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路难古诗原文:细则不得抵扣进项规定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7/07 13:13:13

第十九条 条例第十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 

   (一)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 

   (二)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

第二十条 条例第十条所称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属于前款所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十条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 

   (一)自然灾害损失; 
   (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 
   (三)其他非正常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