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过的高人 知乎:2011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南新区建设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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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南新区建设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洛政[2003]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南新区建设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
补偿标准实施意见
一、洛龙区政府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洛南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洛政〔2003〕27号)文件精神,依据省、市政府的补偿政策实施地面附着物补偿,统筹使用征地补偿款,确保洛南新区各项开发建设项目顺利实施。
二、洛南新区建设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仍按《关于印发洛阳市建设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1997〕7 1号)确定的标准执行。
三、对洛政〔1997〕71号文中没有明确项目补偿标准的确定:
l、关于近几年培植和引进的矮化密植、盛果期早的果树补偿标准,由洛龙区按照市政府洛政〔2003〕37号文件的规定(见附表一),并参照省、市林业、园林部门的有关标准,确定具体的补偿标准。
2、对苗圃的补偿,洛龙区政府可参照洛阳市近年来各重点工程建设拆迁补偿标准,按面积计算补偿。对成片果园(传统品种)的补偿洛龙区政府参照豫林政〔1998〕32号和东、西出入口征地项目补偿标准并结合洛南新区实际确定,具体可参照附表二执行。对于不在移植季节的果树,在不影响建设用地的前提下,可保留到下一个移植季节进行移植,按签订协议时标准补偿。其移植季节的确定,由洛龙区政府按照林木生长规律具体确定。
3、山萸肉、杜仲、三七、旬木等树种的补偿,由洛龙区政府组织人员进行市场调查,确定补偿标准。
4、对各类生产性池子的补偿,池子按开挖运输费、池壁按砖围墙、池底按水泥地坪标准核定建设成本,确定补偿标准。
5、企业拆迁补偿应首先确定企业性质,然后按有关标准和洛政〔1997〕7 1号文件规定执行。对需拆迁工业企业的大车间、厂房的拆迁补偿,原则上按年折旧率2—2.5%的标准核减补偿费。
四、对于洛政〔1997〕7 l号文件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其他项目的补偿,由洛龙区政府根据省、市的有关补偿政策和实际情况确定补偿标准,实施补偿。
附表1:
洛阳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迁移树木补傥标准
品 种
胸径、生长期
单位
保留补偿(元)
移伐补偿(元)
备 注
一
般
乔
木
棵
3—6
2—5
1、迁范围内的树木,如不妨碍建设,按保留标准补偿;必须移伐的树木,树归原主,按照移伐标准补偿;被拆迁人自行办理移伐手续。
2、树木的胸径从地面
3、灌木按照每墩补偿6—15元。
棵
7—15
6—10
棵
15—50
10—20
棵
50—70
20—30
棵
70—130
30—40
棵
130—200
40—50
棵
240
60
果
树
2年以下(
棵
4—7
3—5
2—3年(未结果)
棵
15—20
10—12
4—7年初果期
棵
50—100
20—30
8—18年(盛果期)
棵
150—200
50—60
附表2:
四年以上矮化密植果树补偿标准
单位:株/亩 元/棵
项 目
规 格
密 度
砍伐移植补偿
核果类
桃
4—5年
111棵
10—15
杏
4—6年
111棵
15—20
李
4—5年
111棵
15—20
枣
4—6年
222棵
6—10
樱桃
4—6年
111棵
25—30
仁果类
苹果
4—6年
矮密111棵
10—20
乔化55棵
10—20
梨
4—6年
111棵
10—15
山楂
4—7年
111棵
10—15
浆果类
葡萄
4—8年
666棵
10—15
柿
4—7年
111棵
10—20
石榴
4—15年
111棵
30—50
坚果类
板栗
5年以下
111棵
3—8
核桃
4—8年
111棵
10—15
银杏
5—10年
111棵
15—25
其他经济林
4—7年
111棵
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