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介石情人陈颖的照片:关于对教育劳务税收管理的思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7/14 00:51:09
关于对教育劳务税收管理的思考 (转载)

   今年年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明确规定: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此文一出,真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支持和反对的呼声都不绝于耳。为什么两部委一个普通的界定税收的文件,会引起这么大的波浪?作为执行此项规定的地税机关应该如何将文件精神扎实有效地贯彻到工作中去?本文就这两个问题进行了探讨与思考,希望能为教育劳务的税收征管理出比较清晰的思路。

一、择校费等违规收费产生的历史原因

择校费在不同的学校有不同的名字:捐资助学费借读费赞助费建校费等等。虽然国家一再明令禁止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收取择校生和择校费,但实际情况是,不管义务教育阶段还是非义务教育阶段,择校费从幼儿园、学前班、小学、初中一直贯穿到高中,不同的阶段、不同的学校都按照自定的不同标准向学生家长收取。这种情况的产生有其深刻的历史原因,据了解,我国的重点中小学制度始于上世纪50年代初,目的是为了集中力量办好一批重点中小学,为社会建设选拔人才。改革开放后,重点学校根据分数选拔尖子生,在师资力量、教学方法占有优势的前提下,重点学校又拥有了优质生源,升学率随之高于普通学校,成为家长心目中的大学直通车。近年来,重点学校在国家的长期投入下,与普通学校在教学条件和水平上有了巨大差别,地方政府建设示范性学校的行为和家长不计付出追捧重点学校的行为,加剧了优质教育资源的汇聚,教育资源分布不公的矛盾加剧:以平度为例,每年中考最优秀的学生被平度一中、平度九中瓜分,剩余的学生其他学校才有资格招收,而平度一中、平度九中近几年来招收规模不断扩大,基础设施投资、优质师资力量同比增长,择校费、借读费亦水涨船高,某高中的借读费高达4万元,不达分数线的择校费从1.5万元至4万元不等。谁不愿让自己的孩子进入最优秀的学校读书?那里有最优秀的老师和最完备的设施。一位家长如是说。优质教育资源有限,要用经济手段来配置;收取择校费能弥补教育经费不足,将重点学校的部分择校费用于提高普通学校办学水平,可提供更多的优质教育资源。教育界人士解释择校费的合理性,不管这一说法社会能否接受,家长矛盾的择校心理、趋之若骛缴纳择校费的行为和教育优质资源短期内的不可能均衡,使得择校费、赞助费等违规收费难以在短期内取消。

二、对教育违规收费征税的焦点问题

(一)向教育违规收费征税是否是对违规收费的合法化确认。有的学者认为:政府的征税行为具有对征税对象法定认可的意义,但是赞助费、择校费怎么说都不应该属于法定认可的范畴。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三令五申要求严禁教育乱收费,教育部、审计署等有关部门也进行了多次查处,许多责任人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查出的乱收费要么退回给交费者,要么上缴国库。一旦税务局对这些收入进行收税,就意味着这部分收入合法化了,税后部分可以归学校所有,违规收费者甚至可以理直气壮地说他为国家税收做了贡献。这样难免给人留下支持教育乱收费的错误印象,这样的税收政策很难说是满足正当性和合法性要求的。

(二)向教育违规收费征税是否符合营业税的立法精神。营业税是对规定的营利事业和经营行为征收的税种,目前对择校费、赞助费等教育收费是否界定为经营行为尚无定论,而且,利用资源紧缺和自身的资源优势,用增加收费来设置门槛(或者借机敛财)的情况,在社会生活的各方面并不罕见,是不是都比照执行,视为经营行为征收营业税呢?从税收管理上讲,如果将教育乱收费视为应税劳务,就不单纯是营业税的问题,而是一系列的税收问题。教育乱收费作为经营行为征收了营业税,那么,因经营行为而产生的所得还必须征收所得税,甚至牵扯到对经营场所是不是也应该征收房地产税等问题。

(三)向教育违规收费征税是否助长了教育产业化的观念盛行。

向择校费征税,很有可能为教育产业化思想套上一个更紧的套子。对择校费征收营业税,实际上是把学校当成了营业场所,变相承认教育部一直都不敢承认的教育产业化。即使在市场经济程度较高的一些国家中,基础教育的主体也还是公立学校,就是私立学校大多数也都注册为非营利机构。只是在承担社会公共职能的前提下,可以接受社会捐赠并免征法人所得税。通过这样的财税政策,来确保学校得以教书育人,而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以收取“择校费”来树立“名校”名声、促进少数学校的发展,而且没有任何监督、管理的硬性措施,这不成了教育部门一直禁止的教育“产业化”吗?

(四)向教育违规征费征税是否会加重学生家庭的负担。对于学生家长来说,在质疑向违规收费征税的同时,更多的却是一种担忧。“向择校费收税后,学校是不是就可以肆无忌惮地收这种费用了?今后,会不会所有的学校都要收择校费?教育部门还禁止吗?”。有的家长则担心国家两部委突然宣布对择校费征税后,在必须交税的前提下,学校为了千方百计保证自己的收入不受损失,很有可能在原有基础上提高择校费,或采取其它更隐蔽的方式向学生伸手,以达到偷逃漏税之目的,会不会不仅没有减轻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反而让家长背上更大的包袱呢?

其实,从税法角度讲,对违规教育收费的税款征收,恰恰是为了更好地解决上述问题。

首先,税务部门对学校超过规定标准的收费以及赞助费、择校费等收入征收营业税,从法理依据看,是对非法收入的课税,但这是否表明国家对此种收入的合法性的认可?答案是否定的。征税行为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行为,与国家对收入的法律性质的判断并不存在直接关系。税法对某种收入的关注,主要是对该收入的经济性质而非法律性质,就某种收入而言,在纳入税法评价领域时,是中性的,无所谓合法与违法。违法与合法的判断属于民法、行政法、刑法等基础性法律判断的范围。对非法收入能否征税,关键取决于对收入的可税性与合法性的判断。可税性的主要表现是一项经济利益必须具备收益性并且不得具备公益性才是可税的,赞助费、择校费是学校收取的能够以货币价值衡量的其在固有财产上的经济增值,问题在于学校的收费是否具有公益性从而排除其收益性的特征。一般而言,学校为社会提供的教育服务都为公共物品,具有鲜明的公益性,但并非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都属于公共物品的范围。根据我国现行规定,学校提供的具有公益性特征的教育服务仅限于提供学历教育的服务,除此以外的其他教育服务具有营利性。公益性组织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而产生的收益,因为收益的非公益性而应该纳入征税范围。择校费、赞助费等收费名义上是学校提供学历教育所收取的费用,但从其实质来看,它既不是为弥补学历教育服务所支出的成本,又不是用于满足提供学历教育的必要开支,即择校费、赞助费等是可以排除公益性而具有收益性特征。而合法性要求对某项收益征税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我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赋予了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就其提供的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的权利。但从实践中看,择校费、赞助费等教育收费行为,已严重偏离了教育劳务本身的内涵和范围,甚至成为牟利的工具,因此,择校费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应当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

其次,征税只是手段,加强对学校收费的监管,防止出现乱收费才是目的。当前,一方面,许多学校收取的方式十分不规范,收多少,怎样收都缺乏透明度,其中有许多是暗箱操作,而且大权往往掌握在极少数人尤其是校长一人手中;另一方面,学校收取的这笔钱有的是真正用于教育发展,可是也有的还是被不合理地利用。而缴纳营业税,收取择校费的各校将成为税务部门监管的纳税户。对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征收营业税能摸清这类收费的家底,有利于加强监管,又可抑制这类行为。还可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成为国家税收在教育事业发展中有所作为的转折点和突破口。

再次,通过税务机关对违规教育收费项目征收营业税的税收管理,可以探讨出一条多部门联合治理违规收费的新路,税务机关摸清了底子,物价部门制定出标准,教育主管部门制定出相关规章制度,逐渐把乱收费项目清理掉,那时,税务机关对违规教育收费项目进行征税的最终目的才算最终达到。

三、现阶段应如何加大对违规教育收费的税收征管

(一)应大力加强税收宣传力度,特别是在当前许多学校、学生家长、社会各界对这项政策还不理解、不支持的情况下,更应该做好广泛的税收宣传,使每位家长、每位老师、每位校长、每个于这项收费有关的人都知晓这项政策、理解这项政策并最终执行好这项政策。

(二)加大税源调查,国家既然对此项行为进行了征税界定,作为主管的地方税务机关就有责任把这项税收的税源情况进行详细的摸底、测算,为征管工作提供工作重点和依据。

(三)加大征管力度,将学校纳入普通纳税户管理,对学校进行税务登记,对择校费、赞助费等收费项目推行使用地税发票,使这些资金都纳入到地税的视野,不至于使这些资金完全游离于国家财政收入之外。同时,做好纳税申报管理,所有学校对此类收费的纳税申报完全正常化,不得有所遗漏。

(四)加大社会综合治税力度,充分利用现有的综合治税网络,及时与物价部门、教育主管部门联系,取得收费标准、收费管理规定等有用的涉税信息,对违规收费进行核对清理,及时清缴税款。做好对学生家长的思想动员工作,对未使用地税发票的违规收费项目,可以进行举报,由地税机关查实,加大对偷税行为的处罚力度,确保有此类收费项目的学校不敢存有侥幸心理进行偷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