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语喜欢你视频:重庆公安局长等代表建议严刑峻法惩治食品犯罪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7/07 13:51:40
重庆公安局长等代表建议严刑峻法惩治食品犯罪 3月9日,全国两会的一项纪录被刷新。


  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公安局局长王立军联合来自12个省(区、市)的439名代表共同提出了《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法〉,以严刑峻法惩治食品、药品领域严重犯罪的议案》。


  这是1983年以来,有据可查的联名代表人数最多的单项议案。


  “有毒食品会伤害几代人”


  3月10日中午,在人民大会堂外,中国青年报记者“堵”到了王立军。


  “为什么要提出这个议案?因为食品、药品领域不安全的状况,现在是我们国家和民族的最大危害。”王立军说。


  “为什么说这是最大危害?”记者追问。


  “经济形势不好,5年、10年可以调整;社会秩序不好,也可以通过法律的、行政的、体制的办法把它调整过来。但因食品、药品不安全造成的健康危害,会伤害一代人,如果破坏了遗传基因,还会祸及子孙,用百年的时间都不足以弥补!”王立军说。


  他说,现在,触目惊心的有毒食品充斥百姓的餐桌:瘦肉精、毒奶粉、地沟油、陈化粮、毒豇豆……“现在有谁敢说自己和家人没有吃过这类东西?”


  “这严重弱化了党和政府的公信力,严重弱化了社会的制衡力,严重弱化了老百姓的安全感。在这种状况下,社会稳定都会面临很大挑战。”王立军说。


  与王立军有同感的人大代表很多。这份议案在12个代表团里,有四成多的代表参与联名。


  全国人大代表、大连海事大学校长王祖温说,现在大家在食品药品领域很没有安全感,“这关系到我们整个民族的身体素质,比如说三聚氰胺奶粉,这会危及祖国下一代的健康,后果简直不堪设想。”


  王立军提醒说,现在不仅是国内一些无良商人在伤害我们的同胞,“很多来自国外的食品药品也在伤害我们,而这些更具有隐蔽性,很多人还没有意识到。”


  “比如说,抗生素、生物制剂、好多国外慎用甚至不用的药品,在我们的医疗市场却占很大比例。我们变相地成了国外一些生物制剂的试验品。这是在用人的生命作代价啊!”一开始不情愿接受采访的王立军说到这里,显然有些激动,声音提高了不少。


  “我是一个警察,维护社会治安是我的本职工作。看到这些情况,实在痛心,无法视而不见。民生的基础是民安,没有安全,怎么保障国家的未来?”王立军说。


  作为西南政法大学犯罪研究所主任,王立军和相关专家学者对此调研了整整8个月。“我看了上千个食品摊点,看了蔬菜大棚,看了养殖场,看了屠宰厂,看了小面馆,看了少年儿童的小食品,看了所有的消费链条、养殖链条、生产链条。本来是想作为一个课题研究的,但当得知自己被选举为人大代表时,我就想,我要用足我的话语权,来推动这方面的立法。”


  西方一些发达国家现在在食品药品安全方面比我国状况好。但曾经,他们这方面的问题比我们严重很多。后来,他们慢慢完善了法律,大规模的伤害成为历史。有些人认为,我国也得走这条路,食品药品领域出现安全问题是发展过程中无法避免的代价。现在设立严刑峻法的条件尚未成熟,需要法律的循序渐进,以及行政驾驭能力的逐步提高。


  “西方这个历程用了30年到80年,难道我们非要牺牲一两代人才行吗?西方已经走过了这条路,经验和教训我们都看到了,我们为什么不能现在就解决这个问题?”王立军说,“现在没有什么比维护食品药品安全,更让我感觉到有危机感了。”


  “和黑恶势力的猖狂比呢?”记者问。


  “这没法比,完全没法比!这些区域性的黑恶势力能影响到十几亿人吗?能影响到下一代吗?完全没有可比性!”王立军激动地说。


  看了被伤害的孩子,“整整3天吃不下饭”


  作为法医学领域的专家,王立军见惯了死人。但是,走访一些被有毒食品药品伤害的残疾儿童,“让我留下了严重的心理阴影,整整3天吃不下饭,脑子里全是那些孩子的样子”。


  “有的孩子完全没有痛感,用火在自己胳膊上烧,皮肉都焦糊了,孩子感觉不到疼。那漠然的眼神,让我心里感觉被狠狠地撞了一下,几乎承受不了。


  “这些,如果你没有亲眼看到,完全无法想象。我面对过那么多的凶杀现场,去过许多大的自然灾害的现场,虽然悲痛,但我都承受过来了。可看到这些孩子,看到他们活得如此惨烈,给我留下的那些震撼,难以想象。


  “现在我在街上看见小孩就忍不住想摸一下,想确认他真的是个健康的孩子,让自己感到一些安慰。就是到了这么一种心理状态。”王立军说。


  王立军看到的是被伤害的儿童,同样在这个议案上联名的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回龙村支书张荣锁,让他记忆深刻的是那些祸害家乡的商贩、个体户。“他们知道自己生产的食品是有问题的,自己不吃,销售给村民!”


  王立军介绍说,作为公安民警,他处理的有毒食品、药品案件,这几年数量在成倍攀升。但在这些案件上升的同时,一方面是很多官员的沉默,另一方面是老百姓的默默承受。难以想象,为什么明知道有毒,大家还在吃,还在允许大家吃?


  业内人士称,目前,在食品药品安全的立法方面,已经有了很多进展。1984年出台的《药品管理法》、2009年出台的《食品安全法》以及刚刚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都从不同侧面对解决日趋严峻的食品、药品安全犯罪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但仅靠上述法律法规仍不足以解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问题。这些法律的出台,只能表明我们意识到了其对社会的危害性,可是法律的支撑体系还不够。


  王立军认为,正是因为法律存在盲区,人们对这些危害无可奈何,只能生活在一个高危的食物链条和医疗链条当中。


  与此同时,无法忽视的还有地方利益、行政保护、地方保护主义等,这些都在制约对食品药品犯罪的打击。“这种包含多种利益的巨大惯性很难让其停下。”王立军举例说,“就像贩毒一样,人人都知道会判死刑,但是它巨大的诱惑力还是会让人铤而走险。”


  “所以,最有效的手段就是采用制定特别刑法的形式,以严密而细致的罪名设计,有效遏制该领域的犯罪行为。”王立军说。


  “严刑峻法杀无赦、倾家荡产一场空”


  主要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相关案件的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其宏也认为,现有的惩罚力度与犯罪的严重程度不相匹配。“食品药品关系重大,必须严厉惩戒,可现在我们没有足够的法律来对付这些犯罪。没有严厉的惩罚,问题只能越来越严重。”


  王立军认为,根据现状,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我们仍然亟须一部刑事司法领域更为细致、完善的《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法》。


  “严刑峻法杀无赦、倾家荡产一场空”,这是其议案的中心内容。议案中提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主观方面是放任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致人死亡、重伤的犯罪,直接定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对因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不得适用缓刑、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此外,上百万元罚金的制度设置,也让其再无犯罪的经济能力。


  该议案的核心是对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犯罪严密法网,加大刑事调整力度,改进罚金刑的处罚方式,大幅提高罚金刑幅度,对最具社会危害性、主观极为恶劣的犯罪分子适用死刑、无期徒刑等刑罚,并禁用减刑、假释。对于一些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创设了10个新罪名予以规制。


  同时,处以巨额罚金,剥夺其所有非法所得及再犯能力。通过并处罚金、加处罚金、无上限罚金等技术方式,加大罚金力度,个别犯罪的罚金刑起刑点为200万元。特别是不安全食品、药品致死罪,使存在严重业务过失或者严重疏于管理的相关违法人员,也对其致死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对相关产业的违法行为能起到强烈的震慑效果。


  王立军表示,严刑峻法的目的在于,让在食品、药品领域的犯罪者,无力再犯。“现在要阻止食品、药品违法这种强大惯性,只有依赖更为严格的惩处措施”。


  “这个法律就是要让做假的人付出非常大的代价,倾家荡产,甚至付出生命。”大连海事大学校长王祖温对此议案如此评价。


  全国人大代表、飞宇集团总裁王跃胜表示:“不管这个立法能不能通过,不管什么时候通过,我们都要呼吁再呼吁,让大家认识到严重性。”


  当问及如何看待有439名人大代表在王立军制订的议案上联名时,他透露,“其实,在3月9日提交议案之后,仍有数十名人大代表通过电话联系我,表示非常支持这一提案。这些都反映了严厉打击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是众望所归。”王立军最后说,“我对这个立法充满信心。”


  本报北京3月10日电转自:中国_环球网 
附:王立军等439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出

《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法>,

以严刑峻法惩治食品、药品领域严重犯罪的议案》概要

全国人大代表王立军同志联合十二个省、市、自治区,共计439名代表共同提出了题为《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法>,以严刑峻法惩治食品、药品领域严重犯罪的议案》(以下简称本议案)的立法议案。

该议案是迄今为止有据可查的联名代表人数最多的议案。据全国人大公开的统计资料,自1983年第六届全国代表大会以来,人大代表提出议案联名较多的有: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2003年)中王斌泰等376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义务教育法的议案》、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2010年)中康凤英等339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烟草危害预防控制法、烟害防治法和公共场所禁烟法的议案等。

“严刑峻法杀无赦、倾家荡产一场空”,本议案核心是对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犯罪严密法网,加大刑事调整力度,改进罚金刑的处罚方式,大幅提高罚金刑幅度,对最具社会危害性、主观极为恶劣的犯罪分子适用死刑、无期徒刑等刑罚,并禁用减刑、假释,同时处以巨额罚金,剥夺其所有非法所得及再犯能力。

我国近年来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事故与犯罪,给人民的生命和健康造成了巨大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其广泛性、严重性、潜在性等不容忽视,已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活安全,危及社会稳定,损害政府公信力,阻碍社会可持续发展,甚至有可能导致亡国灭种的重大公害性问题,事关民族生存和国家稳定。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以及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都从不同的侧面对解决日趋严峻的食品、药品安全犯罪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但仅靠上述法律法规仍不足以解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问题。根据目前的现状,并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仍然亟需一部刑事司法领域更为细致、完善的《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法》,依此以严刑峻法惩治食品、药品领域严重犯罪,确保国家稳定和民族安全。

国外发达国家在其经济发展初期,也都经历过类似我国目前状况的法律初级阶段。应对经济发展所带来的食品、药品领域犯罪的猖獗,其中最有效的手段不乏采用制定特别刑法的形式,以严密而细致的罪名设计,有效遏制该领域的犯罪行为。其典型代表有瑞典、法国、德国、日本、美国等。

根据我国目前的发展阶段,十分有必要参照发达国家的先进立法经验,制定《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法》,以特别刑法来缩短这一法律发展周期,减少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犯罪对人民和社会带来的严重危害。

由于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行为类型、责任主体类型、刑法处罚等方面的特殊性,以及本类犯罪与刑法其他罪名之间的复杂关系,仅仅修补现有刑法条文已经无法满足现实需要,也不符合世界规制相关违法犯罪的立法潮流。故建议国家尽快出台能够与行政执法领域的《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相对应的刑事司法领域的《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法》。

在王立军同志在其提出的人大议案及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法(草案)》中,根据相关的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行为人的主体身份、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不同的经济链条环节、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的评估、检验、召回等制度中的法律责任,将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进行细化。其中故意放任侵害他人生命和健康的行为,可以直接确定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或者投放危险物质罪。其他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则通过创设10个新罪名予以规制,包括:生产、经营、走私不安全食品、药品罪;不安全食品、药品致死罪;虚假评估罪;违反经营许可罪;非法推荐食品、药品罪;检验事故罪;虚假检验罪;掩盖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罪等。并通过并处罚金、加处罚金、无上限罚金等技术方式,加大罚金力度,个别犯罪的罚金刑起刑点为200万元。特别是不安全食品、药品致死罪,使存在严重业务过失或者严重疏于管理的相关违法人员,也对其致死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避免了大量案件中的举证难问题,对相关产业的违法行为起到了强烈的震慑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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