家北京的报纸记者到她家采访,把我的电话告诉她。她向我诉说:儿子的冤案至今没有一点消息,谁也不管。奔走呼号已经五年了,越来越看不到希望,她和老伴心情很糟。她反复地说,希望我能够继续帮助她。

放下电话,我的心情也很沉重。高院长,也许您也知道,我为这起案件已经发出多次呼吁。这样一起经过那么多媒体报道的冤案,居然一拖就是五年,我不知道究竟卡在哪个环节上。高院长,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是聂树斌案件的终审与复核机关,如聂树斌确系冤杀,那么贵院就是冤案责任的承担者。同时,那位承认实施了杀人犯罪的王书金也已经河北高院二审,2007年7月31日审理,至今已两年有半,仍无结果,严重违反了刑事诉讼法一百九十六条对于二审期限最长不超过两个半月的规定,贵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公然违法,更是无法理喻。贵院这样无休止地拖延下去,难道说就能把这么大的冤案给拖没了?

年关在即,很快到4月份,就是聂树斌被冤杀的十五周年忌日。高院长,我不知道能否通过您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的共同努力,在这样的时刻,拿出壮士断臂的勇气,将事实真相公布于众,让死者的冤魂得以安息,让张焕枝和她的老伴能够从我们的法院和政府那里得到公正,让国民能够重树对于司法正义的信心?

又及:我查贵院的官方网站,你们的信息似乎从2006年7月起就没有更新。不知道这是否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贵院某些管理者希望时间停滞的心态?附上2010年2月1日的一张截图,聊作佐证。

祝福

春节快乐,身体健康!

贺卫方

(北京大学法学教授)
                                              2010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