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军军分区:许三多”式贪官警示“官三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7/08 16:10:50

据媒体报道,3月16日至18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宁波市检察院指控:许迈永索取、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6亿余元,侵吞国有财产共计人民币5300余万元,违规返还土地出让金共计人民币7100余万元,应以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此前有报道说,接近许迈永案专案组的知情人士说,许迈永钱多、房多、女人多,人称“许三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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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细细分析,就能发现一个带有普遍规律性的问题,那就是贪官容易滋生和蔓延的土壤环境,一般都是思想教育比较空泛缺少有针对性、纪律管理比较松散缺少严肃性、监督形同虚设缺少实效性,这就是笔者认为的“官三少”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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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物欲横流、潜规则盛行的当下社会,良莠莫辨的多元文化强烈地冲击着人们的道德底线。越来越浓的功利化社会倾向,正如海啸翻起的浊浪吞噬并考验着我们每个人的心灵。腐败尽管并不是我国独有的毒瘤,却对我们国家的根基起着不可估量的侵害作用;腐败尽管并不是我国官员的主流倾向,却对我们事业的前途有着不能小视的侵蚀作用。

 

    其一,思想教育缺少针对性。

 

    当“经济长腿”与“道德短腿”一再成为某些地方或领域里无法遏制的反差加大时,思想教育就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过去,我们并非没有进行反腐倡廉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荣辱观的教育,并非没有进行宗旨教育、责任教育、道德教育,关键是这种教育是泛泛而谈,还是刻骨铭心?这种教育是“空对空”还是“实打实”?这种教育是以身作则,还是马列主义对人自由主义对己?

 

    在笔者看来,说一千到一万,教育不能联系实际、不能触动灵魂、不能提高情操,任由权欲私欲色欲萌生泛滥的话,教育就是形式主义,就是“镀金”行为,就是毫无益处的空话套话大话。唯有“不立志做大官,要立志做大事”理想教育深入人心,唯有“身教重于言”教贯穿每个行为,才能使潜移默化的力量胜于喋喋不休的雄辩,才能理论真正能为实践服务。

 

    我很赞同一位朋友的话:预防腐败讲究制度建设和腐败预防,但真正的预防和制度构筑必须建立在一个社会整体文化的“耻感”上,这是一个最强大的道德防线,也是一个让贪污腐败官员不敢下手的最强大力量。在一个缺少教育针对性的大环境里,倘若我们的官员互相攀比的不是谁的贡献大、民声好、实绩佳,而是谁钱多、房多、女人多,那么反腐就肯定是“水中月”“镜中花”。

 

    其二,纪律管理缺少严肃性。

 

    现代管理学,强调人人都是“被管理者”,人人都得接受约束,而且必须是足够的约束。从理论上说不存在不受管理的特殊个体或群体。虽然天外有天人外有人,官员也并非没有人在管理他们。但现实中,大多官员并不喜欢被管理。这在“一把手”现象凸显得淋漓尽致。它无疑就是管理学理论与实践中存在的难点与焦点。

 

    目前,“一把手”管理难,主要难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放而不管。有些上级领导认为下级“一把手”一般经过较长时间的考验,而且是经过组织严格考察才提拔上来的,无需监督,既使下去检查,也只是光听“一把手”的汇报,其他同志的意见听不到,也不想听。

 

    二是督而不查。有的上级组织甚至片面强调“能人效应”,对反映“一把手”问题的来信来访,重视不够,处理不力;对政绩考核也是“一手硬,一手软”,只要经济指标上去了,就可以“一俊遮百丑”,使在萌芽状态就能解决的问题一直拖到“盖不住”的时候才引起重视。

 

    三是查而不严。目前,对“一把手”违纪违法的查处仍然存在“失之于软、失之于宽”的现象。主要体现在“批评从严处理从宽”的做法里,甚至是“带病提拔”“异地重用”的处理中。加上部门和地方保护主义,说情风、关系网的严重干扰,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处理,使监督、惩处难以收到教育挽救和震慑的效果,难以体现组织监督和法律监督的威严和力度。

 

    领导干部的管理问题,已经成为干部政策是否符合党性原则、符合民心所向的大问题。

 

    其三,监督约束缺少实效性。

 

    近年来,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在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一把手”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中,积极探索,采取了一些有效措施,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是,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对党政“一把手”监督乏力的局面。当前党政“一把手”监督意识匮乏,监督体制不完善,监督措施不落实等问题较为突出,已是不争的事实。

 

    在监督意识匮乏方面,存在着一些党政“一把手”宗旨观念淡薄,常以“老大”自居,居功自傲,狂妄自大,视自己为不受监督、不被监督的“特殊干部”,不愿接受监督。

 

    在监督体制不完善方面,主要是“一把手”往往处于上级管得着、看不见,同级看得见、管不了,一般干部群众看不见、管不了,存在监督缺位缺力的局面。

 

    在监督措施不落实方面,一些现行的监督制度,一般性要求多,对“不准”和“禁止”从事的文件规定多,而对违反这些规定,采取的具体处理措施不够有力。制度的可操作性较差,可执行、可不执行的随意性较大,“软”约束有余,“刚”性约束不足。

 

    通过上述分析,笔者认为,“许三多”式的贪官之所以存在,既有个体主观的因素,也有教育管理监督的客观因素。因此,“许三多”案件的“官三少”警示,值得深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