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涩琪 mp3:浅谈大事记的收录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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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建国:浅谈大事记的收录标准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578  更新时间:2007-12-5 9:04:04    

在大事记的编写过程中,对于有较大影响的事件,编辑在收录和取舍的时候,容易形成共识,操作起来相对简单。而某些事件看上去不像大事,但又不是小事,收录它,大事的特征不明显,可能导致“大事记记小事”的现象;去掉它,很可能牵扯到属性相同的一类,使大事记的篇幅、信息量受影响,还有可能导致漏记。因此,编辑在这类问题上拿捏起来难免会有些举棋不定,左右为难。而此类事件在大事记中的收录对象中,占有很大比重。因此,明确大事记的收录标准,成为大事记编写的关键所在。

大事的认定标准是什么?也就是什么样的事件算得上大事。一般认为,大事记中的大事可以包括大事、要事、新事。宋代徐无党在注《新五代史》时提出过五条,即“大事则书,变古则书,非常则书,意有所示则书,后有所因则书”,就是说:特别重大的事件要记,重大变革的事件要记,不平常的事件要记,有重要意义的事件要记,为后人引以为戒的事件要记。在首轮修志初期,也有人提出过“三条原则”,即“大事突出,新事不丢,要事不漏”。还有人提出了“五条标准”,即“对历史发展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有关国计民生的事件,重大的自然变动,重要的新事物出现或旧事物衰亡,重大的发明创造”。上述观点和方法虽然是对于史书和志书而言,但地方综合年鉴与正史和地方志有着密不可分的传承和联系,可以说,上述原则性的表述对地方综合年鉴大事记的编写同样具有重要的借鉴和指导意义。

20世纪80年代中期,地方综合年鉴蓬勃发展起来。各地的综合年鉴对于大事记的收录一般都制定了标准,以期大事记的编写更加准确、规范和易于把握,并使大事记的内容尽可能全面、正确、客观,此举带来了一定效果。但在实际编写过程中,需要参照标准时会发现,多数标准的条文不够具体、明确,可操作性不强,使标准执行起来遇到了诸多困难。比如标准中多处出现的“重要会议”、“重大事件”、“有价值的事件”、“有重要意义的事件”等字眼,这让参照标准的人不禁要问,到底什么样的会议才是“重要会议”?什么样的事件才是“重大事件”、“有价值的事件”、“有重要意义的事件”呢?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又会出现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情况,仍需要更具体的子标准来解释。编者也只能在如何正确把握上述字眼所描述的“度”上仔细揣摩,导致了大事记的编写成为极具经验性的行为,不可避免地导致编写过程中存在着编写者的主观色彩。因此地方年鉴大事记的编写者都渴望出台一个相对细化的、具有操作性的标准来指导大事记的编写。

大事记收入标准的条文不够明确,除了导致大事记的收录存在主观色彩之外,还会致使某一类事件的或缺。而明确具体的、容易掌握的收入标准易于理解、操作,标准所指向的内容在大事记中就丰富。比如:多数地市级综合年鉴的收录标准一般都包括“省、部级以上领导人到当地视察工作”。可以看出该条标准相对具体,且有级别限制,容易掌握。因此,翻阅地市级年鉴大事记的时候,会发现省部级以上领导视察工作的条目数量丰富,甚至有过滥的倾向。这一现象除了与大事记的采编方式有一定关系外,与界定这方面内容的标准可操作性强、容易掌握存在着一定的因果关系。

可见,一个收入标准对于大事记的编写是有很大影响的,那么什么样的收录标准易于把握、清晰明确、可操作性强呢?笔者选择了《盘锦年鉴》、《南京年鉴》、《烟台年鉴》的收录标准,将其具有可比性的部分做一下对比,看看能不能得到答案。(3个收录标准分别刊载于1.《如何编写年鉴大事记》 盘锦市史志办 于艳珍 赵明  载于《年鉴信息与研究》 2003年第2期;2.《大事记的范围和编写》  《南京年鉴》编辑部 俞乐宁  载于《年鉴通讯》 1990年第4期;3.《谈地方综合年鉴大事记的编写》  烟台市史志办 李迎春  载于《年鉴信息与研究》 1997年第4期)。

1.关于行政区划变动方面的相关收录标准。《盘锦年鉴》大事记对此方面内容的收录标准表述为:“相关各级行政区划的变动。”《南京年鉴》表述为:“行政区域的变动、重要机构的增减、主要领导干部的更迭”。而《烟台年鉴》表述为:“市县两级行政区划的变动。”仅在行政区划前加上“市县两级”就使标准变得清晰具体,易于操作。

2.关于重要外事活动方面的收录标准。《盘锦年鉴》大事记对此方面内容的收录标准表述为:“重要的外事活动。”《南京年鉴》表述为:“本地区的重要外事活动和著名人物的活动。”而《烟台年鉴》表述为:“重要的外事活动,如外国元首级领导人来访,与本市结为友好城市的中外代表来访,本市主要领导人及重要团体出访等。”显然,《烟台年鉴》的表述更加细化,易于掌握。

3.关于重要会议方面的收录标准。《盘锦年鉴》大事记的收录标准对此方面内容的表述为:“各种重要会议的召开”。《南京年鉴》表述为:“在本区域内召开的各种重要会议”。而《烟台年鉴》表述为“本地重要会议和在烟台举行的全国性会议的召开”。《烟台年鉴》的表述看上去清晰具体,但“本地重要会议”内涵仍然不具体,需要编辑去体会“重要”的涵义。

通过以上三个例子的比较,可以看出一个好的收录标准的条文应当是相对具体、细化的。按照这样的收录标准去编写大事记,对于避免在编写过程中的主观因素影响,使大事记编写趋于规范化是有重要意义的;也能够使大事记的编写要领更易于把握。目前各地综合年鉴中大事记的收录标准仍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不够细化的问题,亟需继续完善。但有了完善的收录标准并非万事大吉,还要有对标准的正确理解领会。完善的标准只能是相对的,不可能面面俱到。在遇到标准未能涵盖到的内容时,发挥主观能动性,正确掌握标准的范围和弹性也是必要的。在选录大事时,也要从突出地方特色、突出本级政府的阶段性重大战略部署出发,掌握好标准的弹性,切忌机械照搬标准,影响到大事记的编写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