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纱窗多少钱:浅谈商业银行会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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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文章来源: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07-11-27 4:37:41 -
    会计监督作为银行会计实施内控的一个重要的手段,是会计最为基本的两项职能之一,同时也是《会计法》赋予单位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一项重要职责。 


  一、如何理解会计监督
  (一)会计监督的定义

  银行会计监督是指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凭借经授权的特殊地位和职权,依照国家法规和银行特定主体制定的各种制度,对银行经济活动过程及其资金运动进行综合、全面、连续、及时地监察和督促,以确保各项经济活动的合规性、合理性,保障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可靠性和可比性,从而达到提高银行特定主体工作效益和效率的目的。


  (二)会计监督的主要原则
  1.成本效益原则。会计监督作为银行的一项重要的内部管理活动,是需要成本的,对某一经济事项是否进行监督,如何进行监督,其决定因素很大程度上在于会计监督的成本效益比,在于其能否以合理的成本取得较大的管理效益。
  2。全面性和系统性原则。会计监督的全面性,一是指会计监督要涵盖银行的各项业务和各个操作环节;二是指会计监督的对象应包括内部所有员工,要做到制度下人人平等。系统性,一方面指会计监督是会计内控系统的一个子集,要服从并服务于会计内控的整体要求;另一方面则是指会计监督本身即为系统监督,通过运用各种监督手段发挥整合作用来达到提高单位整体效益和效率的目的。
  3.相对独立的原则。独立性是指为更好地做好会计监督工作,会计监督主体与被监督对象之间要有防火墙,从经济利益、人事任免等各方面做到独立。独立性是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充分发挥会计监督作用的保障,但是由于企业是一个开放的系统,银行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与内部其他机构、人员以及外部机构和人员之间必然存在各种各样的联系,因此银行内部会计监督主体的独立性是有限的。此外,会计监督本身的系统性和成本效益原则也决定了会计监督主体的独立地位只能是相对的。


  (三)会计监督与会计核算之间的关系
  核算与监督是会计的两大基本职能,两者的相互交融不仅使会计能够成为一个信息系统,而且成为一项管理活动。历史和现实均表明,会计监督与会计核算之间是互为表里的,会计的核算职能是实施会计监督的基础,没有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就成了“空中楼阁”,会计监督职能必须依附于会计的核算职能而存在;没有会计监督,会计核算将失去方向,会计人员也仅仅是一名记账人员,而不会成为管理人员,会计工作与事业也不会得以发展。


    二、怎样实施会计监督 
  (一)会计监督的形式
  会计监督按监督内容分为会计机构及会计人员对单位经济事项的监督、会计自我监督及外部主体对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再监督三种形式。
  会计对本单位经济事项的监督,其实质是通过会计手段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事项进行监督,对有关风险因素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控制。商业银行是财会服务型企业,商业银行发生的几乎所有业务,均需要会计的参与。在经济事项发生的事前阶段,会计部门根据对经济事项的事前分析,站在会计视角,对相关业务部门制订的经济事项管理办法提出修订意见,并通过制订相应的会计核算手续等手段,对银行经济事项有关管理规章进行完善。事前阶段的会计监督主要是从完善银行内部管理流程的角度进行制度控制。在事中阶段,会计部门通过对有关原始资料的审核,对不合规事项拒绝办理或向有权部门举报等形式对正在发生的经济事项进行会计监督。这种监督是以是否进行会计核算为最终结果的监督;会计核算在企业经济事项发生过程中的作用一般有两个,一是入账,以反映经济信息;二是结算,以给付资金。也正因如此,事中阶段的会计监督,往往是一个企业风险控制的最后一道防线,这道防线一旦逾越,对一个银行来讲,所谓的潜在风险往往就会转化成事实上的损失。在事后阶段,会计部门一般是通过对会计核算结果即会计信息来实施会计监督。在事后阶段,经济事项已然发生,但这并不表明此时的监督或控制没有必要,通过对会计信息的分析和研究,会计部门往往能够总结出经济事项发生的规律和趋势、效益与效率、优势与不足,从而为企业的经营管理提供预警或为下阶段的监督控制指明方向。对本单位经济事项的监督是会计监督的主要形式,在这里,实施会计监督的主体是会计,而监督的对象则是单位发生的经济事项。
  相对于会计对本单位经济事项的直接监督,会计自我监督及外部主体对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再监督主要采取间接监督的方式,即通过监督会计以实现对单位经济事项的监督。会计自我监督是单位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对本单位会计核算的自我管理和自我完善,会计自我监督包括建立会计内控制度以防止会计人员舞弊、实施会计检查和会计稽核以对会计核算与管理情况进行控制等几个方面的内容,在实施方法上,则包括不相容岗位相分离、授权批准控制、预算控制,会计系统控制、财产保全控制等手段,会计自我监督的实施主体是会计,而实施对象则是会计事项。外部主体对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会计再监督,在这里,外部主体既包括银行内审部门这一相对银行会计部门而言的外部主体,也包括财政税务等相对于整个银行而言的外部主体,其中,银行内审部门主要根据本单位有关管理制度对银行会计部门实施监督,财税审计等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银行实施会计监督,银监会作为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规范对银行会计实施监督,会计事务所等社会审计机构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对银行实施会计监督,在这里,实施会计监督的主体为银行会计机构以外的有权单位或部门,监督的对象为单位发生的会计事项,外部会计监督实质是外部会计控制。


  (二)对现行流行的会计监督手段的认识
  1.会计委派制。会计委派制是由银行所有者或上级管理部门向银行的分支机构委任、派遣主要会计人员的一种管理制度。会计委派制的目的,在于增强会计人员的独立性、提高内部控制的效力。委派制下,被委派分支机构不得干预会计人员的任命权,不得干涉委派会计人员的工作,会计人员对经济事项的监督由于其独立性的提高而有所加强。但是,在委派背景下,被委派会计人员在利益天平上往往更倾向于派出单位而非派入单位,因而在工作中常常表现为对派入单位效益和效率的忽视,尤其是其绩效工资等切身经济利益均由派出单位所控制的情况下更是如此。银行实施内部会计监督,是为了保证银行管理当局在合法性、合规性的前提下取得更大的效益和效率,基于服务的监督,应是银行考虑是否实行会计委派的出发点,同时,也是决定会计委派制能否取得实质效果的前提。对已实行会计委派制的商业银行,应在确保独立性的基础上,增强被委派人员与派入单位利益的关联度,如对被委派会计人员的绩效工资,可按6:4的比例,分别由委派单位和派入单位支付,以从利益约束机制上保证被委派会计人员对自身工作的准确定位。
  2.会计稽核。会计稽核是银行对已形成的会计资料进行的再检查,属于会计自我监督的范畴。正确认识会计稽核,首先不能夸大会计稽核的作用,会计稽核对于提高银行会计工作质量,防范会计风险具有重要的作用,但这种作用是有限的。从理论上讲,在资源配置充分的情况下,通过会计稽核能够稽查出会计人员所犯的一切错误,但是会计稽核作为一种管理手段,必须要考虑管理的成本,那种将稽核人员的作用无限扩大的看法显然是错误的。其次,要发挥会计稽核的作用,必须要增强会计稽核的独立性、效率性:1.要做到前后台分离,保证后台的会计稽核人员不得兼任前台会计记账人员,必要时,可采取集中稽核的形式,将稽核人员集中办公,单设部门,以切断稽核人员与所稽核单位经济利益上的联系。随着银行数据集中、核算集中,经营集中等相关工作的开展,集中稽核必然是银行内控工作的一种趋势。2.要将会计稽核与银行内部审计结合。作为银行内部的一种监督形式,银行内审和会计稽核在根本目的上是一致的;在监督内容上,银行账务资料同时也是内审重点监控的对象,因而,将会计稽核与内部审计结合,如成立统一的督控中心,是可能而且是可行的。会计稽核与内审结合,一是可减少重复稽查,降低银行监督成本,二是可实现资源共享,有助于提高管理效率,三是可拓展稽核范围,通过对其他部门的审查,有助于审查出有关账务问题的实质,提高稽核效果;四是可促进现场稽审与非现场审查间的联系,有利于发现并解决问题,全面提高银行内控工作的系统性和时效性。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李明辉、王学军,《上市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研究》,《金融研究》,2004.5。
  5.许家林,《西方会计学名著导读》,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年1月第1版。
  4.乔元芳,赵建莉,《会计委派制的经济学思考》,《财会月刊》,19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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