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海军陆战队:我国古代的“贱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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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的“贱民” 夏 吟 http://www.gmw.cn 2011-03-17 16:32:06 来源:郑州日报 [字体: ] 

  贱民,是旧时指社会地位低下,没有选择职业自由的人(区别于“良民”)。我们在学习世界史时知道,在古代印度种姓制度中,就有所谓的“贱民”。他们没有土地,没有权力,只能从事最“低贱”的劳动,不能进入学校、寺庙等公共场所,被称为“不可接触的人”。其实,在我国古代历史上,也有所谓的“贱民”,只是不叫贱民的名称,而被称作堕民、疍户、教坊乐籍等,实际上就是“贱民”。

  堕民,亦作惰民,元代称怯怜户,明代则称丐户。这些堕民是宋朝大将焦光瓒部卒后裔。金兵侵宋时,焦率部投金,后宋人耻其降金,而贬编其籍为“堕民”,将其分置苏州、松江两府和浙江省。从此,他们被历代统治阶级视为卑贱之民,规定他们的子弟不得参加科考和纳赀为官吏,只能从事“下贱”的杂役,不得与平民通婚。

  疍户,是古代南方少数民族“南蛮”的一种,分布在粤、闽沿海地区,以其从事的职业可分为鱼疍、蠔疍、木疍、乌疍(以采珠为业),他们多以船为家,因长期舟居,其膝多曲,又称“ 曲蹄 ”。唐代以后,封建统治者即对各疍实行计户输税,明洪武时又将单独编户,征收渔税。很古以来,疍户只能世代舟居,也不能与平民通婚。(疍户,也称水上居民,在广西沿海港湾和内河上也有这样的疍户)。

  教坊乐籍,旧时居住在晋陕一带,相传其先世在明初“靖难”时,因不愿依附燕王朱棣,如齐泰、黄子澄等的家族和后代,在朱棣登位后即贬为教坊乐籍,作为歌童和军妓,世执贱业,不得与平民为伍、通婚。

  此外,还有安徽宁国的世仆,徽州的伴当;江苏苏州、常熟一带的丐民;江西、浙江、福建的棚民,也均被视作“贱民”。

  上述所谓“贱民”,都是封建统治阶级人为造成的,是统治者权力斗争的牺牲品。清朝雍正时曾下诏先后除籍,辛亥革命后也有过解放之令,但其社会地位依然十分低下。只有在新中国成立之后,广大“贱民”才获得彻底解放,翻身成了国家的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