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光主板说明书:社会保险补贴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7/07 12:46:08
社会保险补贴

  1、就业困难人员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需具备什么条件?

  就业困难人员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以灵活就业形式实现就业后进行了就业申报,并按规定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社会保险,且按时足额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灵活就业对象,经本人申报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2、灵活就业困难人员可以享受什么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灵活就业困难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灵活就业申报的,可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补贴。

   

  3、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从发证的次月起享受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从审批具备享受资格之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审批具备享受资格之日以最终审核部门批准时间为准)。

  4、就业困难人员灵活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全市统一规定的缴费基数,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0%;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用人单位费率的70%。其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4050”以上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其缴费基数的12%;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低于6%的,全额补贴;缴费比例达到或超过6%的,补贴其缴费基数的6%;“4050”以下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其缴费基数的8%,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其缴费基数的3%。

  5、就业困难人员灵活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如何拨付?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社会保险补贴按照社会保险缴费级次进行补贴。每季经本人申请、社区受理、街道初审、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市及区、县(市)财政部门复核后,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指定的银行,通过银行将补贴发放给个人。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采用先缴后补、按季拨付的办法。

   

  6、灵活就业困难人员如何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困难人员,应于每季终了后5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户口簿、灵活就业证明,到《就业失业登记证》发证地的社区劳动保障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长沙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象申报审批表》。

  7、已经申领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困难人员,在哪些情形下停止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已经申领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困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停止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1)被用人单位招用,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的;(2)未按规定时间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4)未进行灵活就业登记的;(5)已办理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的;(6)已按规定享受税收减免的个体工商户和被企业(单位)招用且该企业(单位)因此已享受税收减免或社会保险补贴优惠政策的;(7)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但在国外就业、留学的;(8)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已满三年的;(9)已经符合国家规定达到退休条件的;(10)因故死亡的;(11)弄虚作假、骗取社会保险补贴的;(1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8、持《再就业优惠证》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否继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2008年12月31日前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且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未满3年的,继续凭证享受政策至期满。持《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的,不再凭《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9、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可否申领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仍处于失业状态的,不得同时申领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10、哪些企业(单位)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单位)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1)本市区域内用人单位招用了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单位);(2)本市区域内用人单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企业(单位)。

   

  11、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需具备哪些条件?

  企业(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足额支付工资的,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12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可以享受哪些社会保险补贴?

  企业(单位)招用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可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

  13、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范围和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应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对从审批具备享受资格之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对象的个人缴纳部分,仍应由个人负担,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14、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缴费基数和补贴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按国家规定执行。其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用人企业(单位)应为所招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之和。

  15、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申报和拨付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季补贴的办法。

  (1)企业(单位)申请

  企业(单位)与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及时到缴纳社会保险费所在地的市、区、县(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社会保险补贴申报手续。每季终了后5日内携带申请材料和有关证明材料,按照社会保险费缴费级次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季度的社会保险费补贴。

  (2)劳动保障部门审核

  市、区、县(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企业(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申报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企业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数量、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和补贴金额进行初审认定后,报社保经办机构。

  社保经办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对初审认定享受补贴人员的缴费情况进行核定后,在《长沙市企业(单位)招用和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社会保险明细审核表》(附件2)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返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社保经办机构的核定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在《长沙市企业(单位)招用和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附件1)上签署初审意见,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复核。

  (3)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财政部门对劳动保障部门的审核意见进行复核后,在《长沙市企业(单位)招用和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附件1)上签署意见,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审定的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企业(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帐户。

  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的申请与拨付,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16、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申报社会保险补贴需出具哪些证明材料?

  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申报社会保险补贴需出具以下证明材料:(1)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社保登记证副本复印件;(2)现有职工花名册;(3)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缴费的明细账单;(4)与新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及支付其工资的凭证;(5)加盖印章的新招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6)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17、在公益性岗位上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如何申报社会保险补贴?

  在公益性岗位上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有单位依托的,由单位比照企业有关规定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无单位依托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机构为就业困难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缴费申报,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机构代收代缴,并由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机构比照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的申领手续。

  18、申请企业(单位)出现哪些情况引起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数发生变化时,应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补贴异动手续?

  申请企业(单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引起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数发生变化时,应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补贴异动手续:(1)企业(单位)与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提前解除劳动关系;(2)企业(单位)新增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3)其他原因引起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数增加或减少的。

   

  19、企业(单位)骗取社会保险补贴将受到何种处罚?

  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发现不符合补贴条件非法骗取社会保险补贴的,应责令其改正并追回被骗取的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对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20、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操作规定会受到何种处罚?

  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办理社会保险补贴的,分别由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21、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由什么部门监管?

  企业(单位)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由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监管,进行不定期抽查,并由给予补助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享受补贴人员所持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登记。

   

  22、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可否继续享受企业(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长劳社发[2006]94号文件规定的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继续执行,审批截止到2009年底,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其所涉及的社会保险补贴,按照长劳社发[2009]95号文件规定执行。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享受企业(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的,不再凭《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社会保险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