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巍演唱会2015完整版:探矿权管理政策调整 转让矿山特许权该如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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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管理政策调整 转让矿山特许权该如何纳税?

时间:2010-05-11 05:38:04   国土资源部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治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以申请在先、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探矿权,探矿权人申请探矿权转让的,应持有探矿权满2年,或持有探矿权满1年且提交经评审备案 ...

 

  国土资源部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治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以申请在先、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探矿权,探矿权人申请探矿权转让的,应持有探矿权满2年,或持有探矿权满1年且提交经评审备案的普查以上工作程度的地质报告,或经原登记管理机关组织审查并证明在勘查作业区内新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开采的矿产资源;以协议方式取得的探矿权,5年内不得转让。据此,国土部在探矿权准入、探矿权转让变更、探矿权新立延续审批管理等方面作出一系列新规定。

  据介绍,新规定首次在全国矿业权管理政策中对探矿权申请人的资金能力、主体资格、勘查实施方案管理作出明确的规定:其一,探矿权申请人的资金能力必须与申请的勘查矿种、勘查面积和勘查工作阶段相适应,以提供的银行资金证实或石油企业的年度项目计划为依据,不得低于申请项目勘查实施方案安排的第一勘查年度资金投入额,同时不得低于申请项目勘查实施方案安排的总资金的1/3。其二,探矿权申请人应是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探矿权人和勘查单位均不得对勘查项目转包。其三,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应组织专家对探矿权申请人提交的勘查实施方案进行审查。登记管理机关可依法以行政合同方式与探矿权人就勘查工作法规规定及相关事宜作出约定,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与义务,对勘查实施方案的实施实行合同管理。

  随着上述规定的实施,矿山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为了盘活资产及发展的需要所发生的探矿权或采矿权转让如何纳税的问题引起了大家的关注。那么,单纯的转上探矿权或采矿权而不转让其他财产,或者整体或部分转让矿山的产权而将探矿权和采矿权一并转让等行为涉及哪些税收,应该如何纳税呢?结合现行税收政策,笔者作了如下分析。

  首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探矿权和采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规定:“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物权法》对采矿权给出一个概括性的规定:“采矿权是指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法人、公民或其他组织在法律答应的范围内,对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享有的占有、开采和收益的一种特殊法上的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规定:“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采矿权客体应包括矿产资源和矿区。”因此,持有探矿权和采矿权的人必须具有许可证书。2006年10月25日起实施的《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文件规定:“探矿权、采矿权全面实行有偿取得制度。国家出让新设探矿权、采矿权,除按规定允许以申请在先方式或以协议方式出让的以外,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向国家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除本通知另有规定外,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一律不再转增国家资本金或以折股形式缴纳。”  下面区分转让客体的不同分析涉及的税收问题。

  一、单纯转让探矿权、采矿权,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98]第242号)文件规定:“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对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因此,对取得了探矿权或采矿权的单位或个人可以转让这两项特许权。

  营业税,单纯转让是指,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不转让矿井等其他财产的行为。探矿权作为一种特许权,虽作为无形资产管理,但其转让不属于营业税税目中无形资产的征收范围(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因此不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峪金矿矿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若干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111号)中关于转让采矿权的税收问题中也明确规定:“只转让采矿权,不转让金矿矿井等财产,不应征收营业税。”

  印花税,对上述单纯转让探矿权、采矿权不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的“产权转移书据”所列举的五项产权(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因此也不征收印花税。

  企业所得税,对单位单纯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取得的所得,都应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998]111号文件中关于转让采矿权的税法问题明确:“矿区内单位和个人在转让采矿权时一并有偿转让金矿矿井等财产,应按转让全额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只转让采矿权,不转让金矿矿井等财产,不应征收营业税。上述两种转让行为的转让方为个人时,还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前者行为)或者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后者行为)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不转让矿井等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