蚂蚁农场青汁怎么代理:“集体腐败”的深层原因及防治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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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腐败”的深层原因及防治对策


发布时间:2011-2-28 10:12:14              点击次数: 30              信息来源:晋城明镜网

晋城市纪委研究室

    耒阳市是湖南省煤炭资源最丰富的县级市之一,该市的矿征办是一个负责煤炭资源税费征管的科级建制单位。从2005年至2009年,该办在主任罗煦龙主持下,采取“集体决策”方式,套取资金57万多元,并按职级分给领导班子成员和部分中层干部。据了解,该办770多名干部职工中竟有超过百人涉嫌贪污受贿,55人被立案调查。从主任罗煦龙到8名副主任、党组成员,以及下属各站点站长、班长,高、中层干部几乎“全军覆没”。
耒阳市矿征办贪腐窝案可谓是“集体腐败”的典型。那么,“集体腐败”案件的表现形式有哪些?究竟有什么危害?其产生的深层原因是什么?如何有效预防和治理?下面,围绕这些问题,谈几点粗浅的认识和看法。
    一、“集体腐败”的表现形式及其危害性
    “集体腐败”作为一个习惯性的大众用语,虽然目前还没有理论上的明确界定,也没有正式出现在法律文本中,但在现实生活中可以看到诸多以“集体的名义”进行违纪违法的行为,而私设“小金库”、集体私分滥发便是最常见的一种,此外还有集体贪污、集体贿赂、集体谋私、集体截留、集体渎职、集体造假、集体浪费等等。“集体腐败”相对于个体腐败来说,是更深层次上的腐败,具有组织性、整体性、复杂性等特点,其行为的完成往往需要集体内部成员之间相互配合,往往形成上下勾结、利益均沾的腐败生态链,案情复杂而难于查处。集体腐败在破坏国家政令畅通、败坏社会风气、加深分配不公的同时,造成了更大的经济损失,腐蚀更多的党政官员,更重要的是会产生严重的政治腐蚀性,使得一些地方政府和官员丧失人民群众的信任,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若任由其发展蔓延,必然导致社会管理成本会急剧增大,社会矛盾逐步加剧,党的执政风险就会纷至沓来。为此,加大“集体腐败”问题的研究,找准“集体腐败”的深层次原因,提出切实可行的治理措施,有效遏制“集体腐败”易发多发势头便成为当务之急。
    二、“集体腐败”的深层次原因
    导致“集体腐败”产生的原因很多,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利益均沾”是“集体腐败”产生的动机。每个人都生活在特定的社会环境中,都有趋利性。而“集体腐败”区别于其他腐败形式的一大特征就是腐败的“成果”由单位成员共享,这种“人人都有份” 的利益分配模式很容易 “拉人下水”,并在单位内部形成上下一体、沆瀣一气的“攻守同盟”。就拿湖南耒阳市矿征办来说,员工大肆敛财,领导“坐地分赃”,上下级之间结成了“利益均沾”的“腐败共同体”,将矿征办变成一个水泼不进、针插不透、光不能入的灰色地带。
    2、“法不制众”是“集体腐败”产生的诱因。法不制众,即法不制裁多数人。一是由于“集体腐败”涉及面广、个体分散,这对于参与个体来说,其得到的预期收益远远大于惩罚成本,于是在单位内部个体中形成了 “集体决定、责任分散、法不责众”的共同倚仗心态。二是由于“集体腐败”涉及人员既有“一把手”和班子成员的决策,又有单位基层领导和工作人员的参与,也有上级领导参与,关系盘根错节、利益相互交织、权力层层庇护,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集体腐败”的查处难度,分散了“集体腐败”的风险,增强了集体腐败的“抗震”力。三是由于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法人犯罪’的惩治往往以对法定代表人的处罚为结果,并不是将群体作为犯罪主体来对待,这就大大增加了多数利益所得者的侥幸心理,助长了其知法犯法、大肆腐败的嚣张气焰。
    3、“权力失控”是“集体腐败”产生的土壤。权力高度集中又缺乏有效制约使“集体腐败”的滋生蔓延成为可能。一是在部门‘寡头化’的领导体制下,“一把手”往往处于领导班子的核心位置,权力高度集中、用权缺乏监督,很容易利用手中的权力为“小集体”谋取私利。二是民主集中制在实践中并没有很好地起到分权制衡的作用,反而成为一些组织集体违法乱纪的通道,在一些组织的“集体决策”过程中,民主成了满足小团体利益偏好并确保“行动一致”的工具。三是集体腐败现象总是发生在宗派圈子、裙带关系和官商勾结中,在各种权力的层层袒护下,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被腐败利益紧紧地捆绑在一起,加之,监督信息不对称、监督手段不得力、监督机制不健全,致使各种监督制度和监督主体难以真正发挥作用。     4、“制度缺失”是“集体腐败”产生的根源。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转型时期,各方面体制机制还不完善,一些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还存在制度空白,一些制度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过于原则宽泛,缺少具体实施措施;一些制度缺乏系统性和配套性,不能有效发挥作用;有些问题存在已久,但解决问题的制度没有及时建立,跟不上形势发展需要;不少制度没有得到很好执行。这些问题都不同程度地影响着制度的监督和规范作用的发挥,致使在一些地方和部门的“集体负责”变成“无人负责”,集思广益的“集体研究”变成了共担风险的“分赃协商”,集体腐败也就从预谋变成了现实。
    三、“集体腐败”的防范和治理
    要彻底根除“集体腐败”,必须以分权制衡为原动力、以权力监控为有力支撑、以惩防并举为有效途径,以制度规范为根本保证,加快构建“权力”防线、“阳光”防线、“动机”防线、“机会”防线,努力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反对“集体腐败”长效机制。
    1、加强分权制衡工作,构建“权力”防线。一是要加强对权力的制约与监督,坚持以权制权、以德制权、以法制权,按照适度分解、体现制衡、兼顾效率的原则,科学分解、合理配置权力,避免因权力过分集中出现自我决策、自我执行、自我监管的现象;同时要按照相对分离、位势均衡、充分授权的原则,建立权力运行监控机制。二是要通过推行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干部人事工作、财政财务工作、物资采购工作、行政执法工作及工程项目建设的“五个不直接分管”和集体决策中“末位表态”制度,形成 “副职分管、正职监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权力制衡机制,真正建立起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对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从根本上改变“一把手”权力过于集中的现状。三是要通过建立决策风险评估制度、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决策绩效评估制度和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科学决策的程序和制度,以规避决策失误可能带来的风险。
    2、加强权力运行监督,构建“阳光”防线。一是要健全监督机制。要按照相对分离的原则,使监督主体与监督客体在大的政治体制框架内相对分离,既保证专门监督机构独立行使职权,又保证党的统一领导;按照位势均衡的原则,使监督主体与监督客体在位势上大体平衡,既避免监督客体的位势高于监督主体,导致监督主体作用无法充分发挥,又避免监督主体的位势高于监督客体,出现监督权被滥用的现象。二是要健全监督制度,保证监督部门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同时,要按照充分授权的原则,赋予监督部门充分的知情权、检查权、处罚权以及必要的技术手段使用权,提高监督主体的权威性,形成一个对权力行使过程全面监督的有效机制。三是要畅通监督渠道,以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为重点,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增强监督主体与监督客体之间的信息对等性,为监督主体依法、有效、规范实施监督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3、坚持惩治预防并举,构建“动机”防线。建立教育疏导与规范约束相统一的动机防范机制。在社会层面,充分发挥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岗位廉政教育和主题教育的优势,努力做到经常性教育突出重点,阶段性教育常抓常新,集中培训坚持不懈,不断增强反腐倡廉教育的感召力、说服力和约束力;在个体层面,开展以“以廉为荣、以贪为耻”为主题的廉政文化教育,使其不想腐败、不愿腐败、不敢腐败,消除产生腐败动机的各种心理因素。同时,要始终保持惩治“集体腐败”的高压态势,将“严打”和“依法治理”的“治标”功能与“充分发动群众”的“一剑封喉”效果相结合,通过实行财产申报公示制度、职业资格限制剥夺制度、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制度、惩罚“集体腐败”专门制度等,对腐败分子形成巨大压力;要始终坚持“集体腐败”案件“露头就打”,一旦发现,就要一追到底,严肃惩处,绝不姑息。     4、深入推进制度建设,构建“机会”防线。深入推进制度体系建设,着力抓好制度的完善和执行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或消除“集体腐败”机会。要紧紧围绕权力运行重点部位、容易发生问题的薄弱环节和高风险岗位,认真做好廉政风险排查和预警防控工作,认真查找审批权、监督权、管理权行使过程中存在的廉政风险点,科学分析问题背后的深层原因,有针对性地建立一批简便、易行、管用的制度。同时要提高制度的执行力,制度不执行比没有制度更可怕。因此,我们既要注重制度的修订,又要推进制度的执行,更要从落实层面抓好制度的监督检查,只有人人尊崇制度、维护制度、坚持原则,把制度作为用权规则和行为准则,形成风清气正、令行禁止的良好制度环境,才能真正形成从源头有效遏制和预防“集体腐败”的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