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之一邀请兰菲洗澡: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办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7/14 16:25:42
黑建设[2004]21号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建设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规定,为进一步转变政府管理方式,加强对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我厅制定了《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函告建设厅勘察设计处。
附件:
1.《不同类型市政工程所需专业及配套专业表》
2.《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3.《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二OO四年十一月二日
抄  送:全省各施工图审查机构
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与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保证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依据国家及本省的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认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市(地)、农垦、森工总局、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  按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二章  审查机构认定
第五条:根据我省基本建设规模实际情况,暂以基本建设投资10亿或房屋建筑面积100万㎡为基数设置与认定审查机构。全省拟认定审查机构30个左右(房屋建筑25个,市政、勘察5个),今后随着投资规模变化再定期进行调整。
对于技术力量薄弱,难以按规定的认定条件成立审查机构的地区可由本省行政区域区内的审查机构在这些地区设立审查受理窗口或者办事机构。
第六条  审查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第七条  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任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二级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
第八条  审查机构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承担审查工作
(一)具有符合审查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的独立法人实体。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办公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
(三)注册资金:一类机构不少于100万元,二类机构不少于50万元。
(四)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五)有完整的资料存档及信息化业务系统。
第九条  审查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65岁。
(二)一类机构审查人员具有15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一级以上建筑工程或者大型市政工程或者甲级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设计;二类机构审查人员具有10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二级以上建筑工程或者中型市政工程或者乙级以上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设计。
(三)实行注册执业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未实行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有高级工程师职称。
第十条  审查机构审查业务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工程。
(一)一类审查机构应具有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审查的,结构专业不少于6人,建筑、公用设备、电气、勘察专业各不少于2人。承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审查的,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具有主持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或者100米以上建筑工程结构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3人。
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审查的,根据市政工程类型不同所需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6人,其它必须配套的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
专门从事勘察文件审查的,勘察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6人。
(二)     二类审查机构应具有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审查的,建筑、结构、公用设备、电气、勘察专业各不少于2个。
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审查的,根据市政工程类型不同所需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4人,其它必须配套的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
专门从事勘察文件审查的,勘察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4人。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类型划分按《不同类型市政工程所需专业及配套专业表》执行(附件一)。
第十一条  审查人员只能在一个审查机构从事审查工作,并与审查机构签订一年以上的聘用合同。审查机构中专职从事审查工作的审查人员不得低于各专业审查人员需要数量的50%,专职审查的注册人员须在审查机构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二条  我省边远地区可设立限定业务范围(三级及以下建筑工程)的二类审查机构。
第十三条  各市(地)、农垦、森工总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审查机构申报初审工作,申报审查机构应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获得认定的审查机构颁发审查机构认定书(附件二),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审查范围、内容及时限
第十四条  审查范围:
除抢险救灾、军事建设工程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外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
第十五条  审查内容:
(一)是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了规划方案、建筑方案及初步设计审批;是否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了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
(二)工程勘察、设计的委托与承接是否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资质、合同、市场行为、注册执业制度等方面的法规、规章的规定;
(三)是否符合抗震、消防、节能、环保、人防、卫生、无障碍设计等强制性标准、规范;
(四)建(构)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包括地基基础、结构体系是否安全、可靠;
(五)是否损害公众利益;
(六)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施工图审查原则上不超过下列时限:
(一)一级以上房屋建筑工程、大型市政工程为15个工作日,二级及以下建筑工程、中型及以下市政工程为10个工作日。
(二)工程勘察文件,甲级项目为7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项目为5个工作日。
第四章    审查项目委托及审查程序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按基本建设程序将施工图送审查机构审查,先送审勘察文件,后委托工程设计,再进行设计审查。建设单位可以自主选择审查机构,但是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它利害关系。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委托审查业务时,应当与审查机构签订审查合同。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查机构提供下列资料:
(一)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规划、土地、初步设计、专项审查批准文件),核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二)勘察设计合同文本;
(三)工程勘察成果报告书或已审查的勘察文件审查合格书;
(四)结构设计计算书;
(五)全套施工图。
第二十条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附件三)并将经审查机构盖章的全套施工图交还建设单位;
(二)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退还建设单位并书面说明不合格原因,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报原审查机构审查。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凡涉及审查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将修改后的施工图报原审查机构审查。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审查机构应当在审查合格书颁发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合同和审查合格书复印件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审查机构对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要及时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审查项目不良纪录报告制度。
各市(地)、农垦、森工总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审查机构上报的不良记录进行核定并处理。
第二十四条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承担审查责任。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审查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审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审查资料、审查纪录、审查合格书等有关资料归档保存,其中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主要图纸至少保存3年。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受理施工图审查工作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检举、控告和投诉,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
(二)是否超出认定的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
(三)是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
(四)是否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是否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
(六)施工图审查质量;
(七)审查人员的培训情况。
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审查机构提供有关施工图审查的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七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审查机构审查质量进行复审,对未注册专业审查人员进行不少于40小时的培训。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机构应当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将审查备案情况及审查不良记录上网公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审查机构报告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注册执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审查机构违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
(一)超出认定的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
(二)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
(三)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
(五)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
第三十一条  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3万元罚款,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审查机构罚款处理的,对机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施工图审查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审查机构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执行省物价局制定的中介服务收费标准。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建设厅负责解释,原黑建设字[2001]第2号文件废止。
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黑龙江省建设厅印制
建设单位
工程项目
建设地点
工程概况
设计单位
资质等级
勘察单位
资质等级







姓  名
专  业
执业资格/职称
执业印章号
综合审查意见
专业审查人员会签栏
专业
建  筑
结  构
给排水
执业印章
签字
专业
暖  通
动  力
电  气
执业印章
签字
专业
勘  察
路  桥
其  它
执业印章
签字
审查机构名称(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书
(副本)
黑龙江省建设厅制
持证说明
一、《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书》是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的资格证明。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书》全套由一个正本和一个副本组成,两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该证书由发证部门填写,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得伪造、涂改。如有遗失,应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办。
四、持证单位应按规定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证书有效期满后,该证书自动失效。
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书
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
机构类别:
审查范围:
证书编号:
有 效 期:
发 证 部 门
年  月  日
黑龙江省建设厅制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所需专业及配套专业表
类  型
主导专业
配套专业
给水工程(处理厂、给水管网泵站)
排水工程(处理处、排水管网、泵站)
热力工程(热力、燃气站、管网)
道路桥隧工程
环境卫生工程
风景园林工程
公共交通工程(交通、索道)
给排水
给排水
动力或暖通
道桥
环境、生物工程
园林规划
交通规划
结构、电力、总图、技术经济
结构、电力、总图、环境、技术经济
结构、电力、技术经济
结构、电力
热能、机械
园林植物、园林建筑
结构、道桥、结构、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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