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击破核定征收的“偷税囹圄”
2008年1月8日 16:41
——上海律师严锡忠成功代理撤销苏州地税局全部行政行为第一案
引言:
1997年的夏天,一位年轻的律师顶着骄阳,踏着单车在通往杨浦区某房管所的路上,脑海里思考着关键案情左右的“印章之谜”。
这是一桩遗产纠纷案,祖母去世后,客居的外孙女继承了祖母全部的房屋所有权,从小在祖母家长大的孙子,却失去了房屋的继承权。一审法院的判决,依据的是盖有小孙子印章的过户证明,证明上明确地表述着“小孙子同意房屋产权过户给外孙女”。
“看起来,很难翻案。”了解案情的同行们作出了这样的评价。但青年律师却不放弃,经过深入了解,他发现,这位未满18周岁的小孙子,从来没有属于自己的印章,更不用说在协议上盖章了。
循着这个疑点,青年律师找到了当年办理过户手续的房管所,揪出了“客居的外孙女,也就是小孙子的表姐,当年假借表弟之名,偷刻印章并冒用”的事实并取得了相关证据,最终取得了上诉的成功,将“不可能”变为了“可能”。
执业生涯的第一个案子,就上诉改判成功,对于许多青年法律人来说,是一个梦幻般的执业开局。青年律师在欣喜的同时,却还抱有一丝遗憾,因为在他的内心,一直梦想在自己钟爱的财税领域,也能办一桩漂亮的第一案。
这位当年的青年律师,就是今天上海市律师协会财税法律研究委员会主任、上海左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严锡忠。
总会计师身陷“偷税之嫌”
时间如梭,一晃将近7年,当年律师界的弱冠少年,已然成为了成熟法律人。经过了多年的综合执业经验和专业技能历练,2004年的严锡忠终于等来他梦寐以求的“财税法律服务领域的漂亮第一案”——苏州永信会计师事务所行政复议案,尽管他并不希望诉讼的发生。
2004年12月的晚上10点,正在案头伏案整理撰写论文的严锡忠,被一阵急促的手机铃声打断了思路,电话那头传来一位带苏州口音的男子焦急的声音:“严律师,我是苏州永信的小王,您快救救我们张总吧,公安说要定他‘偷税’,人已经被关起来了!”
电话里说的“张总”,是严锡忠多年前在一次财税法律论坛上结识的,作为苏州最大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永新会计师事务所的老总兼总会计师,严锡忠还曾在多次学术会议上与他进行过“税务筹划”方面的探讨,深谙我国税收制度的他怎么会身陷“偷税罪”的囹圄?
严锡忠详细地了解了案情:
苏州永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永信”)于2000年1月3日改制成立。2001年、2002年度在实际征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税务机关按照查帐征收方式进行了纳税辅导,但仅要求苏州永信按照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方式缴纳所得税。苏州永信据此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如实申报缴纳了各该年度的所得税款。
后因人举报,稽查局立案稽查后认定,会计事务所不得采用核定征收方式,而应按查帐征收方式计算缴纳所得税,由此造成的少缴税款,构成偷税。
据此,苏州市地方税务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理决定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苏州永信的历年纳税行为均构成偷税,要求其补缴税款130万余元,加收滞纳金78万余元,并处罚款50万余元,共计款项270万余元。因此案涉嫌构成偷税罪,公安部门已立案侦察,有关负责人被采取强制措施。
政府行为导致少缴税款是否按偷税认定?
由于案件已经上升到涉嫌“偷税罪”的刑事犯罪的严重性,严锡忠第二天一大早就赶到苏州实地了解情况。
第一站是苏州市地方税务局,严锡忠得到的答复是:“关于事实,苏州永信系实施查帐征收的企业,其所得税征纳鉴定明确规定其为‘查帐征收’,其应当按照税法利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从未出具其为核定征收的批复等书面文件。关于定性,稽查局认为,修订后的《征管法》上已经没有漏税了,因而少缴税款的行为不是欠税即是偷税,并不需要具备主观故意。”
“若不是得到税收机关的认可,苏州永信怎么可能按‘核定征收’的方式,连续上缴了2年的税款,而未遭到税务机关的‘叫停’?”苏州地方税务局的答复显然不能令严锡忠满意。
像当年破解“印章之谜”一样,敏锐的观察力,再次成为了取证的利器。为了摸清苏州当地的税收制度,严锡忠特地走访了当地多家与苏州永信相同性质的中介机构,查阅了这些中介机关2001、2002连续两年的财务报表,发现15家规模不一、利润不同的机构的征收税率竟是一致的。
“这只能说明,苏州地区因改制而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普遍存在着鉴定为查帐征收,但在实际征管时则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款”。严锡忠作出此案最关键的判断。
那么,怎么证明苏州当地都是“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税的呢?
严锡忠复印了当地各家会计师事务所的税收报表,2001年、2002年连续两年“众所一致”的上缴税率成为了最有力的证据。
“政府行为导致少缴税款怎么能以‘偷税’认定?”2005年2月,手握有力证据的严锡忠,向江苏省地税局提出了行政复议。
省地税局撤销了地方税务局的全部行政行为
严锡忠在行政复议时指出,某一行为构成偷税应当具备主观要件,纳税人具有偷逃国家税款的故意,并且系出于获取国家税收利益的动机,以偷逃国家税款为目的的直接故意。
他认为,苏州永信虽鉴定为查帐征收,但作为征收管理部门统一的执法口径,对苏州永信等会计师事务及其他中介机构,在实际缴纳所得税时,仅要求其按营业收入的特定比例计算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即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进行所得税的征管。历年的纳税辅导记录表明,税务征管机关对核定征收这一情形是知悉的。因此,纳税人在税收征管部门主导下的行为,不能认定存在主观故意,不构成偷税。
严锡忠指出,根据税收信赖原则,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无论是书面认可还是事实上的认可)后实施的行为,是基于对政府的信任而实施的,该行为不能认定存在主观上偷逃税款的故意,进而不能将因该行为而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定性为偷税。
所谓信赖保护原则,是指公民基于对行政机关的信赖所作的行为,应得到行政机关的保护。就税收领域而言,其作为行政执法的一个组成部分,税收信赖保护原则应当并已在实践中得以确立,并得到遵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税务机关的责任,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之规定,则是信赖保护原则在税收立法中的直接表现。
严锡忠的意见,就是着力于以上的行政执法原则,即认为“苏州地方税务局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导致苏州永信少缴税款的责任,应由苏州地方税务局承担,而不能转嫁到苏州永信上,否则,会违反‘信赖保护原则’,造成企业对政府行为信任感降低,对经济环境造成不稳定因素。”
2005年5月,经过与复议机关的多次沟通,江苏省地税局接受了严锡忠的意见,认定此案不作为偷税处理,并全部撤销了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对苏州永信所作出之税务处理决定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鉴于行政复议结果,公安机关不再介入此案。
这也成为了苏州地税局第一个全部被撤销行政行为的案子。尽管代理成功,严锡忠的心情却还是略带沉重,税收规则执行的不到位,会造成经济环境的不和谐的因素,如何在加强规范,为企业创造和谐的税收环境,成了严锡忠心中的一大愿景。
现在的严锡忠,正奋斗在提供“零风险”的财税管理方案、创造“财税与法律优美结合”的增值计划的第一线上,谱写“和谐税收”的蓝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