蜜蜂少女队阮诗如微博:道德主义和生命的价值与价格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10/05 23:51:03

生命有价吗?多数人面对这一问题可能都会持否定态度。生命的价值如果是不可估量的,那么我们又如何能为生命确定一个价格?现代社会的人们都意识到,人的生命,即个体的生命具有不可重复性,不可替代性。一个鲜活的、特殊的个体,其生命的周期何其短暂。可是,难道生命真的就不能有一个价格吗?只要从形而上的塔尖现实地将眼光投向形而下的世俗的社会生活。我们不得不承认,生命原来也是有价的。人类个体的生命不可重复,不可替代,因而也就不可转移和让渡,更不得售卖。可是生命作为如此宝贵无价的非卖品,一旦因为某些不可预知的因素而失去的话,人们难免要为那失去的生命定出一些赔偿的标准和价位。比如:车祸、空难、航海事故等等。在这些情况下,生命显然是有价格的。活着的生命不可以示价,而失去的生命,如果有人应该为之负责的话,那么意外损失的生命就必得有个价格。然而无限的价值不可以用有限的价格来加以度量,不可估量的生命价值无人可以真正赔偿。但赔偿又是必须的 。事实上法律所规定的生命损失的赔偿根本不可能弥补生命的损失,它仅仅是在现实物质条件所限定的范围内,通过民事赔偿的方式,体现出一定的公平正义性而已。

生命之无价,这种观念是现代人类关于生存和生命尊严的最基本的道德观念。每天都有无数的生命因为疾病衰老或灾难而死去。现实的土壤里,要解决问题还要依靠法律的手段,而道德则为我们开路,指明方向,充当终结者与裁判的角色。当然,人类在这方面的道德观念也是受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所限制的,或者它也会有困惑和迷失的时候。

第二个问题是,假如可以因生命的失落而为其确定一个价格,那么所有的生命的补偿价格是相同的吗?现实告诉我们是不同的。然而我们又都坚持认为,任何个体,其生命价值是相等的,是同样宝贵的,不应该有任何的区别。既然如此,那么在同一次灾难中失去的生命,他们的亲人所获得的赔偿就应该是相同的吧?可是在中国的现实中,我们看到的是,农民的亲属获得的赔偿要比城市居民的亲属得到的少,外国人得到的赔偿又比本国人得到的赔偿要多。这样的事屡见不鲜,于是自然引起了人们的普遍的指责和愤怒。既然赔偿不可能真正弥补生命的损失,那是法治社会一种涉及权利义务的民事赔偿,从中体现出了一种公平正义性而已。我们就不应该再在实际的赔偿中制造出新的不公平来。这种观点就是一种相当典型的道德取向的看法。后来又有新的说法出来了,所谓的赔偿之所以有不同的价格是因为不同的死难者生活的地域不同、生活的水平和质量不同、所获得社会保障水平不同。这种观念明显是排斥道德主义的考虑的。死亡者在灾难中失去亲人的人们,精神上已经遭受了不可估量的伤害,如果在赔偿问题上排除道德的考量,无可避免地会对死难者的亲属构成二次伤害。如果有关责任人在赔偿价格上再制造新的不公平,就会进一步在精神上伤害死难者的家属亲人。结论似乎是应该支持道德取向的处理办法。即应该在理念上肯定所有人的生命是具有相同的价值的;然后,从赔偿责任人一方的实际情况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出发,确定出一视同仁的赔偿标准。

上述问题可以就此打住。新的疑问又出现了。刚才讲的是因灾难而引发的对生命损失的赔偿。除此之外还有一种情况,因犯罪行为而导致人的生命的损失。因犯罪而导致他人死亡,死亡人的亲属固然可以向犯罪人提出民事赔偿要求,但多数情况下犯罪人可能并不具备相应的支付能力。所以,法律对犯罪人的刑罚就成了弥补生命损失的替代。加害者受到了刑罚,从某种意义上可以看作是对受害者及其家人的补偿。那么不同的量刑程度就好象成了不同的补偿价格。这里的问题是,既然每个人的生命价值是同样的,那么对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和过失导致他人死亡两种罪行难道可以采用同样的刑罚吗?显然这是不可能的。这里的考虑是,犯罪人的主观态度不同,一个是故意另一个是过失。相信人们会较易理解和接受。这里已经包含了道德主义的考虑。可是,同样是故意杀人的罪犯,他们所受到的刑罚也不是完全相同的。人们显然不容易接受这一事实。如果同样是因为故意杀人,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却因为某种细节和某些背景而有不同的量刑;那么是不是可以反向推导:那些被非法剥夺生存权的生命的价值是有差别的呢?这种看法很难让人接受,但是现实又很难让人不这样去看问题。法律的制定一般来讲只是从罪犯的罪行细节的角度来考虑刑罚,而不是从受害者的生命价值来考虑对加害者的刑罚问题。而不公平的是,在某种程度上法律又考虑到了受害人与其被害相关的一些行为和道德表现等的综合因素,或者说在实际的操作中又考虑了这些东西。这就带来了令人困惑的东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百三十三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显然在这个条款里为一些东西预留了空间,其中一样就是道德。当然法律从来就不会完全拒绝道德因素。但是在上述条款中所包含的道德因素却值得我们认真讨论。一个父亲,因为憎恨流氓儿子为非作歹而在法外“大义灭亲”,人们不会觉得他应该被处死;一个老母亲,受尽了不孝之子虐待,忍无可忍斩段了孽根,也是颇受人同情的;甚至因为遭受欺压,受到别人的挑衅而一时激愤打死他人,法官也会考虑刀下留人。假若某人的妻子红杏出墙,被丈夫捉奸在床,激愤打斗中把奸夫杀了。中国人多半也不会认为哪个戴了绿帽子的丈夫应该被处死。这就是所谓“情节”较轻吧?可是这个条款也为某些不良的观念和某些特权预留了空间。一伙警察在缉捕一个逃犯的时候,在押解那个逃犯回监狱的路途上,将该犯杀死。事后,杀人的警察还编造该犯再次逃跑、拒捕之类的谎言。根据报纸的报道,这伙警察并没有任何一人受到死刑的惩罚,都是判了十几年就了结。在我们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大量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殴打致人死亡的案例中,犯罪的司法人员鲜有受死刑处罚的例子。在这些案例中所包含的国家主义至上的道德观念是特权主义的坚实的基础。我们平常都说什么某些执法者有很浓厚的特权思想,并没有抓住问题的根本和实质。问题的实质正是千百年来压在中国人民头上的国家主义道德观。国家成为一种强大的异化的力量。它既通过道德政治意识控制人民的思想,也通过国家机器控制人民的身体和行动自由。在这种情况下,个体的价值和个人的尊严根本无足轻重,得不到重视和尊重。其结果是现实中个体的人身权利和生命尊严常常被官僚系统所蔑视。现实生活中很多普通良民百姓尚且要遭受欺压,更何况上面提到的是在道德上受鄙弃的有罪之人。民主、人权和平等观念的缺失是问题的症结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从重处罚。但事实上司法实践中少见什么“从重”,大多是从轻发落。因为那个二百三十二条有太多的弹性了,比较容易操作和糊弄。一个普通公民很难想象敢肆意殴打摧残国家公务人员,除非他是个疯狂的人。当然普通公民如果在冲突中致国家公务人员或别的人员死亡的,那就基本上只能等着死刑的降临而不是模糊的从重处罚了。规定,凡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一律处死会怎么样?我不敢说可以遏止刑讯逼供,起码会震慑那些没有人性的刑讯逼供者下手轻一点吧。显然国家主义的道德价值取向下,作为代表国家权力和国家公器行使权力的人的生命与普通公民的生命是有不同的价值量度的。你如果盗窃了重大公私财产,刑罚之重是毫无疑问的,可是无数贪官贪污受贿巨大却能躲过死刑甚至避免较重的有期徒刑。正所谓窃国者候,窃钩者诛杀。

在死刑的实施过程中道德主义的考虑带来了不良的后果——本来平等的生命价值实际上被划分出不同的等次和价格标准。可是杀人者一律偿命难道就是公平而解决问题了吗?

回更高的的层面看,法律在对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人,根据不同的情节作不同的处罚,对死去的受害人显然是不公平的。对已死去的人来说,他们的生命似乎因犯罪人的不同的犯罪情节而被打上了不同的“价格”——对杀人者的不同刑罚。另外,对杀人罪处以极刑,似乎是体现了对生命价值的极度重视与保护。可是这一“以暴易暴”的刑罚却给人类带来困惑。前面论述了在我们的法律中给道德预留的空间。一个人的生命在理论上说是具有同等的价值的,可是一旦陷入刑事矛盾冲突中,冲突双方的生命价值却因为其各自的道德因素而有了高低贵贱的分别。因为给别人戴绿帽是不道德的,因此被人打死了,那么他的生命价值就比那个戴了绿帽而激愤杀人的人的生命低贱了不少。可见死刑所体现的道德主义在这一方面是相当彻底的,一个人越是凶残、无道、暴戾,那么他的生命就越不值得重视和保留。但另一方面,这种道德主义又是自相矛盾的和不彻底的。剥夺他人的生命既是非法的又是不道德的,那么以法律的名义通过死刑合法剥夺人的生命又如何说得上是道德的呢?但是我们能说“死刑”是不道德的吗?确实有很多疑问,死刑在剥夺犯罪者的生命的过程中充满了道德的考虑,可是在剥夺犯罪者的生命这个最终的行为上却是抛弃了道德考虑的。不过,在我看来,死刑既非道德也非不道德,而是处于“道德的真空”状态,是“没有道德”,是操作性地取消了道德的考虑。死刑因道德的考虑而产生,愿于古老的复仇与偿命观念。可是死刑的真正实施又让道德走开了。因为死刑会带来无法解决的道德的悖论。这证明我们所一贯实施的生命道德是有缺陷的和不彻底的。

对待死刑的存废,看来还得引入真正彻底的生命道德的思考。首先,确定人的生命的平等性。其次,确定人的生存权不可剥夺的观念。再次,对杀人者根据不同的道德内涵量刑。比如罪大恶极、凶残无道的嗜血狂徒,应对之实行终身监禁,其他的杀人者则可以根据罪犯的思想意识、行为性质和特征、心理倾向和社会危害等因素处以数量不等的有期徒刑,或先判终身监禁然后根据他服刑的实际情况慢慢减刑。人类的法律只应该做人类社会应做之事,上帝赋予人们生命,也应该是由上帝亲手收回。而人类应该做的是珍惜生命、保护生命,让生命更加有价值,让生命的尊严更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