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牙的传输速度是多少:甘肃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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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甘肃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财建[2007]第11号.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 2007-04-06. 金融与银行-金融监管. 社会事务管理机构
第一条 为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保证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财政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369号),结合《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矿山(煤矿除外)、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是指企业以其法人或合伙人名义将本企业资金专户存储,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风险抵押金的存储
第三条 从事矿山(煤矿除外)、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按以下标准存储风险抵押金:
(一)小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
(二)中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三)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
(四)特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
第四条 从事交通运输的企业,按以下标准存储风险抵押金:
(一)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小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
(二)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3亿元的中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三)年销售额在3亿元以上的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
第五条 从事建筑施工的企业,按以下标准存储风险抵押金:
(一)施工总承包特级及一级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
(二)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专业承包一级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三)其他资质等级的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第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第三、四、五条规定的标准,具体核定企业风险抵押金时,要结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期间的规模大小和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产量、从业人数、销售收入等因素,确定企业具体存储金额,风险抵押金存储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第七条 风险抵押金由企业按时足额存储。企业不得因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停产整顿等情况迟(缓)存、少存或不存风险抵押金,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摊派风险抵押金。
第八条 企业风险抵押金存储金额按以下规定核定:
(一)中央在甘、省属企业的风险抵押金存储金额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核定下达。
(二)市、州管理企业的风险抵押金存储金额由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核定下达。
(三)前两款规定外的其他企业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县级管理生产监督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核定下达。
第九条 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管理。
(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确定风险抵押金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并开设风险抵押金专户,中央在甘、省属企业接到核定通知后1个月内,将风险抵押金一次性存入代理银行风险抵押金专户。开立的专用账户可按有关规定支取现金。逾期未足额存储的企业,按欠缴金额每日15‰征收滞纳金。
(二)市(州)由各市(州)安监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本级及所属县(市)风险抵押金代理银行及缴纳办法。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市、县(区)经营的建筑施工企业和交通运输企业,在企业注册地已缴纳风险抵押金并能出示注册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的,不再重复存储风险抵押金。
第三章
风险抵押金的使用
第十条 企业风险抵押金的使用范围为:
(一)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费用支出;
(二)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
第十一条 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产生的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全部由企业负担,原则上应当由企业先行支付,确实需要动用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经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确定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核批,通知代理银行具体办理抵押金支付手续。
第十二条 企业在本办法规定的风险抵押金使用范围内,可以按照国家关于现金管理的规定通过风险抵押金专户支取现金。
第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及善后工作需要,将其风险抵押金部分或全部用于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
(一)企业负责人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逸的。
(二)企业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承担责任,支付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的。
第十四条 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确需将风险抵押金部分或全部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由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共同决定,中央在甘、省属企业须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核批后,方可动用企业风险抵押金。
第四章
风险抵押金的管理
第十五条 风险抵押金实行分级管理,由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共同负责。
中央在甘企业的风险抵押金,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省财政厅确定后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及财政部备案。
第十六条 企业持续生产经营期间,当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没有动用风险抵押金的,风险抵押金自动结转,下年不再增加存储。当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动用风险抵押金的企业,省、市(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应将原核定的企业存储的风险抵押金数额和动用数告知企业;企业在通知送达1个月内按规定标准将风险抵押金补齐。
第十七条 企业因生产经营规模扩大或缩小导致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发生变化时,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应当于下年度第一季度结束前调整其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并按照调整后的差额通知企业补存(退还)风险抵押金。
第十八条 企业依法关闭、破产或者转入其他行业的,由企业提出申请,并经过省、市(州)、县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支配其风险抵押金专户结存资金。
企业实施产权转让或者公司制改制的,其存储的风险抵押金仍按照本办法管理和使用。
第十九条 风险抵押金实际支出时适用的税务处理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办法执行。具体核算问题,按照国家会计制度处理。
第二十条 每年2月15日前,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应当将上年度本地区风险抵押金存储、使用、管理有关情况上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省财政厅。
第二十一条 风险抵押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挪用风险抵押金等违反本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具体监管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各市(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公司、股份公司,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不属于本办法规定范围的企业集团,其内部分公司、车间属于规定范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煤矿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5]918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安监局、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关于收缴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通知


【字体大小大中小】【我要评论】 新华网甘肃频道(2008-07-29 11:53)      来源:敦煌市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企业,驻敦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财政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369号),省财政厅、省安监局、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甘财建〔2007〕11号),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施工作的通知》(酒政办发〔2008〕11号)文件要求,为加快工作进程,降低事故风险,经市政府研究,现将我市收缴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工作的积极性
近年来,我市安全生产呈现总体稳定、趋向好转的发展态势,事故总量逐年减少,主要指标持续下降。但是,随着我市经济进程的加快和社会生产规模的急剧扩大,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为了扭转这种局面,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必须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尽快建立风险抵押金制度,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保证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在我市实施,将进一步丰富安全生产政策措施体系,有利于推动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有利于遏制和减少高危行业事故的发生,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有利于打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安全生产的正常秩序。为此,各乡镇及有关部门一定要提高思想认识,尽快落实《甘肃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相关措施,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二、明确目标,落实责任,确保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的顺利实施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已从2007年5月1日起在矿山(煤矿除外)、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行业或领域开始实施。这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政策性强,各乡镇、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的顺利实施,确保在年内取得明显成效。
三、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行业企业范围和存储额标准
主要是矿山(煤矿除外)、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根据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施工作的通知》规定,我市各类高危行业安全风险抵押金存储额标准为:
1、非煤矿山企业类
(1)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存储额为10万元。
(2)投资额1000万元-5000万元的,存储额为30万元。
(3)投资额5000万元-1亿元的,存储额为50万元。
(4)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存储额为100万元。
2、危化品企业类
(1)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存储额为10万元。
(2)民爆品经营销售企业存储额为10万元。
(3)液化气、天然气及加气站、加油站存储额为10万元。
(4)化工类、剧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存储额为10万元。
(5)氢气、氧气、乙炔生产经营企业存储额为5万元。
(6)农药、易制毒化学品经营销售企业存储额为5万元。
(7)棉花加工、棉纺企业存储额为30万元;棉花收购企业存储额为5万元。
3、交通运输类企业存储额为每个法人30万元。
4、建筑施工类企业存储额为每个法人50万元。
5、其他企业
(1)采石采砂企业存储额为3万元。
(2)砖瓦粘土企业存储额为5万元。
四、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与使用
按照《甘肃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暂行办法》规定,风险抵押金的使用范围为:一是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费用支出;二是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产生的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全部由企业负担,原则上应当由企业先行垫付,确实需要动用风险抵押金的,须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市财政局审批后,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五、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缴纳的程序
1、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向企业下达缴纳通知书,并监督企业足额、限期缴纳。
2、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监管,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中国工商银行敦煌市支行开设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由市财政局监督。企业收到缴纳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足额将风险抵押金缴至中国工商银行敦煌市支行专户帐户中;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发生变化的,应按照规定重新核定标准,按新标准交纳;逾期不缴存或者不按规定标准缴存的,按每月1.5‰的标准征收滞纳金;企业持续经营期间,当年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没有动用风险抵押金的,风险抵押金自动结转下年,不再存储;企业风险抵押金一经使用,从支付之日起,不足存储标准的差额部分应在3个月内补齐。
六、严格落实风险抵押金管理制度
凡企业未按本通知足额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而擅自开工组织生产的,要按属地管理原则依法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切实加强同财政、银行及各部门的共同协作,互相配合,确保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的顺利实施。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要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金融纪律,严格做到"专户存储、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不准在企业间互相调剂。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确保资金的安全、规范运作。要严格按政策办事,把握好政策尺度。牢固树立服务意识,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一经发现违法违纪行为,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二○○八年七月十日
 
关于收缴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通知
发表日期:2008年11月19日          【编辑录入:maxiaolong】
广河县人民政府文件
广政发(2008)108号
关于收缴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和《临夏回族自治州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暂行办法》(临夏州人民政府令第22号)等文件规定,现将我县收缴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行业企业范围和存储额标准
主要是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城镇燃气营销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按企业从事生产的危险程度分类分级提取,原则上为一次性收缴,但对一次性收缴有困难的可分步实施。
(一)非煤矿山。采砂场、采石场、砖瓦厂,风险抵押金存储额为3万元。每年存储1万元,3年交清。洞矿开采企业存储额为10万元,其中,首次存储4万元,从次年起每年存储2万元。
(二)危险化学品企业。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含白酒生产企业)、储存、运输的企业风险抵押金存储额不低于30万元,其中,首次存储10万元,从次年起每年存储5万元。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经营户,存储额不低于5万元,其中,首次存储2万元,从次年起每年存储1万元。
(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存储额不低于10万元,其中,首次存储额不低于6万元,从次年起每年存储2万元;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存储额不低于5万元,其中,首次存储额不低于3万元,从次年起每年存储0.5万元。
(四)交通运输企业。客运企业年营运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存储不低于30万元,其中,首次存储10万元,从次年起每年存储5万元;年营运额在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的存储额不低于20万元,其中,首次存储8万元,从次年起每年存储4万元;
货运企业,年营运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存储额不低于20万元,其中,首次存储8万元,从次年起每年存储4万元;年营运额在500万元(不含500万元)以下的存储额不低于15万元,其中,首次存储3万元,从次年起每年存储2万元;
水运企业,年营额不低于30万元,其中,首次存储15万元,从次年起每年存储5万元;个体客渡船舶存储额不低于5万元,其中,首次存储2万元。从次年起每年存储1万元;其他船舶存储不低于3万元,其中,首次存储1万元,从次年起每年存储1万元;
(五)建筑施工企业,施工总承包特级及一级企业,存储额不低于150万元,其中,首次存储60万元,从次年起每年存储30万元;
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专业承包一级企业,存储额不低于100万元,其中,首次存储40万元,从次年起每年存储20万元;
其他资质等级的企业,存储额不低于30万元,其中,首次存储10万元,从次年起每年存储5万元。
(六)城镇燃气营销企业,投资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存储额不低于30万元,其中,首次存储15万元,从次年起每年存储3万元;投资额在500万元(不含500万元)以下的存储不低于20万元,其中,首次存储10万元,从次年起每年存储2万元。
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与使用
按照《甘肃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暂行办法》规定,风险抵押金的使用范围为:一是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费用支出;二是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产生的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全部由企业负担,原则上应当由企业先行垫付,确实需要动用风险抵押金的,须经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县财政局审批后,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三、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收缴部门和缴纳程序
1、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县财政局共同向企业下达缴纳通知书,并监督企业足额、限期缴纳。
2、企业风险抵押金收缴按企业主管部门必须主管安全和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企业主管部门和所属乡镇进行收缴。具体如下:
(1)县安监局负责收缴全县各危化企业;
(2)县国土局负责收缴各非煤矿山和采砂厂(点)等企业;
(3)县水电局负责收缴河道采砂企业;
(4)县建设局负责收缴建筑和城镇燃气企业;
(5)县运管局负责收缴公交公司、货运公司等运输企业;
(6)县公安局负责收缴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各生产经营企业;
(7)县交通局负责收缴各水运企业;
(8)县建筑公司负责收缴所属各建筑工程企业。
3、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监管,由县安监局在中国农业银行广河县支行开设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由县财政局监督。企业收到缴纳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足额将风险抵押金缴至中国农业银行广河县支行专户帐户中;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发生变化的,应按照规定重新核定标准,按新标准交纳;逾期不缴存或者不按规定标准缴存的,按每天1.5‰的标准收取缺额滞纳金;企业持续经营期间,当年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没有动用风险抵押金的,风险抵押金自动结转下年,不再存储;企业风险抵押金一经使用,从支付之日起,不足存储标准的差额部分应在3个月内补齐。
四、两点要求
1、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关系到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保障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各乡镇、各企业主管部门都要按收缴任务对所属企业按时限足额收缴风险抵押金。对无视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缴纳风险抵押金的企业,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要采取停电和吊销营业执照的办法迫使其缴纳。对企业风险抵押金的收缴完成情况要作为评价企业主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及乡镇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重要依据。按照州政府“一票否决制”的要求,对不重视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工作的企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今后一律不得申报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人也不得评选为先进个人。
2、各乡(镇)、各企业主管部门及县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要积极配合,全力支持、共同搞好企业风险抵押金收缴工作,要督促所管企业按比例、按时限足额缴纳风险抵押金。要按分级管理、强制缴纳的原则,运用行政、法律、经济手段要把缴纳任务落实到企业,落实到具体人员身上,以确保全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收缴工作顺利进行,圆满完成。
二00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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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人大、政协办公室,各县长
存档(二) 共印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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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将实施
2007-04-25 15:13:09
从省安监局获悉,根据省财政厅、省安监局、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联合制定的《甘肃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暂行办法》,自5月1日起,我省境内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企业将要按规定存储最低30万元、最高500万元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部分企业需存风险抵押金
据介绍,需要存储风险抵押金的企业包括:矿山(煤矿除外)、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是指由企业以其法人或合伙人名义将本企业资金专户存储,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
存储标准最低30万元
《暂行办法》规定风险抵押金的存储标准:从事矿山(煤矿除外)、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小型企业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中型企业不低于100万元,大型企业不低于150万元,特大型企业不低于200万元;从事交通运输的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小型企业不低于30万元,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至3亿元的中型企业不低于100万元,年销售额在3亿元以上的大型企业不低于150万元;施工总承包特级及一级的建筑施工企业不低于150万元,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专业承包一级建筑施工企业不低于100万元,其他资质等级的建筑施工企业不低于30万元。风险抵押金存储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企业须足额存储抵押金
风险抵押金由企业按时足额存储,企业不得因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停产整顿等情况迟(缓)存、少存或不存风险抵押金,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摊派风险抵押金。中央、省属企业接到核定通知后1个月内,将风险抵押金一次性存入风险抵押金代理银行风险抵押金专户,否则按欠缴金额每日1.5‰征收滞纳金。
抵押金只能用于安全事故
《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使用范围为: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费用支出;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产生的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原则上应当由企业先行支付,确实需要动用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经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安监部门审核确定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核批后通知银行办理支付。
负责人逃逸可动用抵押金
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省、市、县级安监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及善后工作需要,将其风险抵押金部分或全部用于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企业负责人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逸;企业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承担责任,支付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
企业持续生产经营期间,当年没有动用风险抵押金的,自动结转,下年不再增加存储。当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动用风险抵押金的企业,须按规定标准将风险抵押金补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