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到张家界高铁:工业设计机构资质认证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7/14 07:06:12

工业设计机构资质认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善行业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维护会员利益,营造有利于工业设计发展的市场环境,提高工业设计机构的整体水平,促进工业设计行业的健康发展,中国工业设计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工业设计机构进行资质认证。为保障此项工作的规范、有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境内一切以工业设计为主营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向社会提供专业化服务的工业设计机构(以下简称“设计机构”)。

第三条 设计机构的资质共划定为1A—5A五个等级,按由低到高顺序分别称为A级、2A级、3A级、4A级、5A级。依据其资产规模、软硬件设施配置、专业人员结构、业务范围、经营管理、服务水平与质量、设计创新成果、市场服务效能、所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进行综合评定。

第四条 设计机构资质认证的组织管理工作由协会负责,经认证的设计机构由协会颁发相应等级的《全国工业设计机构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第五条 设计机构资质认证的申报实行自愿与推荐相结合的原则。申请单位应是本协会的团体会员;申报材料需经所在地方工业设计协会(未设立专业协会的经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初审并出具推荐意见。

第六条 设计机构资质认证工作,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并每年向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第二章 申请资质认证的条件

 

第七条 申请A级设计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 万元人民币(下同),有与开展设计业务相适应的专用设备和固定办公场所,资产规模不低于50万元,持续经营2年以上;

(二)专业设计人员总数不低于10人,其中专职设计人员不少于60%,从业5年以上的设计人员不少于30%;

(三)具有较强专项设计能力,独立承担过5项以上单项设计服务收入超过10万元的工业设计项目,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设计服务收入超过100万元/年;

(四)拥有2项以上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不良行为。

第八条 申请2A级设计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万元,有与开展设计业务相适应的专用设备和固定办公场所,资产规模不低于100万元,持续经营3年以上;

(二)专业设计人员总数不低于20人,其中专职设计人员不少于60%,从业5年以上的设计人员不少于40%;

(三)具有较多类别项目的设计能力,独立承担过10项以上单项设计服务收入超过20万元的工业设计项目,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设计服务收入超过200万元/年;

(四)拥有5项以上自主知识的专利;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不良行为。

第九条 申请3A级设计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万元,有与开展设计业务相适应的专用设备和固定工作场所,资产规模不低于200万元,持续经营5年以上;

(二)专业设计人员总数不低于30人,其中专职设计人员不少于70%,从业5年以上的设计人员不少于50%,有在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专业带头人;

(三)具有承担多类项目的设计能力和一定的研发能力,独立承担过10项以上单项设计服务收入超过30万元的工业设计项目,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设计服务收入超过1000万元/年;

(四)拥有10项以上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不良行为;设计作品曾获得国内外设计奖项。

第十条 申请4A级设计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万元,有与开展设计业务相适应的专用设备和固定工作场所,资产规模不低于500万元,持续经营5年以上;

(二)专业设计人员总数不低于40人,其中专职设计人员不少于80%,从业5年以上的设计人员不少于70%,有在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专业带头人或高级设计师;

(三)具有承担多类项目的设计能力和一定的研发能力,独立承担过15项以上单项设计服务收入超过40万元的工业设计项目及2项以上跨国设计服务业务,取得较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设计服务收入超过5000万元/年;

(四)拥有15项以上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不良行为;设计作品曾获得国内外较高设计奖项。

第十一条 申请5A级设计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有与开展设计业务相适应的专用设备和固定工作场所,资产规模不低于1000万元,持续经营5年以上;

(二)专业设计人员总数不低于50人,其中专职设计人员不少于90%,从业5年以上的设计人员不少于80%,有在业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专业带头人或高级设计师;

(三)具有承担多类项目的设计能力和较强的研发能力,独立承担过20项以上单项设计服务收入超过50万元的工业设计项目及5项以上跨国设计服务业务,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设计服务收入超过8000万元/年;

(四)拥有20项以上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不良行为;设计作品曾获得国内外设计大奖。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 设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和本办法所规定的基本条件与要求,如实填报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经地方工业设计协会(或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初审、推荐并盖章后,向协会秘书处提交相应的资质认证申请。申请单位须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全国工业设计机构资质认证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符合工商年检规定、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固定办公场所的产权、使用权或租赁协议等有关证明材料;

(四)业务流程和管理制度(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五)上一年度的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和本年财务报表(复印件需加盖提供单位的公章);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财务、经营管理负责人、专职设计人员的花名册,及其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任职文件、工作履历等证明材料;

(七)与申报等级条件要求所对应的已完成的设计项目的合同(协议)书,用户验收证明和用户评价意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八)获得国内外设计奖项的证明文件或证书复印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

(九)中国工业设计协会团体会员证书及缴纳会费证明;

(十)其他有利于资质认证的证明材料。

 

第四章 资质认证的程序与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设计机构资质认证程序:

(一)由协会秘书处负责形式审核及调查核实情况,如有必要可要求申报单位提供补充材料;

(二)由协会组成的认证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并签署《评审意见书》;

(三)由会长办公会进行审议并确定;

(四)由协会秘书处负责统一制作证书和标牌并发放。

第十四条 设计机构的《资质证书》实行年检制度,每年上半年由协会秘书处负责组织实施。年检合格的,保留资质等级;年检不合格的,限期整顿或予以降级、更换或收回其《资质证书》。年检工作的具体安排及年检结果通过协会会刊和网站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资质证书》只限被认证的设计机构使用和保管,如有遗失应在媒体上刊登声明并及时向认证机构报告后,申请补办手续。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非法扣压、没收、伪造、涂改、出借、转让《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 设计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等发生变更时,应在变更后的一个月内向认证机构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 按照相关规定标准,设计资质的认证机构依据认证权限范围向资质认证申请人收取认证费、年检手续费、证书(标牌)工本费等。

第十九条 设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降低资质等级、撤销资质等级、通报违规行为的处罚:

(一)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备案手续、年检手续的;

(二)涂改、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三)伪造《资质证书》承接设计项目的;

(四)提供虚假证明或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资质证书》的;

(五)违反职业道德,剽窃、抄袭他人设计成果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条 从事《资质证书》管理工作的有关人员应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依法合规、规范运作,廉洁高效、尽职尽责地做好为设计机构的服务工作,对于违法乱纪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中国工业设计协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正式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中国工业设计协会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