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教育会议记录:苏州古城拍摄记录志愿者协会章程(草案和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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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古城拍摄记录志愿者协会章程(草案和修订版)

本帖最后由 风帆 于 2009-9-22 12:07 编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苏州古城拍摄记录志愿者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热爱文化遗产的志愿者依法自愿组成的,以拍摄、记录和保护苏州城市、农村的文化遗产和记录历史变迁为己任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促进和谐社会建设,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国家文化遗产保护政策,以“保护文化遗产、记录历史变迁”为根本宗旨,团结各行各业的文化遗产保护志愿者、摄影摄像爱好者,为苏州文化遗产保护、留存苏州城市档案、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主管单位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苏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
一)组织热爱苏州古城的人士,积极开展拍摄记录苏州文化遗产和历史变迁的活动;


(
二)组织观摩学习和培训,开展各种与文化遗产和历史变迁相关的摄影创作、理论探讨等活动;


(
三)通过讲座、展览和印制宣传品等方式宣传文化遗产保护,提高公众参与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和纪录历史变迁的技能;


(
四) 组织开展对昆曲、水乡服饰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拍摄,对吴语、昆剧、评弹、山歌等口头传统文化的文字记录和整理;


(
五) 对拍摄记录过程中发现的有价值文化遗产或文化遗产被毁坏等情况,及时向文保部门报告,帮助文保部门宣传文化遗产保护政策;




(
六) 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捐助,组织实施对历史建筑的保护和修缮;



(
七) 积极维护广大会员的著作权、名誉权及相关合法权益;

(八) 积极开展与其他文化遗产保护组织、摄影家协会等社团的联络及交流。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协会吸收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
三)热心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在摄影、摄像、文学、历史等方面至少有一项爱好;

(四)团体会员(或分会)应是赞成本章程并有一定数量本会个人会员的合法组织、办事机构。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
一)提交《会员申请登记表》;


(
二)由本协会会员介绍或文物部门推荐;


(
三)经本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

(四)缴纳当年会费;

(五)由本协会发给统一制作的会员证,以资证明其会员身份。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二)有权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
三)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
四)对本协会工作有监督、批评和建议权;


(
五)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但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协会理事会同意后生效,并交回会员证;

(六)会员的摄影、测绘、文字等作品享有著作权,未经会员许可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七)会员从事正常的文化遗产拍摄、记录工作,如人身自由、劳动成果和经济利益受到侵犯,有权要求本协会予以保护。本协会有责任为其维护直至依法向司法机关提出诉讼。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
二)积极参加本协会各项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每年会费100元;


(
五)向本协会提供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拍摄记录公益活动的部分照片和文字记录等资料;

(六) 会员的摄影、测绘、文字等作品需要被本协会用于非商业用途时,应无偿提供。

第十一条
会员自愿参与本协会活动,对自身安全负责。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在规定时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本协会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本协会理事会审议查实后,可取消其会籍:



(一)违法乱纪受到法律制裁而剥夺政治权利者;


(二)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和损害本协会利益者;


(三)无故不参加本协会一切活动达一年以上者。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其职能是:


(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
三)审议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四)决定终止事宜;


(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实到会员须在应到会员2/3以上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实到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
二)选举、决定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七、八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
二)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同时不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文件;


(
四)其他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通过;


(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设名誉会长一人,邀请在苏州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领导或专家担任。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设立顾问团,邀请园林古建、文物考古、文史地理、摄影摄像等方面的专家担任顾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
一)会费;


(
二)捐赠;


(
三)政府资助;


(
四)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
五)利息;


(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善。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8年5月2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