蝙蝠袖针织衫套头:青年毛泽东的一篇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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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九一二年六月,十九岁的毛泽东在湖南长沙读高中时写过一篇作文。这篇作文不长,仅四百六十五个字,但对了解青年毛泽东的法治思想,具有重要的价值。全文抄录如下:

  吾读史至商鞅徙(音:洗)木立信一事,而叹吾国国民之愚也,而叹执政者之煞费苦心也,而叹数千年来民智之不开、国几蹈于沦亡之惨也。谓予不信,请罄其说。

  法令者,代谋幸福之具也。法令而善,其幸福吾民也必多,吾民方恐其不布此法令,或布而恐其不生效力,必竭全力以保障之,维持之,务使达到完善之目的而止。政府国民互相倚系,安有不信之理?法令而不善,则不惟无幸福之可言,且有危害之足惧,吾民又必竭全力以阻止此法令。虽欲吾信,又安有信之之理?乃若商鞅之与秦民适成此比例之反对,抑又何哉?

  商鞅之法,良法也。今试一披吾国四千余年之记载,而求其利国福民伟大之政治家,商鞅不首屈一指乎?鞅当孝公之世,中原鼎沸,战事正殷,举国疲劳,不堪言状。于是而欲战胜诸国,统一中原,不綦难哉?于是而变法之令出,其法惩奸宄(音:轨)以保人民之权利,务耕织以增进国民之富力,尚军功以树国威,孥贫怠以绝消耗。此诚我国从来未有之大政策,民何惮而不信?乃必徙木以立信者,吾于是知执政者之具费苦心也,吾于是知吾国国民之愚也,吾于是知数千年来民智黑暗国几蹈于沦亡之惨境有由来也。

  虽然,非常之原,黎民惧焉。民是此民矣,法是彼法矣,吾又何怪焉?吾特恐此徙木立信一事,若令彼东西各文明国民闻之,当以捧腹而笑、嗷舌而讥矣。乌呼!吾欲无言。

  要想弄明白青年毛泽东这篇作文的意思,先要了解“徙木立信”的故事。这个故事源自《史记》卷六十八《商君列传第八》,其内容摘述如下:

  商君者,卫之诸庶孽公子也,名鞅,姓公孙氏,其祖本姬姓也。鞅少好刑名之学,事魏相公叔座为中庶子。……(魏惠王前往探病)公叔曰:……公孙鞅,年虽少,有奇才,……(但魏惠王不用鞅),……公叔既死,公孙鞅闻秦孝公下令国中求贤者,……乃遂西入秦,……秦孝公既用卫鞅,鞅欲变法……曰:三代不同礼而王,五伯不同法而霸,智者作法,愚者制焉,贤者更礼,不肖者拘焉,……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故(商)汤(周)武不循古而王,夏(朝)殷(朝)不易礼而亡,反古者不可非,而循礼者不足多。……孝公曰:善,……卒定变法之令。……令既具,未布,恐民之不信,已乃立三丈之木于国都市南门,募民有能徙置北门者予十金。民怪之,莫敢徙。复曰:能徙者予五十金。有一人徙之,辄予五十金,以明不欺。卒下令。

  翻译成现代汉语,这个故事是说:商鞅从青少年时期就喜爱法家思想。秦孝公起用他以后,他想变法,就对秦孝公说,治理国家不能总是一个办法,不能所有的国家都按古人的做法办,商朝的汤王、周朝的武王不按前人的治国之策办,而成为强势的统治者;夏朝和殷朝始终按旧办法治理国家,一点不改变,最后都灭亡了,所以,采用同古人不一样的办法是不能说错的,一切都按旧办法办是不会长久的。秦孝公说,好。于是,商鞅制定了变法的命令。命令写好后,没有公布,主要是怕老百姓不相信。于是,他让人在国都南门树立起一根三丈长的木柱并宣布:如果有人把木柱放到国都北门,奖励十两金子。老百姓很奇怪,都不敢动。又宣布:做到此事,奖励五十两金子。有一个人做到了,果然给他五十两金子,表明了朝廷守信用。这时才公布了变法的命令。

  青年毛泽东在作文中分析说,商鞅处于春秋战国时期的秦孝公时代。当时,我国中原地区非常混乱,战事很多,举国疲劳,不堪言状。而要战胜诸国,统一中原,非常困难。商鞅变法之令发出后,依法惩治坏人,保护人民的权利;推动耕(田)织(布)生产,增加国民的财富;对军人是奖励为国家立功,以树立国威;对不好好劳动的人,就让他无吃无穿无钱花。这真是那时我国从来未有之大政策,老百姓还有什么可怕的?还有什么不相信(朝廷)的呢?所以,商鞅真是利国福民的伟大政治家。

  青年毛泽东又在作文中发表评论说,法令是用来保护人民幸福生活的。法令如果是善法,它给人民带来的幸福也就必然很多,人民都担心不公布这样的法令,或者担心公布后不发生效力,必然竭尽全力保护这样的法令,维持这样的法令,想尽一切办法使其更加完善。政府和人民是互相倚存的,这样,哪会有让人民不相信的道理?法令如果不是善法,对人民不但没有幸福可言,恐怕还会带来危害,人民一定会竭尽全力以阻止这样的法令。虽然想让人民相信,又哪有让人民相信的道理?

  引经据典,借古喻今,写出这样一篇赞赏改革家商鞅、宣传依法治国法治思想的作文,可以看出青年毛泽东博览群书、博闻强记、勤于学习、勤于思考的本领。他当时的国文教员柳潜阅后,忍不住感慨,在这篇作文上多处撰写评语,多达一百四十三个字。评语中说:该文“实切社会立论,目光如炬”,“精理名言,故未曾有”,“力能扛鼎”,“积理宏富”,“有法律知识,具哲理思想,……推论商君之法为从来未有之大政策,言之凿凿,绝无浮烟涨墨绕其笔端,是有功于社会文字”。柳潜批注,让同学们“传观”,并预测青年毛泽东“自是伟大之器,再加功候,吾不知其所至”。

  一九一一年十月,辛亥革命爆发,推翻了腐败的清朝统治。仅仅过了八个月,青年毛泽东就写出这样的作文,宣扬自己的法治思想,体现了他博大的胸襟与抱负。

  他关于法律有良法、善法和不良之法、不善之法的观点,现在来看,仍然闪耀着无产阶级法学理论基本观点的光辉。那就是,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是有阶级性的,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相对于封建统治阶级的法律,资产阶级的法律是良法、善法,封建统治阶级的法律则是不良之法、不善之法,甚至是恶法;相对于资本主义的法律,社会主义的法律是良法、善法,资本主义的法律则是不良之法、不善之法,甚至是恶法。所以,新中国建立前夕的一九四九年二月二十二日,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和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宣布废除国民党颁布实施的宪法、刑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改革开放以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我国不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一九九七年召开的党的“十五大”,明确把“依法治国”确定为治国的基本方略。一九九九年,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又成为我国的宪法目标。截至目前,社会主义基本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全国各地、各行各业的依法治理,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公正司法,已经深入人心,并不断向前发展。

  青年毛泽东的法治思想、法治理想,正在变成现实。正像他在作文中所说的:“民是此民矣,法是彼法矣。”现在和过去真是不可同日而语了。他所担心的,让东西方文明国家的人民听到我国的事情而捧腹大笑、饶舌讥讽的现象也一去不复返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